法國稅制

法國的稅收規則傳統上依照有利於企業投資、區域發展的目的而制定。法國奉行領土原則,只要外國企業在法國擁有常設機構,對於其在法國的所得,就應該按照法國稅法納稅。法國稅收總體上可分為三大塊,即:專業稅收、個人稅收和地方稅收。專業稅收主要包括對工商利潤、非商業利潤以及農業利潤所徵收的稅、公司稅、年包稅、增值稅、職業稅、建築土地稅、非建築土地稅、辦公稅、視聽稅、印花稅、企業車輛稅、工資稅、學徒稅、職業繼續培訓稅、建築稅等。

法國稅制

正文

法蘭西共和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以間接稅(其中主要是增值稅)為主體,輔之以直接稅
稅制沿革 法國稅制歷史悠久。中世紀封建專制統治時期就已經建立起了一整套以原始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主要稅種為房屋稅、人頭稅(亦稱“達依稅”)等,同時輔之以某些單項消費稅等。17~18世紀,現代間接稅比重開始增大。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逐步形成法國現代稅制的雛型。1914年引進所得稅,1917年創立支付稅,1920年對該稅進行修改,擴大徵稅範圍,成為一般營業稅,其稅收收入在實行增值稅前一直居於主導地位。1954年,通過改革原營業稅制,建立增值稅制度。
稅制結構 法國稅制由直接稅和間接稅兩部分構成,全部稅收按管理許可權劃分,又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屬於中央稅的稅種主要有社會保險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消費稅、遺產與贈與稅、註冊稅、印花稅。1974年,在全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得課稅占33%,增值稅占48.6%,消費稅占10.3%。地方徵收的稅種有自然資源稅、營業牌照稅、土地稅、居住稅、學徒稅與培訓稅等。以上各稅均無中央地方共享關係,中央以財政撥款方式資助地方。
增值稅 法國是最早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增值稅是非重疊課徵、多環節徵收的流轉稅。法國增值稅的主要法律是1966年1月6日的增值稅法(編入稅收法典)和1971年12月24日頒布的關於增值稅地域範圍的法令及其後有關法令法規。徵稅對象是註冊企業在法國境內提供的商品與某些勞務,納稅人為所有經常或偶爾獨自完成一筆或多筆應納增值稅交易的單位和個人。進口商品也要納增值稅,增值稅稅基為提供商品或勞務收取的價格,包括記入買方的賣方保險費、佣金與類似費用;對稅基中所含的增值稅稅額採用“發貨票註明稅款扣稅”的方式進行抵扣。
對出口商品及有關交易實行零稅率並予以退稅;對醫生、律師、審計師、法律專家、譯員、運動員、演員提供的勞務免稅,並有條件地對某些不動產交易、帶有社會目的的交易、保險與銀行交易、法國境外議定的交易允許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率規定有一個標準稅率,同時設有若干個較低稅率適用於指定項目,如生活必需品、報刊等,另設有若干較高稅率適用於奢侈性商品和勞務。
個人所得稅 法國在1959年以前對個人所得分類徵收比例稅,對包括各分類所得的全部所得徵收累進附加稅,1959年以後改為單一個人所得稅,同時創設補充稅。1971年1月1日後改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六類:①在法國有住所並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個人;②在法國沒有住所但在法國取得所得的個人;③派往外國工作的法國國家官員與代表;④按協定規定對其所得的稅收保留在法國的受益人;⑤無限責任公司及合夥關係中的個人成員(對分得的紅利徵收);⑥特定法人,具體指實行秘密分紅及秘密支付報酬的公司,不向稅務部門報告領受人姓名、住址者以及在法國沒有從事經營的常設機構在法國實現交易所得及取得特許權、著作權所得者。
應課稅所得包括七類:即工商利潤所得、不動產所得、農林所得、工薪所得、自由職業所得、流動資金所得(如股息、利息)、特定公司的職員報酬所得。實際課徵的純所得總額,是由各類所得分別減去其法定剔除或扣除項目得到分項純所得,累計為綜合所得,爾後,沖抵允許抵補的虧損後的餘額,即為實際應稅所得。法國採用家屬係數法,考慮納稅人家屬狀況,確定費用和免除項目的扣除,決定納稅人所適用的累進稅率,使具有不同負稅能力的納稅人承擔不同稅負。具體辦法是:無撫養子女的獨身者、離婚者與寡婦(鰥夫)係數為1;無撫養子女夫婦係數為2;撫養子女1人的獨身者、離婚者係數為2,撫養子女1人的夫婦與寡婦(鰥夫)以及撫養子女2人的獨身者與離婚者係數均為2.5;撫養子女2人的夫婦與寡婦(鰥夫)係數為3;其後每增一子女係數增1。根據家屬係數法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所得-費用-免稅所得)×1/家屬係數〕×適用稅率×家屬係數。個人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征,夫婦可聯合申報,也可分開申報納稅。
公司所得稅 法國公司稅的納稅人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在法國註冊登記或在法國有註冊地的公司,課稅對象是企業在法國領土內取得的營業利潤。非居民公司則是在法國沒有註冊登記或沒有註冊地的公司,課稅對象為來自常設機構正常經營活動的法國來源所得。此外,對財產與非經費活動的資本收益,視同分配的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等所得項目徵收預提稅。
公司稅採用比例稅率,按分配所得、未分配所得、未分配長期財產收益等分別確定適用稅率。對非居民公司來自某些財產轉讓的銷售按其銷售確定稅率。
公司稅對下列法國實體免於徵稅:非贏利組織、某些農業合作社、銀行、工會、低成本住宅建築和信貸公司、某些公共企業。有條件地對下列公司主要所得免稅:股份不動產開發民用公司、不動產租賃金融公司、不動產投資與不動產管理公司、電信金融公司、某些農林合作社等。
稅收管理體制 法國實行中央與地方(省、市鎮)之間劃分稅種、分別徵收的管理體制。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以及中央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都很高。1988年各級稅收收入占各級財政當期收入的89.49%,中央稅收收入占中央財政收入的92.38%,地方稅收收入占地方財政當期收入的68.22%,中央稅收收入占各級稅收收入的 90.77%,各級政府稅收總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41.71%。
法國稅收立法權在中央,具體稅收條例、法令由財政部制定,地方政府必須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和法令,享有適度的機動權力,如確定地方稅稅率、開徵某些捐費、對納稅人採取某些減免稅措施等。
法國在國家預算部內,分別設立稅法司與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在全國分設17個地區稅務局及巴黎特區稅務局。地區稅務局下設若干個省稅務局,省稅務局在全國各地設有700多個地方稅務中心,直接從事稅收徵收業務。稅務中心內設計稅部和徵收部兩個職能部門,前者負責核定納稅人的納稅額業務,後者負責組織稅款入庫。
參考書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編:《各國稅收制度選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北京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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