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一方面指調整經濟關係的有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指經濟方面的立法活動,即起草、擬定、頒布及修改等工作。在我國,經濟法規一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直接負責起草、擬定或由各部、委負責起草、擬定,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審查,分別由各級政府頒布。
經濟立法有四種:
①土地立法。唐朝土地立法的最大成就就是實行“均田法”。
②賦役立法。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兩稅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稅制改革。
③禁榷制度。唐朝對鹽、茶、酒實行嚴格專賣制度的發展變遷過程。
④對外貿易立法。唐太宗時期規定,對外國商船販至中國的龍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種貨物,政府抽取10%的實物稅,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項外貿徵稅法令。 此外,唐朝允許外商來華自由貿易,並創建了市舶制度,負責專門管理對外貿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