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二、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能勝任審判工作。
5、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同等條件下具有法律專業文化知識或法律工作經歷的優先選任。年齡較大,民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文化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3、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四、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綏陽縣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綏陽縣人民法院會同綏陽縣司法局進行審查(《人民陪審員推薦表》、《人民陪審員申請表》附後),並由綏陽縣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命。
五、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六、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綏陽縣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聯繫部門:綏陽縣人民法院政工科
聯 系 人:郭 丞
二OO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