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行政複議委員會通過委員會議和案件議決會的形式開展工作。 案件議決會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的實際提請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召開。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發[2009]22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為加強我縣行政複議工作的領導,健全和完善行政複議制度,保障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全面正確實施,經研究決定,成立綏陽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
第二條綏陽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複議委員會)是直接對縣政府行政首長負責的對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進行審查和作出決定的議決機構和研究決定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制度措施的議事決策機構。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是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承辦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具體日常工作,辦公室與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合署辦公。
第三條行政複議委員主任會由縣人民政府政府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委員由政府辦、法制辦、監察局、人大內務司法委、政協社會法制委、編辦、財政局、、監察局、司法局的主要負責同志和法院、檢察院負責人和縣政府法制機構行政複議專職人員擔任。
第四條行政複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行政複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下列重大案件: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
(2)對涉及征地、拆遷政策或城鎮規劃方案的行政複議案件;
(3)申請人為五人以上的群體性行政複議案件;
(4)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案件;
(5)其他疑難、複雜、專業性強、社會影響大的行政複議案件;
(6)研究決定涉府的對面上有影響的被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2、健全和完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研究解決具體工作中出現的難點、熱點問題,及時制定出相關對策及改進措施。研究解決行政複議組織機構網路建設和隊伍建設中帶有普遍性問題。
3、加強對行政執法部門和鎮政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4、保障行政複議辦公室辦案所需的經費、辦公設施、聽證場所,保障行政複議應訴人員待遇。
第五條行政複議委員會通過委員會議和案件議決會的形式開展工作。委員會議實行集體討論、主任(副主任)決定的原則研究決定相關議題。委員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分別於每年的1月和7月召開,特殊情況經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可以臨時召開委員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通報開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討論上述第四條第一項具體案件以外的有關重要事項。
案件議決會按照案件調查權與案件議決權相分離和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法、公正、及時的開展工作。案件議決會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的實際提請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召開。
第六條案件調查權與案件議決權相分離,是指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調查行政複議事項(具體由法制辦行政複議股辦理),委員會委員集體討論行政複議決定。在具體工作中,由行政複議人員2以上組成的案件調查組,負責查證相關證據、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法律依據。必要時,主持召開行政複議聽證會進行證據質證和事實調查。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對於能夠直接調解處理的案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對行政爭議進行調解。對於需要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上述重大案件,案件調查組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法制辦)進行覆核後形成行政複議案件調查報告。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集中一定數量案件提請委員會議決,並在議決會議召開3天前將案件有關材料發給參會委員。
第七條參加案件議決會的委員應當為3-7人單數。根據案件實際需要,可邀請相關部門的領導或專業人員參加。案件議決會議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形成行政複議決定意見。行政複議決定書報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以市政府名義作出複議決定,加蓋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第八條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和案件議決會議由主任主持召開,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代為履行職責。
本工作規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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