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能夠更好地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有利於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委員會成立後,可以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複議工作,樹立了法治政府依法辦事的威信,促使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更加守法慎行,增強自我糾錯的意識,強化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的意識,有利於改善行政執法環境,企業和投資者對政府更有信心。
三是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成立,有利於解決行政複議工作現行體制中存在的不足。當前,行政複議工作中普遍存在著人少事多,工作不規範,干預較多,長官個人意志決策問題突出,無原則維持下級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悖於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制約和監督目的,工作不夠公開透明,民眾對行政複議制度越來越不信任,導致一些地區行政複議案件越來越少,信訪事件卻不斷增加,不僅增加了政府解決社會矛盾的成本,更不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建立,通過改進行政複議辦案方式,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讓更多的人參與政府工作,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以行政複議的體制、機制創新可有效地解決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是有利於對其他市縣行政複議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進行對接、學習和借鑑。從而不斷提高行政複議工作水平。
2004年至2009年4月,我縣共受理行政複議案件141件,審結138件,結案率為98%。其中,維持109件,撤銷29件(自撤5件),終止3件,使我縣在運用行政複議法律制度,及時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和諧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08年,被評為全省行政複議工作先進單位。
為了繼續發揚成績,提高行政複議工作水平,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發[2009]22號)精神,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同意,我辦就行政複議委員會的設立到了其他幾個縣市行政複議委員會設立和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了學習和考察,其他縣市設立行政複議委員會及辦公室模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由政府分管領導及一些工作部門領導組成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這種委員會很少審理具體案件,虛設的成份較大,我縣現就處於該模式之中;
二是由專家為主的諮詢性質的委員會,優點是可以將複雜疑難的案件交委員會研究提出建議,只對提出諮詢的案件進行法理性建議說明,雖然對案件認定具有指導意義,但提出的諮詢意見能否作為行政複議決定集體議決結論採用難以保證;
三是單獨設立行政複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政府法制機構合署辦公,辦公室設主任一名(副科級),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工作例會、案件評議會、行政複議工作總結會的召集,以及行政複議各項工作制度的制定實施工作。目前,多數地方均採用這種模式。
綜合考察的情況,要想發揮行政複議委員會的作用,就不能將行政複議委員會定位為鬆散的不具有案件審查功能的議事協調機構,更不能只是行政複議諮詢機構。應當將行政複議委員會定位在經行政複議機關授權或在行政複議機關首長領導下的行政複議案件決策機構,法制機構(法制辦)在行政複議工作工作中是對行政複議委員會負責的行政複議辦事機構。這種情況下,作為行政複議機構的法制機構對行政複議委員會負責也就是對行政複議機關負責。
結合考察的情況,現就成立我縣行政複議委員會的相關事宜作如下請示:
(一)組織形式
行政複議委員會是直接對縣政府行政首長負責的行政複議案件議決機構,是在政府授權下的行政複議案件決策組織。
行政複議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若干名。委員會主任由縣人民政府縣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常務副縣長兼任。委員在縣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和行政複議工作人中確定。還可聘請具有案件評議能力和水平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律師及法律服務機構、教學機構等部門人員擔任委員,使委員會在構成上更具有民主性、專業性和代表性。
委員會在政府法制辦設行政複議辦公室,設主任1名,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兼任。行政複議辦公室是對行政複議委員會負責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行政複議案件的調查和落實行政複議委員會議決事項等具體工作,主要包括:
1、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2、調查案件的基本事實;
3、向委員會報告需要議決的行政複議案件調查和初審工作情況;
4、具體辦理行政複議委員會議決事項;
5、主持行政複議調解工作;
6、辦理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工作;
7、開展行政複議調查研究等工作。
縣政府法制辦行政複議應訴股作為行政複議辦公室具體工作機構,承辦行政複議具體事項,由縣政府法制辦統一管理。對外掛縣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的牌子,統一接收受縣政府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複議案件、轉送不屬於縣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監督、協調、指導全縣的行政複議工作。
(二)運行方式
行政複議委員會採取重大或有爭議的行政複議案件調查、審查權與議決權相分離的方式,即由行政複議辦案人員具體辦理行政複議的審查工作,在行政複議事項審查結束後,提出決定意見,報委員會委員集體表決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按照《綏陽縣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適用簡易程式、可以書面審理審結的行政複議案件,由行政複議人員調查並報行政複議辦公室(法制辦公室)主任審簽後,加蓋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適用簡易程式以外的行政複議案件,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調查案件事實、審查證據、依據材料。對於影響和爭議較大、案情複雜的,可以召開行政複議聽證會進行證據質證和事實調查,查清案件事實。對於能夠依法直接調解處理的案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對行政爭議進行調解。
以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案件(簡易程式除外),在查明案件事實後,由承辦人提出處理建議報請審查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對影響較大或案情複雜有爭議的,應提請召開議決會議決定。在議決會議前,辦案人員須認真搞好會議召開的各項準備工作。
每次參加案件議決會的委員為3至5人單數,委員會案件議決會的程式為:
1、承辦人對案件進行調查與質證和認定的情況,以及法律依據的適用進行說明;
2、委員閱卷,就相關問題向辦案人員提問,辦案人員進行行政複議審查情況說明;
3、委員研究討論並填寫議決意見票;
4、對議決票進行統計,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形成結案意見。
行政複議委員議決意見報委員會主任簽發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委員會主任認為行政複議案件需要重新議決的,應當責成行政複議辦公室另行組織召開不少於5名委員參加的案件議決會議或召開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的委員會會議,按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議決。
(三)行政複議辦公室的人員配備
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行政複議案件、設法上訪的行政爭議不斷增多,縣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複議人員配備遠不適應工作的需要。建議在成立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時,在不突破現有編制的情況下,可暫時從司法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抽調人員到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以緩解行政複議工作人員不足的壓力。
綏陽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O O八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