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成立於2000年6月,是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綏化市人大常委會在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其權力。

歷史沿革

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批准撤銷綏化地區,設立綏化市。

2000年6月13日,召開了綏化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選舉產生 。6月14日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掛牌成立。

職權

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綏化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綏化市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綏化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綏化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綏化市人民政府、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綏化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綏化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綏化市人民政府、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和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綏化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綏化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領導班子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元學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月波、李紅霞、宋樹生、常青、寇洪泉

專門委員會

內務司法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

農林委員會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

預算審查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歷屆領導

主任籍貫任期備註
第一屆人大第一任任萬東河北省豐潤縣2000~2004
第二任李廣福黑龍江省木蘭縣2004~2007
第二屆人大第三任王洪烈黑龍江省明水縣2007~2012
第三屆人大第四任朱清文黑龍江省賓縣2012~2015市委書記兼任
第五任張晶川黑龍江省青岡縣2015~2016市委書記兼任
第四屆人大第六任曲敏黑龍江省尚志市2017~2017市委書記兼任
第七任李元學黑龍江省望奎縣2017~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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