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歧視理論

統計歧視理論

統計歧視理論是由菲浦斯(Phelps) 1972年提出的。如果僱主將一個群體的典型特徵視為該群體中每一個個體所具有的特徵,而利用這個典型特徵作為僱傭標準,產生的歧視稱為統計歧視。

概念

該理論是由菲浦斯(Phelps) 1972年提出的。如果僱主將一個群體的典型特徵視為該群體中每一個個體所具有的特徵,而利用這個典型特徵作為僱傭標準,產生的歧視稱為統計歧視

評析

由於招聘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儘管僱主通過各種選拔方式對應聘者進行挑選,但由於蒐集信息的代價很高,而且僱主永遠無法獲得應聘者的全部信息,憑有限的信息,無法確定哪個候選人的生產率最高,最適合所申請的工作,結果,僱主常常出於主觀考慮(如認為女性體力低、能力差),決定最終僱傭誰。這可能會在占優勢的雇員群體與其他群體中的個人具有完全相同的可衡量生產率特徵的情況下,導致僱主產生對前者的系統性偏好,這個過程就是統計歧視。僱主不是出於主觀的歧視偏好,但卻產生了歧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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