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暫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體委有關規定,建立經營性資產專項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中心的對外交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和國家體委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中心與港澳台交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港澳台政策和國家體委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工作職責,理順管理關係,實現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運動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為"中心")是承擔運動項目管理職能的國家體委直屬事業單位,是所管項目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所管項目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中心的主要任務: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體育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計畫綱要》,推動項目的社會化、產業化,促進項目的普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所管項目的方針、政策、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指導和推動民眾性體育活動。
(三)負責運動員註冊和轉會;評審運動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組建國家隊;指導運動訓練和青少年後備人才培養。
(四)制定競賽計畫、競賽規程和裁判法;組織國內外比賽;負責對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
(五)組織科研、培訓和宣傳。
(六)擬訂對外交流計畫。
(七)開展經營活動,拓寬資金籌措渠道。
(八)推動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的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各級單項運動協會組織網路,促進體育俱樂部發展。
(九)管理和指導國家單項運動訓練基地工作。
(十)完成國家體委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五條中心必須接受國家體委領導,全面貫徹執行國家體委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
中心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體委的政策、法規相牴觸。
第六條國家體委機關各廳、司、局、委是國家體委對中心業務工作實施領導的職能部門。
中心接受國家體委各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國家體委機關各廳、司、局、委應當門做好為中心服務的本職工作。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條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中心的重大決策、重要活動、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計畫及總結等,必須向國家體委作出書面請示和報告。
第九條中心行文應當符合國家體委有關規定。中心向國家體委報送的檔案要有主住簽字;除緊急或突發事件外,檔案必須送辦公廳秘書一處分辦,不得直接送國家體委領導或職能部門;需要國家體委領導簽發的檔案,內容涉及業務工作的,應當徵求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報批。
第十條中心擬訂由國家體委發布的規章草案,必須徵求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經政策法規司審核同意後,報國家體委領導簽發。
第十一條中心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為"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或行業體協聯繫業務,屬於行政性的必須報國家體委有關部門審核同意,以國家體委或國家體委辦公廳的名義行文;屬於一般性的可以中心名義對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有關業務處室行文或以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名義向省區市相應的單項運動協會行文,根據需要抄送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中心召開全國性會議必須報國家體委審批,由國家體委列入次年年度會議計畫;需要省區市體委主任參加的全國性會議,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第十三條中心舉辦需要北京市政府協助的體育活動,應當在活動舉辦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廳秘書一處,由公廳負責聯絡。
需要請國家體委領導出席的公務活動,應當提前10天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廳主任辦公室,由辦公廳協調。
第十四條中心刻制印章必須報辦公廳審批。中心和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印章應當由中心綜合部門統一管理,建立用印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中心應當根據《國家體委機關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辦法》做好歸檔工作。
中心應當將保存20年以上檔案的檔案目錄、卷宗目錄和卷宗介紹各兩套一併向國家體委檔案館移交。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條中心內設機構、編制和中層以上幹部職數由國家體委核定。中心必須在國家體委下達的機構、編制數內設定內設機構和配備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中心領導班子成員由國家體委黨組管理;中層幹部由人事司管理;一般工作人員由中心管理。
第十八條中心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建立健全工作人員招考和聘用制度。
第十九條中心專業技術人員職數由人事司核撥;中心應當按照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有關規定,提出評聘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向人事司申報。
第二十條中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獎勵和中心的安全保衛,應當按照國家及國家體委有關規定執行,由人事司歸口管理。
第二十一條設有人事部門和專職人事幹部的中心.可以按照國家體委規定的許可權管理人事檔案;沒有專職人事幹部的中心,可以委託國家體委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代管。
第二十二條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副秘書長以上(包括顧問和名譽、榮譽正副主席)人員的調整,國(境)外人員的任職,司級幹部在體育社團所屬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中的任職,協會法人的變更及其機構設定、變更或撤銷,必須報人事司,批覆後由協會按照章程辦理。
第二十三條中心推薦在國際體育組織中任職的人選,由中心和對外聯絡司、人事司協商,經人事司審核後報國家體委黨組批准。

第四章 經費與財務

第二十四條中心經費實行國家撥款和自籌相結合的原則。國家體委根據中心條件、承擔任務和經費使用效益核撥一定事業經費。中心應當面向社會,開發體育市場,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二十五條中心開展體育經營活動、接受贊助和捐贈,必須手續完備、帳目清楚;收入應當用於發展體育事業,不得濫發獎金。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當事人和中心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中心必須加強財務工作的領導,建立財會機構,對財務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中心應當配備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職稱和會計資格證明的專職會計人員;任免主管會計或財務機構負責人,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報計畫財務司和人事司批准。
第二十八條 中心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編制經費預算,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監督經濟運行,做到財務真實、清楚、完整、合法。
第二十九條中心必須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銀行帳戶,原則D 上只能開立一個帳戶,由中心財務部門管理。中心開立銀行帳戶應當報計畫財務司備案。
第三十條中心應當嚴格財經紀律,建立內部會計管理、財務收支、財務審批、財務檢查、財產清查、會計分析和稽核等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章 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體委劃撥給中心的土地、房屋、場館和經費,中心和協會的名稱、徽記、標誌等無形資產,中心接受的捐贈、贊助及其它收入,均為國有資產。
第三十二條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國有資產,提高使用效益,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中心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進行可行性論證,報計畫財務司審批。
違反國家及國家體委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追究當事人和中心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體委有關規定,建立經營性資產專項管理制度。中心重大投資項目必須報計畫財務司審核,經國家體委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中心投資、人股和聯營的資產,其國有性質不變。
使用中心土地、房屋和場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中心交納國有資產占用費。

第六章 訓練與競賽

第三十六條中心擬訂的項目發展規劃、競賽計畫和競賽規程,應當按照國家體委有關規定報競技體育司審批或備案。
第三十七條中心應當建立健全運動員註冊和轉會制度;審核運動員的運動成績和技術等級;指導省區市運動隊和高水平體育俱樂部的訓練工作。
第三十八條中心制定和實施教練員、裁判員培訓計畫,評審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九條中心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公開選拔的原則組建國家隊;組建國家隊的方案報竟技體育司和人事司備案。
第四十條中心應當進一步深化競賽體制改革,組織所管項目的全國比賽和我國承辦的國際比賽。
第四十一條中心根據國家體委和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的有關規定,制定所管項目反興奮劑的具體政策和措施;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指導地方單項運動協會反興奮劑工作;配合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對所管項目的興奮劑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有關人員和單位進行處罰。

第七章 對外交流

第四十二條中心的對外交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和國家體委的規章制度。
中心對外交流工作由對外聯絡司歸口管理。
第四十三條中心以國家體委名義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體育外事活動檔案,應當經對外聯絡司審核後報國家體委領導簽發;體育領域涉外政策和對外表態性檔案,必須經對外聯絡司審批。
第四十四條中心承辦在我國舉行的國際比賽、國際會議和國家間雙邊體育交流,所涉及的外國人來華事宜應當報對外聯絡司審核後辦理。
第四十五條中心與港澳台交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港澳台政策和國家體委的規章制度。
中心對港澳台體育交流工作由對外聯絡司港澳台辦公室歸口管理。
第四十六條中心因公出國或赴港澳台的活動,由對外聯絡司辦理護照、簽證及通行證等手續;未經對外聯絡司批准,中心不得委託其它單位辦理。
第四十七條中心不得組織以創收為目的的赴國(境)外考察、觀摩活動;需要贊助商隨隊出訪的,必須經對外聯絡司同意。

第八章 科研與宣傳

第四十八條中心應當加強科技工作,制定科技發展規劃。
第四十九條中心科技工作的重點是研究、解決所管項目發展中的全局性和關鍵性問題,組織重大比賽的科研攻關和科技服務。
第五十條中心應當重視宣傳工作
有條件的單項運動協會可以設立新聞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中心召開新聞發布會應當報宣傳司審核或備案;中心的重大體育新聞應當由宣傳司統一發布。
第五十二條中心不得轉讓體育活動和競賽的新聞發布權及輿論宣傳權。
第五十三條中心接受國(境)外記者採訪,涉及重大或敏感問題的,必須報宣傳司審批。

第九章 紀檢監察與審計

第五十四條中心應當加強廉政教育和黨紀政紀教育,提高中心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第五十五條中心應當建立黨風廉政責任制,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中心必須接受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全.監察部派駐國家體委的機構和國家體委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及時將黨風、黨紀、政紀執行情況及發生的問題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中心應當建立內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署派駐國家體委的審計機構和國家休委審計部門的審計。
審計的主要內容:中心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情況;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心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第五十七條中心應當向審計署派駐國家體委的審計機構和國家體委審計部門報送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內部審計報告和統計報表。

第十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八條中心黨委或黨總支在國家體委直屬機關黨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中心黨委或黨總支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組建總支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成立總支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應當報國家體委直屬機關黨委批准。
第五十九條中心黨委或黨總支的主要任務: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負責中心工作人員思想政治工作;參與中心重大問題決策:完成上級黨委交辦的任務;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六十條中心黨委或黨總支應當加強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的建設。
中心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應當接受中心黨組織和上級組織的雙重領導。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