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統計工作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測繪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及《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測繪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開展測繪統計調查、進行測繪統計分析,提供測繪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施統計監督。
第三條 測繪統計內容包括:測繪生產統計、測繪資料庫存及提供情況統計、館藏測繪科技檔案情況統計、公開版地圖和圖書出版情況統計、測繪科技研究統計、測繪技術標準統計、人員和勞動工資統計、專業人才管理統計、財務統計、基本建設及設備統計、房地產及住宅統計、固定資產統計、測量標誌保護統計、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情況統計、測繪行業領證單位情況及任務登記和匯交情況統計、國際交流與合作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統計等。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及國家測繪局機關各司(室)的統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條 測繪統計工作實行國家測繪局統一領導,國家測繪局、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分級負責的管理方式。
第六條 國家測繪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負責管理全局統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測繪統計指標體系,制定測繪統計報表制度,建立和完善測繪統計工作規章制度,負責制定測繪統計調查總體方案和統計調查項目備案、審批的報送工作;
(二)協調全局各項專業統計,負責全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建立測繪統計調查項目庫;
(三)負責綜合統計年報的彙編,集中管理和對外發布統計數據;
(四)實時進行統計分析,擴展統計數據套用效能,提供統計諮詢和決策信息服務;
(五)組織全局有關統計普查和專項統計調查,指導測繪行政和業務管理的專業統計調查;
(六)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學習和宣傳,實行統計監督,開展測繪統計工作執法檢查;
(七)組織開展統計信息處理、傳輸技術和資料庫體系的建設,以及相關業務培訓。
第七條 國家測繪局各專業統計由各司(室)和統計受權單位負責,並應有專人承擔相應的專業統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各自行政和業務管理範圍內的專業統計調查方案,建立和完善專業統計管理規定;
(二)負責監督檢查測繪系統內各有關單位對口業務部門的統計工作;
(三)根據業務管理需要,組織進行相關專項統計調查,依法執行由其它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任務;
(四)負責專業統計資料的管理以及專業年報、定期報的彙編,按期向部門統計機構提供統計資料;
(五)開展專業統計分析工作,為本部門領導提供信息服務;
(六)負責本專業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 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應確立測繪統計工作管理機構,確定單位統計負責人,並配備相應的專職統計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擬定本單位統計工作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完成國家測繪局規定的各項統計任務,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專項統計調查,管理本單位各業務部門的統計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內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測繪統計資料的管理、匯總和上報;
(四)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對基層生產單位經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諮詢意見,實施統計監督;
(五)組織統計資料庫建設及相關業務培訓。
第九條 各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有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權利。
第十條 未經統計調查項目批准機關同意,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的統計人員不得修改統計調查項目指標涵義、調查範圍、計算方法、分類標準、調查方式等。
第十一條 統計人員必須依法填報統計調查表,如實準確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報送實行各級領導分級負責,確保各級統計數據質量。
第十二條 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要加強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統計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經專業崗位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統計人員可根據本人工作經歷、工作能力和業績,在測繪系統內評審相應的技術職稱,也可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委託規定,參加地方統計主管部門組織的統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
第十四條 統計人員要相對穩定,具有中級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統計人員的調動,應徵得上級統計機構的同意。統計崗位確需更換統計人員時,要做好統計工作的交接,保證統計工作的連續性。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保證統計工作必需的業務經費,為統計人員提供必備的工作條件,保障統計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六條 專業統計分管各司(室)和統計受權單位制定或修改統計調查項目,應根據不同統計調查範圍及調查方式,分別執行下列備案或審批程式:
(一)統計範圍在測繪系統內專業統計調查項目(包括專業年報、定期報表制度、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須經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會簽,辦理核准、編髮表號、備案登記後,報國家測繪局審批,並由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報經國家統計局備案批覆後,方可執行。
(二)統計範圍在測繪系統外的統計調查項目,須經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會簽,報國家測繪局審定,並由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報經國家統計局審批後,方可執行。
(三)系統內專項統計調查(主要指一次性普查),須經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會簽、核准、編髮表號、備案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須經本部門(單位)測繪統計管理機構備案批覆後,方可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重複、衝突。
第十九條 各項統計調查項目報表須在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表機關、批准機關/備案機關、批准文號/備案文號、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條 發往基層統計單位的定期統計報表,必須嚴格限制,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凡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一次性調查能取得統計數據的,不制發全面定期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上述備案或審批程式下達的統計調查項目,或項目報表右上角無法定標識的,為非法統計調查項目,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有權制止該項調查的實施,有關填報單位有權拒絕填報。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與公布

第二十二條 測繪綜合統計資料由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各專業統計資料由專業統計分管各司(室)和統計受權單位負責管理;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統計資料、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由各部門(單位)負責管理。
統計資料包括以紙質和磁介質為載體的統計圖、表、統計報告、統計電訊、統計出版物等。
第二十三條 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負責向國家統計局報送及向國家有關部門發布測繪統計資料;專業統計分管各司(室)和統計受權單位確需對外提供和發布相關統計資料時,應提前在國家測繪局部門統計機構辦理備案手續,並抄送有關統計資料;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需對外提供和發布相關統計資料時,須在本部門(單位)測繪統計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並向上級統計機構抄報相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資料的審核、交接、報送、公布、檔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中獲得的統計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並應根據統計資料的涉密等級,嚴格執行國家及部門的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測繪局直屬單位和省級測繪主管部門應將統計工作納入本部門(單位)的年度考核範疇,單位統計負責人及各級統計人員也應根據統計職責要求,嚴格年度人事考核。
第二十七條 對在統計工作中堅持依法統計、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國家測繪局將適時進行考核、評比和表彰活動。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及部門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單位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下列情節較重違法行為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兩年內再次發生的;
(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被責令其改正而不改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轉移、藏匿、銷毀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帳、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七)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
(八)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1990年頒發的《測繪部門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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