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預防控制工作規範

2.1.2 2.3.3對縣(區)級機構結核病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訓和技術指導。 2.1.2

結核病預防控制工作規範

衛生部關於印發《結核病預防控制工作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加強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推動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的有效實施,規範醫療衛生機構的結核病預防控制工作,我部特制定《結核病預防控制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結核病防治工作規範.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1.機構

1.1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結核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防治臨床中心。
1.2省、地(市)、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從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專業科(所、室),或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相應職能。開展結核病診斷和治療等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具備相應資質。
1.3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
1.4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指定人員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

2.人員

2.1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其職責、工作任務、所在地域和服務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從事結核病防治工作。
各級人員配置參考標準:
省級機構至少由20名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並根據所轄縣(區)的數量的多少適當增加。超過50個縣(區)的省份,每增加10個縣(區)增加1名人員。
地(市)級機構至少由15名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並根據所轄縣(區)的數量的多少適當增加。超過10個縣(區)的地(市),每增加一個縣(區),增加1名人員;如果地(市)同時承擔縣(區)級的防治任務,要按照縣(區)級的工作要求,增加相應數量的人員。
縣(區)級機構至少由8名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並根據轄區人口數量的多少適當增加。超過40萬人的縣(區),每增加5萬人增加1名人員。
縣(區)級以上單獨設立的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可根據相關醫療衛生機構設定標準和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專業人員數量。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專職或兼職結核病防治專業人員。
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應有人員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
2.2結核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需具備所從事工作的相應專業資格,或經過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3.職責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3.1 國家級

3.1.1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職責:
3.1.1.1為制定有關結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防治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
3.1.1.2建立並完善結核病監控與評價系統,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饋結核病防治信息,開展結核病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對結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進行研究、督導檢查與評價。
3.1.1.3 參與國家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指南等技術規範的制定,對各地進行技術指導。
3.1.1.4參與制定國家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策略,編寫、製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導和實施健康促進工作。
3.1.1.5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疫情應急處理方案,指導和參與重大疫情的調查處理。
3.1.1.6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畫,協助完成藥品和設備招標、採購,及時供應和調劑藥品,開展藥品管理與監控。
3.1.1.7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3.1.1.8組織編寫各類培訓教材,培訓專業技術人員。
3.1.1.9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的相關研究,推廣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新方法。
3.1.1.10完成衛生部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1.2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防治臨床中心主要職責:
3.1.2.1為制定有關結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防治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
3.1.2.2 制定結核病防治臨床技術方案並指導各地實施。
3.1.2.3 對結核病臨床診斷、治療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和開展健康教育。
3.1.2.4組織開展結核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等研究。
3.1.2.5制定結核病實驗室診斷標準和操作規程,組織實施結核病實驗室工作的質量保證,開展結核病實驗室技術人員培訓,指導結核病實驗室網路建設,對結核病實驗室進行生物安全評價,對全國結核病實驗室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評價和質量控制。
3.1.2.6 開展結核病耐藥性監測與研究。
3.1.2.7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3.1.2.8完成衛生部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2 省級

3.2.1根據國家結核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為制定全省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計畫、經費預算等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組織實施。
3.2.2對肺結核患者發現、治療、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價。
3.2.3按照國家結核病監控與評價系統的要求,收集、核對、上報、分析和反饋結核病防治信息,開展結核病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
3.2.4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疫情報告、轉診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指導,對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與處理。
3.2.5實施和推廣國家結核病實驗室診斷標準和操作規程,開展分枝桿菌的塗片、分離培養、藥物敏感性試驗等實驗室工作,開展結核病實驗室技術人員培訓,完善結核病實驗室網路建設,對結核病實驗室進行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實施結核病實驗室質量保證工作,對結核病實驗室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評價。
3.2.6制定培訓計畫,開展對地(市)、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結核病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相關業務人員的培訓。
3.2.7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活動。
3.2.8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畫,協助完成藥品和設備招標、採購,及時供應和調劑藥品,設立藥品和設備賬目,專人管理。
3.2.9負責對下級機構的結核病防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和評價。
3.2.10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套用性研究工作
3.2.11承辦上級機構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3 地(市)級

3.3.1根據省級結核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為制定本級和縣級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計畫、經費預算等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組織實施。
3.3.2對肺結核患者發現、治療、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價。
3.3.3 負責收集、核對、上報、分析和反饋本地區結核病防治信息,協助開展結核病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
3.3.4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疫情報告、轉診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指導,對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與處理。
3.3.5實施和推廣國家結核病實驗室診斷標準和操作規程,開展分枝桿菌的塗片、分離培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開展藥物敏感性試驗等實驗室工作,開展結核病實驗室技術人員培訓,組織實施本地區結核病實驗室質量保證工作,對縣級結核病實驗室工作和生物安全進行檢查和指導。
3.3.6制定培訓計畫,開展對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結核病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相關業務人員的培訓。
3.3.7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活動。
3.3.8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畫,及時供應和調劑藥品,設立藥品和設備賬目,專人管理。
3.3.9負責對縣級機構的結核病防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和評價。
3.3.10開展結核病防治套用性研究工作。
3.3.11承辦上級機構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4 縣(區)級

3.4.1根據省、地結核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為制定本級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計畫、經費預算等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組織實施。
3.4.2承擔肺結核患者發現、報告、登記、治療和管理工作,設立專職人員負責管理肺結核患者督導化療。
3.4.3負責結核病信息的收集、錄入、核對和上報工作,對信息資料進行及時分析和評價。
3.4.4檢查和指導本地區醫療機構的疫情報告和轉診等工作,開展肺結核患者的追蹤和密切接觸者檢查工作。
3.4.5開展痰塗片檢查工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開展分枝桿菌的分離培養,在地(市)組織下開展實驗室質量保證工作,對醫療機構實驗室和鄉鎮查痰點痰塗片檢查工作進行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和培訓。
3.4.6制定培訓計畫,開展對鄉鎮(社區)的結核病防治人員和醫療機構的相關人員的培訓。
3.4.7製作、發放健康教育資料,開展健康促進活動。
3.4.8建立藥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畫,設立藥品和設備賬目,專人管理;按照藥品管理要求存儲藥品,及時檢查庫存藥品數量和效期。
3.4.9 開展對鄉鎮、村級結核病患者發現、治療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督導檢查。
3.4.10承辦上級機構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5 鄉鎮(社區)級

3.5.1對肺結核患者進行治療管理。
3.5.2 對村級(社區衛生服務站)結核病治療管理工作進行定期督導和檢查。
3.5.3收集有關信息,負責本單位及所轄區域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3.5.4推薦肺結核可疑症狀者,開展對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的追蹤,並做好相關記錄。
3.5.5設立查痰點的單位開展痰塗片檢查工作。
3.5.6負責對村級(社區衛生服務站)人員的培訓。
3.5.7發放健康教育資料,開展健康促進活動。

3.6 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

3.6.1對肺結核患者的治療進行督導管理,觀察病情變化及藥物不良反應,並做好詳細記錄。
3.6.2督促患者按時複查、取藥,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標本。
3.6.3推薦肺結核可疑症狀者到縣(區)級結核病防治機構就診,協助開展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的追蹤,並做好相關記錄。
3.6.4對實施督導化療的患者家庭成員或志願者進行培訓和技術指導。
3.6.5向患者和公眾宣傳結核病防治知識。

3.7 醫療機構

3.7.1對初診發現的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及轉診。
3.7.2負責對危重肺結核或嚴重合併症患者的救治,對出院患者及時轉診。
3.7.3負責在醫院內開展結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動。
3.7.4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的督導和指導。

4.基本工作條件

根據各級機構的職責和任務,參照醫療衛生機構的相應建設標準提供工作用房,保障人員和工作等經費,配置相應儀器設備。

4.1 設備參考清單4.2 房屋參考標準

實驗室:各級根據工作需要,保證實驗室用房達到生物安全標準,要有單獨的辦公用房。
診室:開展患者診斷和治療的機構必須設有診室和處置室。
X光室:根據X光機的大小,配備充足的房舍,保證滿足X線防護的條件,要有單獨的辦公用房。
藥品倉庫和藥房:各級建立符合標準的藥品倉庫;負責患者治療管理的機構要有藥房,保證方便患者領取藥品。
結核病信息管理系統用房:具備安置計算機的足夠空間,通風良好。
資料保管用房:具備存儲檔案、病案等專門用房。
其它辦公用房:根據使用目的設定。

第二章 患者發現

1.目的

採取措施積極發現肺結核患者,使之及時得到規範的治療和管理,恢復健康,減少結核菌在人群中的傳播。

2.主要任務

2.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

制定患者發現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肺結核患者篩查工作;負責落實肺結核可疑症狀者、疑似患者、現症患者的診斷、登記和報告工作;完成肺結核患者追蹤工作和密切接觸者檢查;對醫療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做好轉入患者的登記管理,並將非結核病患者轉回原醫療機構診治。

2.2 基層網路

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其任務是:發現結核病可疑症狀者和疑似肺結核患者,及時告知和督促患者到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接受登記和免費檢查。

2.3 醫療機構

2.3.1 結核病專科醫院
對門診發現的肺結核患者應立即報告,對不需要住院治療的肺結核患者應及時轉診,對住院治療的肺結核患者,出院後及時轉至患者居住地的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
2.3.2 綜合醫療機構
發現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將患者轉診到當地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進行確診;住院患者出院後,應及時將患者轉診至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並提供患者住院診治信息;同時要按照要求及時做好傳染病網路直報。

3.工作內容和方法

3.1發現對象:痰塗片陽性的肺結核患者及痰塗片陰性的活動性肺結核患者。痰塗片陽性的肺結核患者是患者發現的重點對象。
3.2肺結核患者發現的主要方法:細菌學檢查和胸部X線檢查是目前診斷肺結核患者的主要方法。
3.3 患者發現方式:因症就診、患者追蹤、重點人群檢查是發現肺結核患者的主要方式。推薦可疑症狀者是基層網路發現肺結核患者的主要方式。
3.4 免費檢查和報病激勵政策:對肺結核可疑症狀者實行免費的痰塗片檢查和胸部X線檢查,對發現和報告肺結核患者的醫務人員給予報病獎勵。

4.肺結核診斷

4.1 診斷原則

肺結核的診斷是以細菌學為主,結合胸部影像學、病史和臨床症狀、必要的輔助檢查及鑑別診斷,進行綜合分析做出的。咳嗽、咳痰≥2周或咯血等是發現和診斷肺結核的重要線索,應予重視並及時進行相關檢查。

4.2 肺結核診斷程式

4.2.1 問診:對因症就診或轉診的初診患者,應詳細詢問:與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史;是否有咳嗽、咳痰或咯血、低熱、盜汗、乏力、厭食等症狀,症狀持續時間;既往用藥史等。
4.2.2 填寫初診病人登記本:要求採用全國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統一的初診病人登記本。
4.2.3 痰塗片抗酸桿菌和胸部X線檢查: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或血痰者進行痰塗片顯微鏡檢查及拍攝胸片。
4.2.4 肺結核鑑別診斷:肺結核的症狀、體徵和X線表現同許多胸部疾病相似,在診斷肺結核時,應注意與胸部腫瘤、肺炎等其它疾病相鑑別。

4.3 肺結核診斷分類

傳染病報告分類:疑似病例、臨床診斷病例、實驗室確診病例。
細菌學檢查分類:塗陽肺結核、塗陰肺結核

4.4 結核病分類

分為:原發性肺結核、血行播散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其他肺外結核。

第三章 實驗室檢查

1.目的

結核病實驗室檢查是發現傳染源的最主要手段,是結核病確診、治療方案選擇、療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2.主要任務

2.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2.1.1 國家結核病參比實驗室2.1.1.1負責全國結核病實驗室工作的規劃、質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技術管理,為各級結核病實驗室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支持。
2.1.1.2 根據國家結核病防治規劃的要求,組織實施全國結核病實驗室的工作,參與國家有關技術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2.1.1.3 制定和推行結核病細菌學檢查實驗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及規章制度。
2.1.1.4 建立可行的全國結核病實驗室質量控制標準和質量保證系統,並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核病實驗室工作。
2.1.1.5 除常規的分枝桿菌檢查項目外,承擔其它結核病診斷新技術、新方法的實施和基礎研究,承擔分枝桿菌最終的菌種鑑定工作。
2.1.1.6 開展有關的套用性研究。
2.1.1.7 培訓結核病實驗室技術人員。
2.1.1.8 接受跨國參比實驗室的技術指導。
2.1.1.9 收集、分析和反饋全國結核病實驗室質量控制數據。
2.1.2 省級結核病參比實驗室2.1.2.1負責全省結核病實驗室工作計畫的制定和實施。
2.1.2.2 開展結核病實驗室培訓和督導等工作,為全省各級結核病實驗室提供技術支持,並接受國家結核病參比實驗室的技術指導。
2.1.2.3 根據國家結核病實驗室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組織實施全省結核病實驗室的質量保證工作。
2.1.2.4 對本省各級結核病實驗室所用耗材、試劑的質量進行評估和核准,為全省統一提供抗酸染色試劑,為省內開展分離培養的實驗室統一提供培養基。
2.1.2.5 按國家統一的標準化操作程式開展塗片鏡檢、分離培養、藥物敏感性測定和分離株的初步鑑定,有條件的省級參比實驗室可建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分枝桿菌菌種庫。
2.1.2.6 開展有關科研活動和套用性研究工作。
2.1.2.7 收集、分析和反饋全省結核病實驗室質量控制數據,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結核病參比實驗室上報各類表格和資料。
2.1.3 地(市)級結核病實驗室2.1.3.1制定本地(市)結核病實驗室工作計畫。
2.1.3.2組織實施本地(市)痰塗片鏡檢的盲法復檢和現場評估,並按要求向省參比實驗室報告結果。?
2.1.3.3 按國家統一的標準化操作程式開展痰塗片鏡檢工作,有條件的地(市)可以在省參比室的核准和指導下開展分離培養及藥物敏感性測定工作。
2.1.3.4 對縣(區)級實驗室以及鄉鎮衛生院查痰點提供技術支持,統一提供實驗室試劑和耗材。
2.1.3.5 培訓所轄縣(區)結核病實驗室技術人員。
2.1.3.6 收集、分析、上報和反饋本地區結核病實驗室質量保證的數據。
2.1.4 縣(區)級結核病實驗室2.1.4.1制定本縣(區)結核病實驗室工作計畫。
2.1.4.2在地(市)級實驗室的組織下,開展痰塗片鏡檢盲法復檢。
2.1.4.3 按國家統一的標準化操作程式常規開展痰塗片鏡檢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有能力、具備條件的實驗室可以開展分枝桿菌培養。
2.1.4.4 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查痰點的工作提供培訓和技術支持。

2.2 鄉鎮查痰點

2.2.1開展痰塗片鏡檢工作,並按規定送痰塗片復檢。
2.2.2接受上級實驗室的培訓、現場督導和技術指導。

2.3 醫療機構實驗室

醫療機構結核病實驗室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結核病實驗室細菌學檢查和分枝桿菌培養工作,並接受本地區和上級結核病實驗室的質量控制。

3.工作內容和方法

各級結核病實驗室根據結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開展相應的結核病實驗室檢查。結核病實驗室檢查主要包括:塗片抗酸染色顯微鏡檢查、分枝桿菌分離培養、分枝桿菌藥物敏感性試驗、分枝桿菌菌種鑑定、分枝桿菌基因分型、分枝桿菌血清學及核酸擴增檢測等。結核病實驗室開展相應的實驗室檢查必須遵循標準化、規範化的操作程式。
塗片染色鏡檢方法:推薦使用萋爾-尼爾遜染色法(Ziehl-Neelson)或金胺O(auramine O)螢光染色法。
分枝桿菌分離培養檢查法,是結核病確診的可靠方法,也是獲得純培養物進行菌種鑑定、藥物敏感性試驗以及其它生物學研究的基礎。推薦使用羅氏培養基簡單法來進行培養。在使用分枝桿菌快速培養儀(MIGT、BacT/Alert、ESP)進行分枝桿菌快速培養檢查時,標本接種前的去污染處理,必須嚴格按照系統說明書中給定的方法進行。孵育檢測過程中系統報告陽性時,相應標本的培養液必須首先進行抗酸染色鏡檢,發現抗酸菌後方可發出陽性報告。
分枝桿菌藥物敏感性試驗對於結核患者合理的藥物選擇、合適的藥物劑量以及針對耐藥患者的預防控制具有積極的作用。我國在耐藥監測工作中以比例法作為抗結核藥物敏感性試驗方法。

4.質量保證

4.1開展室內質量控制,對實驗室內部的操作規程、設備和耗材、痰標本收集、染色劑製備、塗片製備和染色、顯微鏡維護、顯微鏡鏡檢、結果登記和報告以及痰片保存等過程進行內部檢查和監測。
4.2開展室間質量評估(EQA),進行批量測試、盲法復檢和現場評估,確保實驗室檢測結果的可靠性。
4.3結核病實驗室檢驗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專職人員。

5.生物安全

5.1實驗室環境:根據我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的要求,對於結核分枝桿菌大量活菌操作須在符合生物安全三級(BSL-3)的環境中進行;而對於樣本檢測,包括塗片、顯微觀察、樣本的病原菌分離純化、藥物敏感性試驗、生化鑑定、免疫學實驗、PCR核酸提取等初步檢測活動,可以在符合生物安全二級(BSL-2)的環境中進行。實驗室所用設施、設備和材料(含防護屏障)均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和要求。
5.2 實驗操作: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進行實驗室操作,實驗人員應該嚴格按照標準化、規範化的操作程式進行各項實驗室操作。
5.3菌種或樣本運輸:為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在運輸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時,須按照《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包裝、運輸、操作、保藏和管理。
5.4廢棄物處理:對於醫療廢棄物,為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醫療廢棄物的處理應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妥善處理醫療廢物。

第四章 影像學檢查

1.目的

胸部影像學檢查是發現和診斷肺結核患者的重要方法,是評價肺結核患者治療效果的依據之一。

2.主要任務

2.1 放射技術人員

2.1.1及時完成患者的胸片投照及所攝胸片的暗室處理工作。
2.1.2熟練、正確操作攝片機器,負責X線設備的保養維護。
2.1.3使用計算機間接數字攝影(CR)或計算機直接數字攝影(DR)進行攝片者,除負責CR(或DR)機器的日常維護外,尚須正確、熟練操作CR(或DR)處理系統。

2.2 放射診斷人員

2.2.1為了減少或避免肺結核的誤診和過診,需進行集體閱片。
2.2.2負責所攝胸片的診斷報告書寫,登記所有患者的診斷結果。必須正確使用影像診斷術語。對診斷不明確者應提出可能性診斷和進一步檢查的建議。
2.2.3登記所有接受胸片檢查患者的診斷結果,對診斷的肺結核或疑似的肺結核患者進行登記。

3.工作環境和內容

各級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必須配備專職放射技術人員和影像診斷醫生,或影像診斷醫生除負責影像診斷外,尚擔負胸片拍攝和胸片暗室處理等工作。各類人員必須取得放射防護合格證,具有CT等大型設備機構應具有大型儀器上崗證,放射診斷人員還必須獲得有效的醫生執業資格。

3.1 影像學檢查環境

3.1.1透視機房和攝片機房的設定必須符合衛生監督部門關於射線防護的規定。
3.1.2透視機器和攝片機器必須經衛生監督部門檢驗合格。

3.2 影像學檢查內容

3.2.1胸部攝影
胸部攝影(包括高千伏攝影、CR和DR)所獲得的影像資料可以長期保存,有利於複查時對比,因此是診斷肺結核病變的一種常用方法。
3.2.2 胸部CT檢查
胸部CT檢查可以獲得組織或病變局部的詳細影像信息,為病變的鑑別診斷提供依據。

第五章 治療與管理

1.目的

對發現的肺結核患者採用抗結核藥物合理治療、規範管理,治癒結核病患者,消除傳染性,減少耐藥結核病發生,從而控制結核病流行。

2.主要任務

2.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

負責建立和填寫結核病人登記本、病歷和治療記錄卡等;根據患者診斷和分類確定化療方案,落實病人治療管理;對肺結核患者及其家屬進行結核病防治知識宣教;發放抗結核藥品,定期訪視患者,對鄉鎮及村級結核病督導員和志願者(如村幹部、教師、家庭成員)的工作定期督導檢查;了解治療及藥物不良反應情況,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藥,並作好隨訪記錄;評價治療效果。

2.2 基層網路

鄉鎮(社區)級醫生負責指導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和志願者督導員對患者的治療管理,對每位患者全療程至少訪視4次。
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人員和志願者負責監督患者服藥,防止患者中斷服藥,一旦發現患者出現藥物不良反應或中斷治療等情況,及時採取相應處理措施並報告上級主管醫生;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藥,填寫“肺結核病人治療記錄卡”,完成後上交鄉鎮衛生院,轉送至縣(區)結核病防治所(科)保存。

2.3 醫療機構

對在醫療機構診治的肺結核患者,須使用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中規定的化療方案;對符合免費治療的肺結核患者提供免費抗結核藥品。

3.免費治療對象、範圍及治療管理補助政策

3.1 免費化療對象

3.1.1 初治活動性肺結核患者(包括初治塗陽、初治塗陰肺結核)。
3.1.2 復治塗陽肺結核患者。對復治塗陽患者提供一次標準短程化療方案治療。

3.2 免費範圍

免費治療僅限於患者採用國家免費抗結核治療方案治療的抗結核藥物、注射器、注射用水等費用。患者自購的抗結核藥品、其它藥品或住院治療費用均不屬免費的範圍。

3.3治療管理補助政策

對負責肺結核病患者督導治療管理的縣、鄉和村級人員給予治療管理補助經費。

4. 抗結核治療方案

4.1 初治活動性肺結核化療方案

初治塗陽和初治塗陰(含未查痰)肺結核病人均採用此方案治療。
(1)2H3R3Z3E3/4H3R3
強化期:異煙肼、利福平、吡嗪醯胺、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2個月。
繼續期:異煙肼、利福平隔日1次,共4個月。
(2)2HRZS(E)/4HR
強化期:異煙肼、利福平、吡嗪醯胺、鏈黴素(或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2個月。
繼續期:異煙肼、利福平每日1次,共4個月。

4.2 復治塗陽肺結核化療方案

(1)2H3R3Z3E3S3/6H3R3E3
強化期:異煙肼、利福平、吡嗪醯胺、乙胺丁醇、鏈黴素隔日1次,共2個月。
繼續期:異煙肼、利福平、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6個月。
(2)2HRZES/6HRE
強化期:異煙肼、利福平、吡嗪醯胺、乙胺丁醇、鏈黴素每日1次,共2個月。
繼續期:異煙肼、利福平、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6個月。

5.管理內容和方法

5.1 管理方式

對塗陽肺結核患者採用全程督導化療;對初治塗陰肺結核患者,在強化期採用全程督導化療,繼續期實行全程治療管理;或者選擇患者易接受的方式進行督導管理。

5.2 治療結果判斷

治療結果主要根據細菌學和影像學檢查結果判斷,按照佇列分析方法分為:治癒、完成療程、結核死亡、非結核死亡、失敗、丟失、遷出、其他(拒治、藥物不良反應、誤診)。

6.不良反應處理原則及預防

6.1 處理原則

根據藥物不良反應的類型及嚴重程度採取不同的處理措施,對出現的不良反應及處理應在病歷上做好記錄,督促患者及時到醫療機構就診。對輕微不良反應(無實質性臟器損傷),可在醫護人員的密切觀察下繼續抗結核治療,同時採取對症處理並報告上級醫生;對嚴重不良反應應立即停藥,並囑患者立即到醫療機構救治。

6.2 不良反應的預防

抗結核治療前,要了解患者的藥物過敏史、肝腎疾病史,必要時做肝腎功能檢查,對有肝腎功能障礙的患者要根據肝腎功能情況選擇抗結核藥物種類及劑量;用藥前向患者詳細說明服用抗結核藥物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及其處理方法。

7.耐多藥結核(MDR-TB)治療與管理

7.1依據既往用藥史和/或藥物敏感試驗採用標準治療方案或個體化治療方案。
7.2 堅持聯合用藥的原則,方案中包括3種以上敏感或未曾使用過的抗結核藥物。
7.3痰菌陰轉後繼續治療至少18個月,總療程約為24-36個月。
7.4實施全程督導管理,有條件地方的耐多藥結核病患者在強化期應該住院治療。

8. 結核病合併愛滋病治療與管理

8.1 結核病合併愛滋病或肺外結核時,抗結核治療原則及治療方案與未感染HIV患者相同,建議使用固定劑量複合製劑(FDC)。
8.2 一般情況下,遵循抗結核治療優先的原則:當患者的愛滋病進展和死亡的危險性增加時,如CD4<200/μl或並發肺外結核,建議在抗結核治療2個月後開始抗病毒治療;對於CD4<50/μl或存在其它嚴重病症的愛滋病患者,在患者耐受了抗結核治療後應儘快進行抗病毒治療。
8.3 由於一些抗病毒藥物和抗結核藥物之間存在相互作用,患者在同時進行抗結核和抗病毒治療時,應謹慎選擇治療方案,並密切觀察不良反應。抗結核治療儘量採用每日治療方案,並根據病人體重,決定用藥量。

第六章 登記報告及監測

1.目的

了解肺結核流行趨勢和特點,監測評價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與效果,為制定和完善防治策略提供依據。

2.主要任務

2.1 國家級

2.1.1組織實施國家傳染病疫情網路報告系統。
2.1.2建立、維護國家結核病管理信息系統,並組織實施。
2.1.3制定、完善結核病信息報表、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冊。
2.1.4收集、審核和匯總全國的統計報表和其它相關信息,整理、匯總、分析信息,進行動態監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結核病監測信息報告,並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送和下發。
2.1.5對省級機構結核病信息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技術指導。

2.2 省級

2.2.1組織實施本省的傳染病疫情網路報告系統和結核病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報告工作。
2.2.2建立健全全省結核病信息報告工作的組織和制度。
2.2.3對本省的結核病管理信息工作進行管理。
2.2.4 收集、審核和匯總全省的統計報表和其它相關信息,整理、匯總、分析信息,進行動態監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結核病監測信息報告,並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送和下發。
2.2.5對地(市)級機構結核病信息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技術指導。

2.3 地(市)級

2.3.1建立健全本地(市)結核病信息報告工作的組織和制度。
2.3.2對本地區的結核病管理信息工作進行管理,對本地區報告信息進行動態監控。
2.3.3對縣(區)級機構結核病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訓和技術指導。
2.3.4收集、審核和匯總本地區的統計報表和其它相關信息,整理、匯總、分析信息,進行動態監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結核病監測信息報告。

2.4 縣(區)級

2.4.1建立健全本縣(區)結核病信息報告工作的組織和制度。
2.4.2負責本縣(區)傳染病疫情網路報告和結核病管理信息的報告、審核工作。
2.4.3正確填寫結核病登記、轉診及追蹤等監測信息資料;收集、審核和匯總本縣(區)的統計報表和其它相關信息,整理、匯總、分析信息,進行動態監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結核病監測信息報告。
2.4.4負責本縣(區)結核病信息監測系統的維護,收集、整理結核病專報系統操作中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提出建議。
2.4.5對轄區內定點機構結核病信息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技術指導。
2.4.6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網路報告工作的技術指導、監督評價和考核。

2.5 結核病定點診治機構

承擔結核病定點診治任務的機構為結核病患者登記報告單位,負責登記每天接診的門診患者的相關信息,完成“初診病人登記本”、“結核病實驗室登記本”、“結核病人登記本”和結核患者病案資料的填寫,並負責錄入結核病管理信息系統。
2.6 肺結核疫情責任報告單位及疫情責任報告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為肺結核疫情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單位要依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責任疫情報告人的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保健人員、放射診斷人員、檢驗人員、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及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肺結核患者、疑似患者,必須按《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

3.工作內容和方法

3.1 發現肺結核患者、疑似患者的疫情責任報告人,應按乙類傳染病報告要求認真填寫傳染病報告卡,交送本單位疫情管理科室或專、兼職疫情管理人員核實患者信息後,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網路直報,必要時要做訂正。非結核病定點診療醫療單位在報告的同時要開出轉診單,住院患者出院後應及時轉到當地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或結核病定點診療機構實施管理。
3.2 縣(區)級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應瀏覽轄區內報告的結核病報告卡,填寫患者追蹤登記本,在規定時間內對需要修訂的報告卡進行訂正,特別是追蹤患者的信息;負責對沒有網路直報條件醫療單位送交來的報告卡和本單位發現的肺結核患者進行網路直報。
3.3 結核病定點診療機構每天接診的門診患者,全部登記在“初診病人登記本”,結核病實驗室檢查記錄登記在“結核病實驗室登記本”,確診為結核病患者的登記在“結核病人登記本”;同時負責將患者診治、管理等信息錄入結核病管理信息系統。
3.4 縣(區)級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及時完成各類結核病統計報表,並按時向上級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進行報告,並分析報表,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
3.5 上級機構審核、匯總、分析下級機構的報表,並完成本機構的管理報表;對以往和當前的流行情況和動態作出分析,對各項結核病防治措施和管理的工作質量和效果進行評價,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及上級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同時反饋各縣,並確定重點督導地區和內容。
3.6 患者登記工作流程和步驟
3.6.1 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寫“初診病人登記本”和“結核病實驗室登記本”,在結核病管理信息系統中查詢是否報告了傳染病報告卡。若已報告,在結核病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收治”,並完成網路門診記錄;若未報告,直接錄入患者門診信息。
3.6.2 若診斷為結核病患者,填寫“結核病人登記本”和病案資料並在結核病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病案信息,對於外地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已在結核病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報告的患者,應在系統中查找到該患者的病案信息,修訂該患者的門診和病案信息。
3.6.3 對於非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報告傳報卡,但未到結核病定點診療機構就診的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要將其信息交給相關人員進行追蹤,及時對傳報卡中患者追蹤狀態及其它信息進行訂正,保證網路資料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3.6.4 及時更新患者的隨訪信息,包括查痰、取藥、停止治療等信息。
3.7 建立規範的結核病信息查詢制度。非結防系統部門查詢結核病信息資料,需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本單位其它科室查詢和利用結核病信息資料,需經單位領導或結核病信息管理科室的分管領導批准。信息報告系統中的患者個人信息應給予保密。

4.質量控制

4.1 患者資料信息要求填寫及時、完整、準確,“初診病人登記本”、“結核病實驗室登記本”、“結核病人登記本”、病案記錄資料、患者追蹤信息按科技檔案管理辦法保存。
4.2 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應將本級行政區域內的結核病防治信息資料及時進行備份,定期歸檔保管。
4.3 各類統計報表和錄入專報系統的患者資料要準確、及時、完整,對下級上報的信息資料需進行逐級核對。本級反饋和上報的信息資料需經單位領導審核。
4.4從事信息資料工作的人員須經過相關業務培訓,不要隨意更換。

第七章 抗結核藥品的管理

1. 目的

建立持續不間斷的抗結核藥品供應體系,做好抗結核藥品的需求計畫、保障藥品的供應和管理,杜絕藥品的過期和浪費。

2.主要任務

2.1 國家級

建立全國抗結核藥品管理制度;制定全國年度的抗結核藥品需求計畫;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抗結核藥品的招標、採購;按時分發、調劑藥品,避免藥品短缺;對全國的藥品季報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對藥品管理工作進行督導,及時掌握全國藥品招標、採購、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培訓省級藥品管理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測;開展抗結核藥品管理方面的研究。

2.2 省級

測算並上報全省下一年度的藥品需求計畫;核對、驗收、反饋收到的所有藥品的數量和質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抗結核藥品的招標、採購;按時分發、調劑藥品,避免藥品短缺;按規定存儲藥品;保持合理庫存量;及時填寫藥品出入庫記錄,保證賬物相符;收集、核對並匯總地區級的報表,並按時上報;對全省的藥品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對藥品管理工作進行督導;培訓下級藥品管理人員。

2.3 地(市)級

測算並上報全地區藥品需求計畫;核對、驗收、反饋收到的所有藥品的數量和質量;及時分發藥品;按規定存儲藥品;保持合理庫存量;及時填寫藥品出入庫記錄,保證賬物相符;收集、核對並匯總縣(區)級的報表,並按時上報;對本地區及所轄縣區的季度報表中藥品的報告情況進行分析;定期督導;培訓縣(區)級藥品管理人員。

2.4 縣(區)級

測算並上報全縣藥品需求計畫;核對、驗收、反饋收到的所有藥品的數量和質量;按規定存儲藥品;保持合理庫存量;保證患者藥品供應;及時填寫藥品出入庫及藥品發放登記本,保證賬物相符;按時上報藥品季報表。

3.工作內容和方法

藥品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四個方面:選擇、採購、分發和使用。
藥品選擇包括挑選高質量的抗結核藥品和適當的劑量、劑型。
藥品採購包括確定需求的抗結核藥品數量、選擇採購方法、招標管理、制定契約條款、確保藥品質量、保證契約履行。
藥品分發包括辦理交割手續、庫存控制、庫存管理、藥品運輸到藥品庫房。
藥品使用包括診斷、開具處方、分發藥品和患者正確服藥。

第八章 健康促進

1.目的

通過健康促進活動,提高各種目標人群對結核病防治政策和防治知識的認識,改變他們陳舊的和錯誤的觀念和認識,使不同目標人群採取相應的正確行動或改變不正確的行動;有助於政府和衛生機構實施有效的現代結核病防治策略,有效控制結核病的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主要任務

2.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2.1.1 國家級確定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健康促進策略;製作、下髮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材料;培訓省級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工作人員;開發動員有關部門和/或社會力量合作開展健康促進活動;通過各種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全國性的健康促進活動;對各級開展的健康促進活動進行監控與評價;開展結核病健康促進方面的研究。
2.1.2 省級確定全省結核病防治工作健康促進活動計畫;製作、下髮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材料;培訓地(市)、縣(區)級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工作人員;開發動員有關部門和/或社會力量合作開展健康促進活動;通過省級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促進活動;對地(市)、縣(區)級開展的健康促進活動進行監控與評價。
2.1.3 地(市)級確定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健康促進活動計畫;製作、下髮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材料;培訓縣(區)級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工作人員;開發動員有關部門和/或社會力量合作開展健康促進活動;通過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促進活動;對縣(區)級開展的健康促進活動進行監控與評價。
2.1.4 縣(區)級確定本縣結核病防治工作健康促進活動計畫;製作、發放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材料;使用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材料開展活動;開展針對就診患者和家屬的宣教;開發動員有關部門和/或社會力量合作開展健康促進活動;通過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促進活動;對鄉村級開展的健康促進活動進行監控與評價。

2.2 基層網路

2.2.1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門診等患者就診場所張貼結核病防治宣傳材料;定期利用宣傳欄(板報)等宣傳結核病控制政策和基本知識;利用鄉村醫生例會宣傳結核病控制政策與新知識;通過鄉級電視廣播站開展結核病宣傳活動;對村級開展的結核病防治宣傳活動進行監督。
2.2.2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在患者就診場所張貼上級下發的結核病防治宣傳材料;向就診的患者宣傳結核病基本知識;定期利用宣傳欄(板報)等宣傳結核病控制政策和基本知識;向村(社區)領導和村民(社區居民)宣傳結核病控制政策與新知識;通過村(社區)廣播站開展結核病宣傳活動。

2.3 醫療機構

在患者就診場所張貼結核病防治宣傳材料;定期利用宣傳欄(板報)等宣傳結核病控制政策和基本知識;對治療的結核病患者宣傳結核病基本知識;對醫院的醫務人員進行結核病防治政策與措施的宣傳。

3.工作內容和方法

3.1肺結核患者和密切接觸者

對肺結核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的宣傳重點在於結核病的基本知識、規範治療的重要性、國家免費治療政策、隨訪複查的具體要求、常見藥物不良反應的表現、家庭接觸者檢查的意義。動員肺結核患者的密切接觸者接受結核病檢查。

3.2醫務人員

醫務人員應該正確掌握結核病防治知識,並向患者及相關人員進行宣傳,糾正患者不正確的認識和行為,並做好自我防護。

3.3公眾

對社會公眾(包括各級行政領導)主要宣傳結核病危害、主要症狀、國家結核病控制策略和免費政策等核心信息。

第九章 培訓

1.目的

通過多種方式對各級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業務人員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有關人員進行管理和技術方面的在職培訓,使他們熟悉和掌握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法規、技術策略和技術規範,提高和改善其結核病防治的管理和技術水平。

2.主要任務

2.1 國家級

根據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訓計畫;組織專家編寫培訓教材;按計畫舉辦各類國家級培訓班,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為省級培訓師資及其它技術支持。

2.2 省級

根據全省結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訓計畫;編寫培訓教材;按計畫舉辦各類省級培訓班,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為地市級培訓師資及其它技術支持。

2.3 地(市)級

根據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訓計畫;按計畫舉辦各類培訓班,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為縣級培訓師資及其它技術支持。

2.4 縣(區)級

參加上級業務單位組織的培訓;組織對基層醫生和防治人員的培訓;考核培訓效果。

3.培訓對象

3.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

各級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包括負責規劃管理、患者發現及治療管理、統計監測、藥品管理、財務管理、督導、師資培訓、健康教育的人員。

3.2醫療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與結核病網路報告、登記、轉診及診斷治療相關的專業人員,包括防保科/傳染科、呼吸科/內科、放射科、檢驗科人員等。

3.3基層網路

包括鄉鎮(社區)醫務人員、鄉村醫生和結核病患者督導服藥志願者等。

4.培訓內容

4.1結核病防治規劃管理/項目管理: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指南、規劃及項目管理、結核病流行病學、督導方法、規劃實施的考核與評價、套用性研究等內容。
4.2患者發現及治療管理:結核患者的發現方式、登記報告、轉診和追蹤、診斷與鑑別診斷、化學治療、抗結核藥物的不良反應與處理、治療管理等。
4.3實驗室:實驗室檢查方法、實驗室質量保證和生物安全等內容。
4.4登記報告和監測:結核病的登記報告、監測、報表的填寫及分析、網路直報和專報及監測系統管理等。
4.5健康促進:健康促進概論、健康促進方法、健康促進工具的套用等。
4.6藥品管理:抗結核藥品的需求測算、抗結核藥品的管理、抗結核藥品的運輸及保管、藥品管理的督導及評價等。
4.7財務管理:結核病防治規劃經費預算、財務管理、財務管理的督導及檢查等。
4.8師資培訓:培訓需求調查方法、培訓設計、培訓方法套用、培訓評估等內容。

5.培訓方法

各類培訓班均採用逐級培訓的原則。採取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進修、短期強化培訓、選派技術專家對下級培訓機構進行技術支持等方式。培訓應注重培訓效果,可採用參與、互動等形式多樣的培訓模式,並與繼續醫學教育、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和資質培訓等相結合。

第十章 督導

1.目的

通過現場督導,了解《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的狀況、當地政府的承諾和干預效果,發現規劃實施中的問題與障礙,提出改進建議,反映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和要求,提高規劃管理水平和防治人員工作能力。

2.主要任務

根據國家制定督導員手冊,各級制定本級的督導計畫並按照計畫實施督導工作,及時反饋督導結果;開展督導工作培訓。

3.程式與方法

3.1 督導前的準備

查閱相關資料,制定督導計畫,明確督導目的及內容;確定被督導單位和督導日程;重點了解和掌握被督導單位的一般情況、成績和主要問題;撰寫督導提綱。

3.2 聽取被督導單位的匯報3.3 現場考察、收集資料3.4 核實和分析信息3.5 現場反饋3.6 撰寫和反饋督導報告

4.督導主要內容

4.1 政府承諾

4.1.1 政策環境
政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作用;機構、人員及防治網路;規劃計畫的制定和檢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性支持和相關檔案。
4.1.2 財政支持
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結核病防治專項經費是否納入財政預算,是否足額、及時到位;日常業務運轉經費,工資發放的保證;業務及辦公條件。
其他財政支持: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經費及其他來源經費的下撥和使用情況。

4.2 患者發現與治療管理

4.2.1 患者發現工作
患者發現工作水平;免費檢查及報病激勵政策落實;肺結核患者診斷、登記報告、轉診、追蹤情況;初診患者查痰率;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檢查。
4.2.2治療管理工作
系統管理率、治療覆蓋率、治療2、3個月末痰菌轉陰率、治癒率、完成治療率、病人管理落實、管理費發放情況等。

4.3 結核病實驗室

實驗室布局,裝備情況;實驗室質量保證工作和實驗室生物安全;資料記錄、登記情況。

4.4藥品管理工作

藥品計畫供應及使用情況;持續、不間斷藥品供應系統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以及藥品的貯存、管理和發放情況。

4.5登記報告和監測工作

結核病信息系統運行情況;原始登記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相關報表數據與各種登記資料的符合情況;統計報表的及時性;各種信息資料的收集、分析、利用及反饋。

4.6健康促進工作

健康促進計畫、開展的活動和完成情況;健康促進產品的開發、製作和使用情況。

4.7 培訓工作

培訓計畫及完成情況;培訓班的種類、形式、數量及參加人數。

4.8 督導工作

督導工作開展情況;各級督導的頻度;督導報告質量;督導報告的反饋。

5.各級督導頻度

各級的督導頻度見下表,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次數。

6.督導反饋與督導報告

6.1督導反饋
督導分為行政和技術兩部分,向政府衛生行政及相關部門、業務單位領導和專業人員進行反饋。根據督導所見,總結工作經驗,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6.2督導報告
完成督導後,撰寫督導報告,並將其正式上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同時下發相關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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