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
關於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2001〕25號
各上市公司:
目前已在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公司應當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2000年年度報告,未在此期限內公布2000年年度報告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終止該公司上市。
二、公司2000年度盈利的,在年度報告公布後,可以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申請恢復上市,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按《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式恢復上市;未獲核准的,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自未獲核准之日起6個月的寬限期。公司年度報告公布之日起45天內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
三、公司2000年度虧損,或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在年度報告公布後45天內,可以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從公布年報之日起6個月的寬限期;公司決定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或在45天內證券交易所未接到公司提出的寬限期申請的,按照《辦法》第四章的規定終止上市。
四、對上述第二、三條中經批准給予寬限期的公司,其2001年中期報告必須審計。中期盈利的,比照《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再獲得自中期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的寬限期;中期虧損的,按照《辦法》第四章的規定終止上市。再次獲得寬限期的公司,2001年度盈利的,可以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申請恢復上市,2001年度虧損或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按照《辦法》第四章的規定終止上市。
有關恢復上市、終止上市的其他程式,依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證 監 會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連續虧損,其股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暫停上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授權證券交易所決定。
暫停上市的公司申請其恢復上市,由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審核,中國證監會核准。
暫停上市的公司終止上市,由中國證監會決定。
第二章 暫停上市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後,董事會預計第三年度將連續虧損的,應當及時作出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第五條 上市公司第三年度連續虧損的,自公布第三年年度報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報告,則自《證券法》規定的年度報告披露最後期限到期之日起),證券交易所應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五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上市作出決定。證券交易所作出暫停上市決定的,應當通知該公司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接到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和網站登載《股票暫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是否可以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和恢復股票上市的具體措施,並說明董事會的出席和表決情況;
(四)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
第八條 公司暫停上市後,可以在四十五天內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寬限期以延長暫停上市的期限。寬限期自暫停上市之日起為十二個月。
第九條 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寬限期的,應作出申請寬限期的決議,並向證券交易所說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採取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自接到公司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給予公司寬限期的決定,通知該公司並公告。公司應自接到證券交易所上述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公告這一決定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在公司暫停上市期間,證券交易所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具體轉讓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第三章 恢復上市
第十二條 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報告公布後,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的申請後,應當提交發審委審核,並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
第十四條 在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期間,證券交易所應當暫時停止該公司股票的特別轉讓服務,並相應延長公司的寬限期。
第十五條 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恢復上市的決定後,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紙和網站上登載《股票恢復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中國證監會有關恢復股票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公司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狀況的分析和預測;
(四)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在登載《恢復股票上市公告》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恢復上市交易。
第四章 終止上市
第十七條 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或者其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由中國證監會作出其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自該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暫停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八條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決定其股票終止上市:
(一)公司決定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
(二)自暫停上市之日起45日內未提出寬限期申請的或申請寬限期未獲證券交易所批准的;
(三)第十七條所述公司至寬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報告的;
(四)申請恢復上市未獲中國證監會核准的。
第十九條 公司預計將出現第十七條所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上述情形經審計證實的,公司應當在接到年度審計報告後二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上市的決定後二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紙和網站上登載《股票終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國證監會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在終止上市後的一個月內在指定報紙和網站上登載公告,說明公司歷年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重大違法違規情況及目前的重大債權債務、訴訟情況;公司董事會應當詳細說明造成公司這一狀況的原因,特別要詳細說明導致公司虧損的關聯交易及有關債權債務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前條規定義務的,股東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第二十三條 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的轉讓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暫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復上市、終止上市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