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概念
暫停上市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而暫時影響其上市證券的情況,而非決定性地最終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基本情況
暫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決定其何時及在何種條件下恢復上市。
恢復與終止
對恢復上市的監管與改進
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證券法》關於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是對《公司法》延續、補充和完善。
首先,《公司法》僅就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作出規定,未規定恢復上市,這在一定程度上會使暫停上市永久化。《證券法》專門就恢復上市作出規定,解決了恢復上市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據《公司法》規定,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以決定方式作出。依照《證券法》,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由證券交易所依法辦理,這是《證券法》對《公司法》的重大改進,顯示出立法者試圖放寬政府監控,加強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
恢復上市條件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有關規定,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1、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均為正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 1000 萬元;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正值;
5、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6、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7、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範、無重大內控缺陷;
8、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
9、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需具備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