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補充規定

六、主辦證券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終止上市的股份退出登記等前期準備工作,為股東辦理股份重新確認手續及開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 七、公司董事會不履行與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終止上市相關的義務,使股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股東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並追究相關責任。 九、證券交易所依法作出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或恢復上市決定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作出報告;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如公司追溯調整行為發生當年繼續虧損,證券交易所應自公司發布該年度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二、證券交易所在作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決定時,如果所依據的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下統稱“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證券交易所可以組織專家委員會,對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中所涉及的、影響盈利真實性的重大會計處理問題,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證券交易所可以依據專家委員會的意見作出相應決定。
三、已出現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公司,或者根據本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進行追溯調整後出現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公司,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繼續顯示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公司將與一家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協定,協定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聘請該證券公司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推薦人;如果股票終止上市,則委託該證券公司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辦理股份重新確認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是指具有“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資格和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主辦證券公司”)。
(二)如果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公司將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協定。協定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如果股票終止上市,公司將委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託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公司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四、公司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補充規定第三條所述議案後,儘快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主辦證券公司的協定簽訂工作,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並公告。
五、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主辦證券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刊和網際網路網站登載《代辦股份轉讓有關事項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辦理股份終止上市的情況;
(二)辦理股份重新確認手續的時間和方式;
(三)代辦股份轉讓的條件和安排。
六、主辦證券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終止上市的股份退出登記等前期準備工作,為股東辦理股份重新確認手續及開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
七、公司董事會不履行與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終止上市相關的義務,使股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股東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並追究相關責任。
公司委託的主辦證券公司不履行協定,使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主辦證券公司履行上述義務並追究相關責任。
八、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證券交易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作出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九、證券交易所依法作出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或恢復上市決定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作出報告;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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