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機動船舶污染控制辦法的通知
紹政發〔2009〕80號
紹興縣、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機動船舶污染控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機動船舶污染控制辦法
紹興市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機動船舶污染控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鑑湖水域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保護鑑湖水域的環境及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及《浙江省鑑湖水域保護條例》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內航行的一切機動船舶的所有者和經營者。
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範圍:東起紹興市區東跨湖橋,西至紹興縣湖塘西跨湖橋之間的鑑湖主體水域及其南側一千米,北側五百米內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廠取水口、柯橋水廠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五百米內的水域。
第三條 在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一切船舶向水體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酸液、劇毒廢液、高殘留農藥、其他有毒化學危險品和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第四條 在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通航的各類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5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須在柴油機底部裝置積油盤,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後方可通行;
(二)50總噸以上的船舶須安裝油水分離設備,殘油接存應採用有效裝置;
(三)船舶在碼頭泊岸裝卸物資時,嚴禁泄漏油類和有毒害的物質。
第五條 禁止油船和裝載有毒污染物的船舶在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內通行。如確因生產、生活需要通航的,應依法辦理有關簽證手續。
第六條 船舶在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範圍內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依法向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或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七條 造成水污染的肇事船方應當立即或在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要求的期限內採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市政府發布的《紹興市鑑湖水域特別保護區控制機動船舶污染辦法》(紹市府〔1992〕6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