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國土資源局

紹興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1988年1月,其主要職能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局機關內設16個職能處(室、分局、辦事處),局長1名,副局長5名,黨委委員1名。

基本信息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保護地質環境的政策;制定全市土地資產、礦業資產運作管理的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 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審核工作;指導、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實施市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工作。

(三)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 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 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折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土地估價行業;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土地等級評測,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業權市場;制訂全市採礦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並指導採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批、審核採礦權轉讓申請;指導和監督全市礦業權市場的有關運行;收取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九)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工作;依法徵收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驗收礦山動態環境治理項目。

(十)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的管理,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遺蹟,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各類檔案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局重要會議及重要事項督查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負責處理督辦市長電話公開受理中心的投訴件;負責文秘、保密、檔案、政務公開、信息化、固定資產管理、安全保衛以及行政事務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政治處

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政策研究;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人才規劃,指導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實施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外事管理和出國人員政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評聘管理和國土資源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負責縣(市)局領導班子的配備、考核等工作。

法規處(掛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公室牌子)

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綜合配套改革等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擬訂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規劃、計畫建議;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和重點課題的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協調和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依法行政工作並負責普法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宣傳、諮詢和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聽證、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依法協調、裁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監督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意見、裁決決定的落實;參與擬訂征地補償政策檔案;參與指導、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落實。

執法監察局

承擔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及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組織對土地及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監察工作;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組織做好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耕地保護處

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保護、土地徵收徵用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工作(含各類指標籌措);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徵用)土地方案和農用地轉用方案審核;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和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的信息報備及項目掛鈎工作,承辦與農用地轉用、徵用及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相關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土地利用規劃處

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用地轉用規劃審核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處(行政審批服務處合署)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流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報市政府審批的供地項目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的批後監管;承擔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管理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供地方案審核;承擔企業轉制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

局行政審批職能向行政審批服務處集中,其他處室不再履行集中的行政審批職能;代表本部門履行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審批職能;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對上述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全部行政審批事項,依法組織相關業務處室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依法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依法組織相關業務處室對相關行政審批事項開展聽證、評審、踏勘、測量等工作;作出(授權範圍以外的行政審批事項經請示分管領導或經過許可權規定程式)行政審批決定(初步審查意見);出具並送達行政審批決定(初步審查意見)。做好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政務公開工作,向申請人說明、解釋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公開內容,並提供正確、可靠的審批信息。主動協調與本部門相關業務處室和其他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關係,通報有關行政審批信息。按規定時限完成行政審批工作。承擔與行政審批許可權相對應的行政審批責任,接受本部門、監察部門、法制部門、市行政服務中心及其上級對本處室行政審批行為、所作出的行政審批結果進行覆核審查和監督檢查。遵守本部門、市行政服務中心各項管理規定,接受本部門、市行政服務中心協調、管理。

地籍管理處

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地籍管理規定、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土地權屬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全市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和年度變更調查及其統計;組織全市地籍調查和日常變更調查及統計;指導組織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土地權利的設定、變更、註銷等權屬管理;承擔市區單位用地確權登記審查工作;承辦市區土地權利終止(含收回土地使用權);承辦市區建設項目用地情況覆核工作;負責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土地勘測機構的資質審核和管理;組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爭議;配合做好不服權屬糾紛調處和土地權屬確認、登記不作為的行政複議、訴訟的應訴工作。

地質礦產管理處

組織編制、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總體規劃和相關的各項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承擔採礦權和探礦權登記發證、轉讓審批工作,承擔選礦許可的審批工作;組織調處採礦權和探礦權權屬爭議糾紛;負責採礦權總量控制;負責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採礦權和探礦權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採礦權和探礦權使用費、價款和出讓所得;組織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統計年報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工作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管理市級地勘項目及地勘成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的組織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管理;編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界定較大地質災害治理責任;組織協調較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依法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等相關單位的資質;負責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監督礦泉水、地熱水的開發利用;承擔全市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辦理涉及礦產資源規劃方案的聽證事務。

監察室

監督檢查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的決定、命令的情況;調查處理紀檢監察範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受理不服本局作出的處分決定的申訴;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行風效能建設、政紀政風教育;對各縣(市)國土資源局的紀檢機構或監察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財務審計處

擬訂和參與擬訂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財務計畫;負責市本級土地和礦產資源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對全市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的收取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市級國土資源專項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進行管理與監督審計。

事業單位

紹興市國土資源局直屬國土資源管理所

紹興市城東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

紹興市城南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

紹興市城北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

紹興市城西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

紹興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紹興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紹興市土地勘測規劃院

紹興市政府統一征地辦公室

紹興市國土資源信息登記中心

紹興市政府土地儲備中心

紹興市土地礦產交易中心

紹興市地質環境監測站

領導信息

黨委書記、局長 任 勇

主持局黨政全面工作,負責幹部管理、用地計畫、財政性收支計畫等事項。

黨委委員、副局長 陳皆燁

協助局長負責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工會、地籍管理和局基本建設等工作,分管政治處、地籍管理處、監察室、機關黨委,聯繫市地產開發中心。

黨委委員、副局長 姚冬而

協助局長負責土地規劃、財務管理等工作,分管土地利用規劃處、財務審計處,聯繫市土地勘測規劃院、土地儲備中心。

黨委委員、副局長 金 星

協助局長負責耕地保護、地質礦山管理和土地徵用等工作,分管耕地保護處、地質礦產管理處,聯繫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市政府統一征地辦公室、市地質環境監測站。

黨委委員、副局長 孟志軍

協助局長負責行政管理、調控監測、法規、執法監察和信訪等工作,分管辦公室、法規處(裁決辦)、執法監察局,聯繫市國土資源信息登記中心。

黨委委員、總規劃師 阮 勝

協助局長負責用地管理等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管理處(行政審批服務處),聯繫市直屬國土資源管理所、市土地礦產交易中心。

執法監察局局長 郭偉江

協助分管局長負責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主持執法監察局工作,聯繫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調研員 賞建華

協助做好國土資源政策調研、重大項目供地論證等工作。

調研員 黃百燦

協助做好結對幫扶等工作,主持機關黨委工作,聯繫便民服務中心國土視窗。

通訊地址

紹興市越城區龍山后街108號郵編: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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