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通常不具備排他性或(和)競爭性,一旦生產出來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稱為(純)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是由政府提供的。純公共物品的性質使得注入利益邊界的劃分,外部效益的補償、產品價格的確定以及如何避免“搭便車”等問題,很難按照市場運作原則加以解釋,而國家可以憑藉政治權利予以妥善解決。
公共物品理論
新政治經濟學的一項基本理論,也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係\政府職能轉變\構建公共財政收\公共服務市場化的基礎理論。
公共物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按照公共物品的供給、消費、技術等特徵,依據公共物品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狀況,公共物品可以被劃分為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一般具有規模經濟的特徵。純公共物品消費上不存在“擁擠效應”,不可能通過特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排他性使用,否則代價將非常高昂。國防、國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屬於典型的純公共物品。
準公共物品範圍
十分廣泛,它介於私人物品和純公共物品之間。相對於純公共物品而言,它的某些性質發生了變化。一類準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費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中,其受益的範圍是有限的如地方公共物品(並不一定具有排他性);一類準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個人的使用不能夠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然而,出於私益,它在消費上卻可能存在著競爭。由於公共的性質,物品使用中可能存在著“擁擠效應”和“過度使用”的問題,這類物品如地下水流域與水體資源、牧區、森林、灌溉渠道等。
另一類準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排他性,由於消費“擁擠點”的存在,往往必須通過付費,才能消費,它包括俱樂部物品、有線電視頻道和高速公路等。
公共物品提供方式
傳統上是政府直接負責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生產。使得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對經濟活動的規制、干預和生產功能,政府規模越來越龐大,而財政開支的規模也與日俱增。但是,政府在經歷了擴張性財政政策帶來的一個時期的經濟繁榮之後,制度安排的效用遞減和傳統官僚體制內在的弊病,使得自身無法經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存在著過度提供公共物品、財政赤字負擔過重和無法迅速回應公眾多元化需求等諸多問題。要求政府選擇更為有效的供給制度安排。公共物品理論認為,根據公共產品的不同屬性和特徵,安排公共產品的多元供給制度,使各種公共產品的需求與供給平衡,公決效率最優。政府出於對憲法、法律的遵從和滿足公民基本權利與公平分配的需要,它必須對某些涉及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公民基本權利與利益的純公共物品予以提供,但同時可以通過多種組織形式,利用市場資源配置和私營部門的經營與技術優勢,來有效地生產各種不同性質的準公共物品,這樣既滿足公平價值,又滿足效率價值,並降低公共財政的支出規模,提高公眾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