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行為
由來
“妾”字為會意字。從辛,從女。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本義是女奴。“妾”在先秦和秦漢時是指女奴,由於在奴隸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發生性關係,甚至使女奴的專屬於男主人的性行為對象,於是妾的詞義開始改變。又稱姨太、陪房、偏房、側室、妾侍,亦有小老婆的俗稱,以及如夫人的雅稱,主要指一夫一妻多妾制結構中,地位低於正妻的女性配偶。
發展
由於社會的發展,中國奴隸制度的演變,以及良賤制度的產生,妾開始指一種半自由人:她出身於良民家庭,是由購買而成為夫家的成員,這種行為被稱之為“納妾”,但她又不全屬於奴隸,身份仍屬於良民。雖然在當時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屬於賤民)成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為妻,但實際上這些法律經常被違反。正妻死後,若妾要成為繼室,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例如唐玄宗開元時,以孝友聞名的李日知“卒後,少子伊衡,以妾為妻”。唐德宗時大臣李齊運,“以妾衛氏為正室”。
在中國歷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稱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稱為嫡出,一般情況下,除非正妻無子女,否則庶出子女沒有爵位及宗族繼承權。流動財產上庶出子女擁有部分財產繼承權,但一般低於嫡出子女。《大明律》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
在李氏朝鮮,庶出的子女需把父親、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
中國
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媵會成為側室,地位比妾高。後世媵和妾漸漸不分。
《禮記》:
"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 妾 ...
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 妾。"
天子有一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
漢代以後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個正妻(正室),同時可擁有多個 妾。多數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納妾後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於1892年納妾王氏,王氏去世後與湯國黎結婚,但只稱王氏為妾。
多數朝代都禁止同時擁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為皇后,平民的正室為妻)。很少情況下,會有多個平妻的情況。因此嚴格的說,在中國歷史上,一夫多妻幾乎一直是不合理的,也很少發生。其實中國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官宦和豪富之家妻妾成群。
男子納妾視為榮耀,所謂“大丈夫三妻四妾”。為妾者雖有明媒聘娶,但只能坐小轎進門,受大老婆管束,受人鄙視。民國時期雖然規定一夫一妻制,但是,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各種變相的多妻制仍然存在。官宦和豪富之家看見窮家小戶的女兒稍有姿色,便納為妻妾。若明納不成,則糾結強徒搶親,供其淫樂,不達目的決不罷休。如簡陽賈家場富人劉某某,納妾7個,其最末一個小老婆是在劉78歲時用三百個銀元在某地所納,年僅18歲。舊社會,自願把女兒與人為妾者,大多是窮困到了極點,或是迫於官宦富豪的淫威,不得以而為之。富豪人家十之八九都要納妾,而窮苦人家卻有一輩子打單身的。
納妾習俗始於商代。妾的起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買來的為妾。在奴隸社會,妾可以隨意買賣。《禮記》中就多次提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其吉凶的古老習俗。《淮南子·道應訓》載:魯國法律規定,將散落在各國做妾的婦女贖回國者,可到官府領賞。孔子的大弟子子貢富有而不愛財,贖回許多魯女卻不肯去領賞。孔子對此很不滿,他說:“國家的窮人太多,你不肯領賞,今後就不會有人肯做這種事了。”由此可知.當時在外作妾者很多。由於妾的買賣合法,所以有許多公開的拍賣婦女的市場,被賣者“以綠巾裹頭,以別貴賤”,按等級論價。(《七修類稿))據說“戴綠帽子”這一民間罵人用語就源於此。
私奔來的為妾。《禮記·內則》上明確地說著:“聘則為妻,奔則為妾。一夫一妻制確立之後,只有符合婚嫁禮俗的兩性結合,才被認為是合法夫妻。因而,不管男人有沒有妻子,私“奔”而來的女子都無法取得妻的地位,而只能是個妾。《左傳·昭公十九年》及《史記·楚世家》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楚平王作為公子的時候逃居蔡國,守邊小官的女兒同情他的遭遇,對他細心照料,這位落難公子很受感動,兩人結為夫妻。後楚國國內形勢發生了變化,這位公子被迎回當了國王,只是把兒子帶回國做太子,太子的母親卻因結婚時未行婚禮,只好留在邊境做守活寡的妾。司馬遷在《史記》中提到孔子乃“野合而生”。原來孔子的父親叔梁絕是個沒落貴族,妻子連生了九女後,他納了一妾。該妾雖生了個兒子,卻是個玻腳。叔梁絕求嗣心切,年近七十,又與少女顏征在“野合”,生下孔子後不久就去世了。顏征在死時,由於身份不正,孔子也無法安排她與父親合葬。孔子成名前為此很受歧視,參加大貴族季氏的宴會時曾被趕出大門。孔子講自己“吾少也賤”,實是有感而發。
搶奪來的為妾。搶妾的行為在當時很普遍。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之間的戰爭頻繁,因此戰爭中搶奪美女為妾成為尋常的事情。如晉獻公攻打驪戎時,就搶來了驪姬和她的妹妹。整個封建社會,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鄉間強霸,搶奪民間少女為妾的事多不勝數。
妾除了上述幾種起源外,還有因媵婚而成為妾侍的。媵婚,是最早的一妻與眾妾共事一夫的婚姻方式。
在中國大陸,妾的合法性止於民國政府建立,但真正嚴格地禁止主要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納妾制度被廢除,真正意義上的妾已經成為歷史,但開始有以同居名義納妾的,即包二奶,民間也稱之為“妾”。在香港和澳門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則是犯上了重婚罪;較為特別的是,香港政府直至1971年才完全廢止大清律例,禁止納妾。
一說古代中國娶妾是因為正室不能生育,傳統上有著“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妻子如未能生育,害怕丈夫絕後,妻子為了維持自己在夫家的地位,所以才出此下策,晉朝時,有人名張碩,“妻無子,娶妾”。但後來卻成了男人為了慾念而做的一種行為。另一方面,則認為這是傳統社會“男尊女卑”的延伸。亦有人類學方面的觀點,認為是生物保存血統的自然性,但此說仍未有充足證據證明。
雖然法律已禁止了“一夫多妻”及“納妾”,但已婚男子有婚姻之外的同居女子的現象還存在著。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稱這種現象為“包二奶”,被視為是不合法行為。
成語“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與妾侍很多的意思。
其他
在閃米特諸教經書《聖經舊約》中,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能生育,於是把自己的婢女夏甲給丈夫做妾。夏甲在懷孕後對撒拉不敬,於是被後者虐待報復,說明她和撒拉仍然是主僕的關係。《舊約聖經·創世紀》: “撒萊對亞伯蘭說,我因你受屈。我將我的使女放在你懷中,她見自己有了孕,就小看我。願耶和華在你我中間判斷。亞伯蘭對撒萊說,使女在你手下,你可以隨意 待她。撒萊苦待她,她就從撒萊面前逃走了。…… 當時,撒拉看見埃及人夏甲給亞伯拉罕所生的兒子戲笑,就對亞伯拉罕說,你把這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產業。” 《創世紀》中還記載雅各娶利亞與拉結姐妹二人(平妻)。二人又各自將自己的使女給雅各為妾。兩個妾所生的兒子被視作是其主母的兒子。
在伊斯蘭教國家,實行一夫多妻制度,各個妻子的地位原則上是平等的。伊斯蘭教認為先知穆罕默德的祖先是哈哲爾(即夏甲)所生的兒子易司馬儀(聖經和合本作以實瑪利),並稱哈哲爾與撒拉是平妻的關係,具有相同的地位。
參見
•婚姻
•嫡庶
•一夫一妻制
•媵
•情婦
•一夫多妻制
•第三者 (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