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來源
“紅旗標準”的名稱來源於美國國會對《千禧年數字著作權法 》(DMCA)的報告。 在DMCA 中,“ 不實際知曉”用戶上傳的內容或被連結的內容是侵權的,以及“在缺乏該實際知曉狀態時,沒有意識到能夠從中明顯發現侵權行為的事實或情況”,同時被列為信息存儲空間和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不為他人直接侵權行為承擔間接責任的條件。
DMCA 之所以將“在缺乏該實際知曉狀態時,沒有意識到能夠從中明顯發現侵權行為的事實或情況”與“不實際知曉”侵權行為同時作為免責條件,就是為了提高免責難度,防止“鴕鳥政策”的實施者逃避責任。
標準簡介
“當網路服務提供者意識到了從中能夠明顯發現侵權行為的‘紅旗’之後,如果不採取措施,就會喪失享受責任限制的資格。‘紅旗標準’同時具有主觀和客觀因素。在判斷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意識到了‘紅旗’時,應當判斷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意識到了相關的事實和情況。但在判斷相關事實或情況是否構成‘紅旗’,換言之,即侵權行為是否對一個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的理性人已然明顯時,應當採用客觀標準。”
實踐套用
如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根據被控侵權的歌曲或其他作品的知名度(既包括作品本身的知名度也包括歌手或作者的知名度)、正常商業活動的客觀規律(例如唱片公司不可能將新推出的歌曲授權網路免費下載)等客觀事實,來判斷間接侵權的主觀過錯,故網路服務商不能簡單地以“不知者不為罪”或僅憑盡到“通知——刪除”義務而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