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瑟夫·斯托里

約瑟夫·斯托里(1779~1845),麻薩諸塞州人,美國法學家。

約瑟夫·斯托里(1779~1845),美國法學家,麻薩諸塞州人,1811~1845年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是麥迪遜總統委任該職的第四個人選,此前,約翰·昆西·亞當斯等人拒絕了總統的任命。斯托里是民主共和黨人,任命他意在平衡聯邦黨約翰·馬歇爾的力量。然而,他與馬歇爾採取了同樣的立場,強化超越各州權利的聯邦權威。斯托里牢固的法律知識與馬歇爾的政治才能相輔相成。任職初期,他將混亂的海事法整理成協調而合理的一套理論。在“馬丁訴亨特的租戶”一案中(1816),斯托里代表大多數法官做出判決,確立了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州法院判決的權利。馬歇爾去世後,1836年,羅傑·布魯克·托尼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斯托里發現自己越來越處於持異議者的地位。除了擔任法院的職務之外,1829年起,斯托里開始在哈佛大學擔任法律教授,參與建立了哈佛法學院。他寫了無數的文章和著作,其中著名的有《法律注釋》(共九卷,1832~1845),這部著作闡釋了憲法、衡平法和法律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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