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決定型的糾紛解決的典型是以對抗性辯論為基礎的審判;合意型的糾紛解決的典型是以協商性交涉為基礎的調解。棚瀨認為審判程式和調解程式應當加以區別,但兩者之間也存在著相輔相成的流動性關係。 處理糾紛過程中當事人與法官、律師的關係,放在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下來考察,反映了法律秩序中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一般來說,在現代化過程中,個人觀念和國家觀念會同時得到加強,從而形成政治和法制上的緊張。在日本法制現代化的長期實踐中,被變革的對象實際上是民眾的行為方式,而不是國家的權威結構;這種事實一直得到大多數學家的默認。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目錄
總序當事人在法院內外的地位和作用(代譯序)糾紛解決過程的理論框架一、研究糾紛解決過程的意義二、從制度分析到過程分析三、糾紛解決過程的類型四、根據合意的糾紛解決五、根據決定的糾紛解決準審判過程的基礎理論一、什麼是準審判過程二、基本的分析框架 1.形態 2.功能三、過程分析的示例 1.參加者 2.第三者的利益所在 3.當事者的利益所在 4.社會成員的干預法制化社會的調解模式一、對審判的期望和合意功能二、調解的功能定位 1.判斷型調解 2.交涉型調解 3.教化型調解 4.治療型調解三、合意的貧困化審判外的糾紛處理機關和糾紛處理過程一、問題的設定 1.糾紛處進機關的功能 2.合意的二重獲得 3.糾紛處理機關的利用二、解決方案的同意 1.中介功能 2.判斷功能 3.強制功能三、對解決方式的同意 1.利用和回應 2.仲裁合意的困難 3.獲得合意的手法四、審判的功能 1.審判的利用可能性 2.合意獲得的瑕疵意思自治的審判模式法化社會與審判圍繞審判的影響和壓力活動對審判的信任和審判利用行動審判的模式和司法的正當性審判的成本律師需要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