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通常是巴比妥酸鹽、肌肉鬆弛劑和氯化鉀溶液)使被注射對象瞬間死亡的過程。主要用於死刑執行,但也可能在安樂死和自殺中。它通常先讓被注射者喪失意識,然後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至2015年世界上有55個國家實行死刑,而執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以及注射等。中國是繼美國之後,世界上第二個正式採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 雲南昆明最先實行注射死刑,成為首個告別“槍決”的城市。

基本信息

發展起源

利用注射方式來執行死刑的想法最早由紐約醫生朱利斯·布萊爾在1888年提出,因為他認為這比絞刑更省錢,然而這一想法卻從未付諸實施。英國皇家死刑委員會(1949年-1953年)也考慮過實行致命性注射,但在英國醫學委員會的壓力下否決了這一提議。

1977年5月11日,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的驗屍員傑伊·查普曼提出了一種全新的、較人道的死刑方法,被稱為查普曼準則:“應當首先對囚犯進行生理鹽水的靜脈滴注,之後進行致命性的注射,包括藥效瞬間發作的巴比妥酸鹽和化學性的麻醉劑。”在被麻醉師斯坦利·杜奇肯定之後,這方法被神職人員比爾·懷斯曼推介給了當地的立法機關,然後迅速地被接受。從那之後開始到2004年,38個允許執行死刑的州有37個引進了致命性注射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從1997年起開始使用這種方式,瓜地馬拉從1998年開始,菲律賓(現已廢除死刑制度)從1999年開始,泰國從2003年開始。據報導,越南也使用這種方式。

納粹德國的T4行動隊亦將注射作為殺人方式之一。

致命性注射也被用於安樂死中,藥劑配方和死刑相似。

執行步驟

注射時,死刑犯被帶進執行室或執行車,執行法警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線好心率測量儀器。

具體執行時有三個步驟。首先,執行人員將與注射泵相連的針頭扎進死刑犯的靜脈血管,與平時的靜脈注射完全相同。這一過程中,執行人員需要經過專門的培訓。

接下來,執行人員對注射泵進行適當調節,執行號令發出後,執行人員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鍵,藥物開始注入死刑犯體內。很快,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腦電波的前後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這將作為死刑報告的主要內容。

最後,將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

主要特點

操作簡易

注射死刑中,唯一採用人工操作的就是打“通道”,即靜脈扎針的過程。開始注射只需摁一下“注射鍵”即可。其餘均為電腦操作。

較安全

主要體現為藥品的安全。其中,“高效安全”表現為注射即要求被執行者心臟永遠停止,不能出現心跳再次恢復的情況,這樣不會給被執行者帶來巨大痛苦。“無毒”則體現在注射藥品成分的無毒性。快捷注射死刑,死亡過程最多只需1分半鐘。

無污染

屍體的處理不會污染環境。注射採用的藥品不含毒素,或者至多為低毒藥品,因此,對於有天葬和水葬習俗的少數民族來說,處理屍體時不會對動物或環境造成污染。此外,對於患有愛滋病等傳染性疾病的死刑犯,注射死刑會降低其攜帶病毒的傳播幾率,而槍決則無法避免。

無壓力

以往執行槍決時,被執行者會有很大的心理壓力,因為槍決往往要擊中被執行人的頭部或胸部,使其屍體無法完整。這會給死刑犯及家屬帶來精神壓力,注射死刑則可避免此問題。

人道化

模擬注射死刑的演練 模擬注射死刑的演練

在奴隸社會時期,無論是中國的菹醢、棄市、炮烙,還是古巴比倫的焚刑、溺刑、刺刑,還是羅馬奴隸制國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種,無不體現出極端的野蠻與殘忍。

中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屍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中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但由於注射執行還要進行藥物研製、加強場所建設、進行人員培訓,普及使用還需要一個過程,槍決方式還在許多地方存在和使用著。隨著中國刑罰執行方式的發展進步,槍決最終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執行方式取代的。

法律法規

中國首台死刑執行車內景 中國首台死刑執行車內景

1997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這為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確立了合法地位。但由於注射執行死刑的軟、硬體要求較高,投資比較大,從中國來看,槍決仍然是執行死刑比較普遍的一種方法。

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開展注射執行死刑工作要求後,北京市法院對注射執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視,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過一些嘗試,並積累了一定經驗。法院在人員配置、技術能力、設施條件方面日趨完善,基本具備了注射執行死刑的條件。為適應新的死刑執行方式,以確保死刑執行工作的順利完成。培訓對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專職法醫,司法警察負責提押、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工作,專職法醫負責監督、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監測、確認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劇毒致死,注射後進入臨床死亡時間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間,生理上無痛苦反應”。受刑人的感覺如同生病打針一樣。注射死刑需要注射執行室和專門設備器材。罪犯經驗明正身後,被固定在執行床上,由法醫連線注射通道,法警具體行刑。從啟動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藥物到確認罪犯死亡只要幾十秒鐘。注射藥物由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配製提供。

對死刑注射藥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將設立嚴格的制度,藥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配製和組裝,市高法將轄區內開展注射執行死刑的法院及數量匯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統一發放。然後由市高級法院統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級法院執行死刑時,向高級法院申領。

使用藥物

常規

通常來說,三種藥品被用於注射死刑:硫噴妥鈉使意識喪失,巴夫龍導致肌肉麻痹和呼吸衰竭,氯化鉀刺激心肌,使心臟快速跳動,使得其他藥物迅速布滿全身,起著輔助加速作用。

硫噴妥鈉

主條目:硫噴妥鈉

•致命性注射用量:2-5克

硫噴妥鈉是一種發作極快的巴比妥酸鹽,經常用於麻醉。一般的麻醉用量是3-5毫克/千克體重。正常劑量能讓意識在35-40秒內喪失,而5克(正常劑量的14倍)很有可能在十秒內讓人失去知覺。

硫噴妥鈉在幾秒鐘內會到達大腦,而全部的劑量需要大約30秒鐘。在這個標準,當用藥時,犯人已經失去意識了。在5-20分鐘內,大腦內的藥物劑量將會下降到總劑量的15%,因為藥物擴散到了全身。

這種藥物的半衰期是11.5小時,到那時大腦內的藥物劑量保持在總劑量的5%-10%。當用了“特大劑量”的藥物時,就像在國家批准的致命性注射中的那樣,藥物擴散到全身之後腦內的藥物濃度仍比正常麻醉時最高的濃度要高。這就是為什麼一種發作極快的巴比妥酸鹽,比如硫噴妥鈉,可以用於長時間的醫學性昏迷。

在歷史上,硫噴妥鈉是最常用的麻醉劑之一。不同時候的用量不同,但正常的劑量在500毫克至1.5克之間。這種數據曾被用來制定致命性注射的國家準則。大部分的國家用5克,以保證有效。

巴比妥酸鹽也用於安樂死,但安樂死只運用一種藥劑,而不是死刑執行中的三種。在安樂死中,通常的藥劑用量是1.5克。

巴夫龍

主條目:巴夫龍

•致命性注射用量:100毫克

巴夫龍是一種非去極化的肌肉鬆弛劑,在神經肌肉末端的交叉點阻止乙醯膽鹼的傳送,這會導致肌肉纖維的收縮;非去極化的藥物則阻止這一點。

致命性注射中的巴夫龍劑量通常是0.2毫克/千克體重,肌肉鬆弛的持續時間大約是4-8小時。呼吸肌的麻痹將會在一個比這短得多的時間內導致死亡。

其他在運用的藥物包括氯筒箭毒鹼和氯琥珀膽鹼。

氯化鉀

主條目:氯化鉀

•致命性注射用量:100 mEq(千倍等值)

鉀是一種電解質,於人體中98%存在於細胞內,細胞外的2%則可以導致細胞電勢的活動。它可以口服——這是最安全的方式;也可以通過靜脈輸入人體,但這種方式有嚴格的規定,醫院也限制其劑量。

通常靜脈注射的劑量是每小時10-20mEq,輸入得很慢,因為讓細胞內外的電解質濃度平衡需要時間。當用於國家批准的致命性注射時,大劑量的鉀影響了心肌的電傳導。血鉀過多讓心肌細胞的電勢低於正常水平(帶正電)。如果沒有負電勢,心臟細胞則不能得到刺激並引發收縮。

將肌肉細胞去極化,通過減少可用的鈉通道,抑制了它活動的能力。心電圖的改變包括更快的復極化(達到頂峰的T波),PR間隔延長,QRS變寬,可能形成正弦波以及最終的心律停止。病人死於血鉀過多的案例(僅次於腎衰竭)在醫學界中十分有名。在這種案例中,病人通常迅速死亡,雖然前一秒鐘可能看起來還好好的。

氯化鉀也用於特定情況下的墮胎。

新俄亥俄標準

俄亥俄標準在羅梅爾·布隆未完成的死刑後發展出來,確保了快速而無痛的麻醉(只用硫噴妥鈉),並排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箭毒和鉀的運用。它也提供了備用的量度。

首選方案:硫噴妥鈉,5克,靜脈注射。備選方案:咪達唑侖,10毫克,肌肉注射;氫嗎啡酮,40毫克,肌肉注射。

社會評價

1、“從槍決到注射的死刑執行方式變革,是推進刑罰人道化的一個國際趨勢。”

一位律師稱,在他所接觸的死刑犯中,大都有過注射執行死刑的願望。 “相比槍決,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減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屬的認可。“從槍決到注射的死刑執行方式變革,是推進刑罰人道化的一個國際趨勢。”

犯人被執行槍決時,為了保證命中率,槍決時法警與犯人的距離必須很近。“考慮到中國人有一種保全屍的觀念,給死刑犯保存一個完整的面部,法警會叫犯人張開嘴巴,以便讓子彈從他的嘴裡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趨於人性化。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是中國死刑執行方法的一項重大舉措,是死刑執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發展的重要標誌和必然趨勢。

浙江省高級法院法醫處饒文軍處長此前對媒體稱:“注射執行死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是中國司法文明的充分體現。最高法院在試點時曾徵求死刑犯的意見,選擇槍決還是注射,沒有一個死刑犯要求槍決,全部選擇注射。截至2009年來,注射執行死刑是最人道、最文明、最能為所有人接受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 ” 。

2、網友熱議注射死刑,認為不應對“那些人渣仁慈”。

“人道”、“人性”、“無痛苦”……連日來,一則“中國推行‘注射死刑’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的訊息,在社會上引發熱議。不少網友則提出異議:對那些犯人給予人性化嗎?注射死刑,憑什麼對那些人渣仁慈?

某網友稱,但凡是被判了死刑的人,要么是殺人放火,要么是罪大惡極,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對社會造成了相當大危害,或是對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一個死刑犯的背後,都要犧牲一個甚至N個家庭。失去財產的痛苦可以慢慢忘卻,但失去親人的切膚之痛,豈是短期內可以癒合?”

“他們犯了罪,就應該受到懲罰,這是公理。”他們都曾殘忍地剝奪過他人的生命,當然也要用最殘忍的手段去剝奪他的生命,這也是大多數人可以認同的觀點。為什麼要對他們執行無痛苦的“注射死刑”,難道他們不應該接受這份痛苦?

對一個人極致的懲罰就是剝奪他的生命,而沒有說在極致懲罰之後,再讓他痛苦,讓他恐懼,讓他一槍死不了。

對於網路和社會上很多人發出的疑問,在中央電視台6月13日《新聞1+1》節目中,央視主持人白岩松以中國首例注射死刑案件報導參與者的身份發表了看法。

有民意調查顯示,當被問及“你是不是贊成注射死刑”,有七成人贊成,但被問及“你認為應該怎樣執行注射死刑”,超過56%的人認為,罪大惡極的、民憤極大的,還是應該執行槍決。對此,白岩松認為,接近70%的選擇了注射死刑,這是一種理性的選擇。但第二個選題更多誘發的是人們感性的心態,因為這裡本身有一句話叫罪大惡極,民憤極大。“我覺得長期以來,我們是有這樣一種可能是感性的感受,既然他那么糟糕,民憤極大,那就應該罪加一等,恨不得槍斃兩次、三次,就把他執行死刑時候的痛苦程度跟他的犯罪程度畫上一個等號,其實這兩者從今天的這個角度來看不應該畫等號,為什麼呢?因為對一個人極致的懲罰就是剝奪他的生命,而沒有說在極致懲罰之後,再賦予一些懲罰的色彩,比如說讓他痛苦,讓他恐懼,讓他一槍死不了等等,這樣的話好像覺得更解恨,在這個背後好像有一種以暴制暴、以怨報怨這樣一種長期的心理。其實當我們換一個角度講,剝奪生命就是最極致的懲罰的時候,一切就應該能想得明白。”

還有人認為,死刑是對犯罪人的最大的一種懲罰,它是一種最嚴酷的震懾,那么如果採用注射死刑這種方式,讓死刑犯能夠平靜地,據說是沒有痛苦地離去的話,那還會起到對社會上的不法行為、不良行為的震懾作用嗎?

白岩松認為,“其實這一點已經悄悄地在改變。過去執行槍決時,恨不得要遊街,要示眾。但是你在很多人的回憶和文字作品當中都能看到,我們即使作為一個非常健康的、正常的,然後只是偶爾成為這樣行為的旁觀者的時候,那樣痛苦的記憶,甚至一輩子抹不去,因為它對你產生的不僅僅是一種震懾,還有很大的一種恐懼,其實這是給社會附加的一種刑罰。當社會逐漸在前進的時候,當要以人為本的時候,全社會都知道剝奪生命就是最高的一種處罰之後,這已足夠讓大家明白要以法律為準繩。”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後, 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幾乎是決定性的。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胡云騰博士介紹,槍決的執行成本其實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術和複雜器械,一支短槍或長槍,一堵牆或一棵樹,就足以快速處決。

但實際操作中,槍決成本附帶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槍斃犯人是一項“浩大工程”:要組織設定刑場,包括立靶擋,插紅旗……僅戒嚴一項,就“沒有百十來人不行”。而從監獄到刑場,一路上都要戒嚴,“開道車、警車、囚車,這樣一個車隊一般都有幾十個人”。

3、其他看法

自稱是開執行車的網友說:一般執行車從法院開出後直接開往火化場,在路上執行死刑,或者開到偏僻的郊外執行完在開往火化場。雖說不痛苦,但是事實上從藥物注射到罪犯完全死亡(既是大腦的意識完全消失,俗稱“腦死亡”)的這段時間是5分鐘到8分46秒左右(這個時間的長短因人而異)。

發展狀況

美國

1977年5月11日,美國俄克拉荷馬州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靜脈注射作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後,德克薩斯州也通過了法令。至2009年,美國有19個州在法令中規定可以使用這種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許犯人選擇其他的方式。但自從有人提出注射處死無效、殘忍以及上述調查提出了種種問題後,美國已有11個州暫停注射處死。

歷史上第一例注射死刑的犯人1982年死於美國的德克薩斯州。

2014年6月19日,自2014年4月俄克拉荷馬州的注射死刑出錯之後,美國首次恢復執行注射死刑,17日一天之內在喬治亞州、密蘇里州和佛羅里達州共處死三名死囚。

在喬治亞州,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在1989年強姦並殺死一名15歲的女孩。他在執行死刑前的最後一刻,以注射藥物的來源為由提出抗訴,但被最高法院駁回。喬治亞洲當局的一名發言人說,他是在注射了藥物的一個多小時之後死的,無明顯的併發症。

第二名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是在密蘇里州,他在1996年殺害了兩名婦女,他在17日凌晨被注射藥物死亡。17日晚些時候,佛羅里達州在當地時間18點對第三名死囚執行注射死刑。這是美國在俄克拉荷馬注射死刑出錯之後首次重新恢復注射死刑,24小時內處決三名死囚。

2014年4月,俄克拉荷馬州監獄當局在一名對死刑犯注射了藥物後,他開始躁動,在一個小時之後才死於心臟病。就像俄克拉荷馬州一樣,喬治亞州和密蘇里州當局都拒絕透露是從哪裡獲得的注射藥物,以及是否對藥物進行過測試。

中國

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

《切尼斯中國紀錄大全》記載中國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採用注射方法執行的死刑。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後,中國執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

昆明中院從1997年3月28日首次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至今已使用此方法執行了數次死刑。

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死刑由法警實施,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昆明中院使用較為先進的監測儀器對被執行對象的血壓、心率、呼吸、腦電、血氧飽和度,以及神智、瞳孔、肌張力、皮膚黏膜顏色、面部表情等進行了監測和觀察,其結果都達到預期的目的和效果。

而後注射死刑制度經過多年在全國仍未全面推廣,據說主要障礙是有人認為該方式太便宜死刑犯了。

也有人覺的這樣不合理,槍決震懾作用更大,我們的目的是震懾犯罪,防止犯罪;死亡不可怕,更可怕的是痛苦的死亡過程,比如燒死的痛苦要更加厲害,司法的文明和人性應該體現在對大多數人的前提下。

法律分類導航

法律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一種較一般的區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而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行政法國際法經濟法民商法
訴訟法廣告法國際法庭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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