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保守行為

簽保守行為

簽保守行為是一種處理刑事案件的判罰,方式分為兩種。其一是法律上所稱的有條件的釋放,另一類是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簡介

簽保守行為也稱自簽擔保守行為或守行為(英語:Bindingover)是普通法地區(如英國和中國香港等)一種處理刑事案件的判罰,方式分為兩種。

分類

有條件的釋放

其一是法律上所稱的有條件的釋放。當法庭決定執行“有條件的釋放”,便會要求當事人承諾,在不多於3年的期限內不觸犯某些指定條件,通常是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質相近的罪行。執行方式是於當事人認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後,由法庭指定擔保的金額(不多於2000港元)、守行為的範圍及期限。違反守行為命令者要向政府繳納該擔保金。

雖然這種判罰相對之下較為輕微,但當事人仍會留有案底,喪失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資格。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另一類的簽保守行為是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裁判司可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當事人並不會有任何刑事紀錄,仍可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惟犯事紀錄會存在警方檔案中。假如當事人在簽保期間違反守行為的條件,便需向政府繳付擔保金,但仍舊會被視為首次被定罪(即前次案件不會被視為已定罪)。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一般只會出現於輕微控罪且有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小於16歲,加上沒有犯罪紀錄,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實例

簽保守行為簽保守行為

2011年2月,跟團赴港旅遊的安徽張氏夫婦疑因被強迫購物問題與友佳旅行社女導遊發生爭執打鬥,三人被香港警方控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相關案件於2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7日中午宣判:涉案三人各獲準簽保1000元港幣及簽保守行為12個月。

2013年12月23日,據媒體報導,內地富商李軍千里南下“為愛爬窗”,手持警棍由露台闖入香港一家電視台女主播沈星香閨。早前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共3罪,鑒於他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同意全部案情,控方撤銷控罪,被告以3000元簽“保守行為”,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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