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和冷水機組推廣實施細則

2012年9月24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以財建〔2012〕782號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和冷水機組推廣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推廣產品範圍及條件、推廣企業條件、推廣期限、推廣補貼標準、推廣資格申請、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標識的加施7部分。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和冷水機組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
財建〔2012〕7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促進節能家電等產品消費,經國務院同意,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規定,我們制定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和冷水機組推廣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和冷水機組推廣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4日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和冷水機組推廣實施細則

一、推廣產品範圍及條件

(一)推廣產品為採用電機驅動壓縮機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和屋頂式空調機組(以下簡稱單元機)和冷水機組。
(二)申請高效節能單元機推廣的產品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依據國家標準GB 19576-2004《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產品能效達到2級及以上;
2.額定製冷量小於等於7100瓦的定速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參照國家標準GB 19576-2004《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的能效測試方法和能效等級判定方法,產品能源效率須達到表1中的要求;
表1 能源效率等級指標

能效等級(EER)(瓦/瓦)
1級 2級
EER≥2.90 2.90>EER≥2.70
 轉速可控型空調(熱泵)機組,參照國家標準GB 21455-2008《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的製冷量範圍、能效測試方法和能效等級判定方法,產品能效達到2級及以上。
4.名義製冷量不大於100kW的冷水機組,依據國家標準GB 19577-2004《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產品能效達到2級及以上。
5.通過能效標識備案(不包括額定製冷量小於等於7100瓦的定速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和轉速可控型空調(熱泵)機組);
6.通過節能產品認證(不包括額定製冷量小於等於7100瓦的定速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和轉速可控型空調(熱泵)機組);
7.通過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能效檢測;
8.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CCC)或取得生產許可證;
9.在近三年內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國家能效標識市場專項調查中,該品牌單元機和冷水機組產品無不合格。

二、推廣企業條件

(一)申請高效節能單元機和冷水機組推廣的生產企業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2.年推廣高效節能單元機數量不少於3萬台(套),或額定製冷量大於14000瓦的高效節能單元機累計製冷量不少於3萬千瓦;
年推廣高效節能冷水機組數量不少於1000台(套),或高效節能冷水機組累計製冷量不少於2萬千瓦;
3.擁有所申請推廣產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權,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產企業申請推廣;
4.具有完善的銷售網路和產品銷售、安裝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
5.擁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
(二)納入推廣企業銷售網路的流通企業和銷售網點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範
3.具有向消費者及時兌付補助資金的能力;
4.能夠有效收集、管理推廣產品銷售信息。

三、推廣期限

推廣期限暫定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廣補貼標準

高效節能冷水機組推廣財政補貼標準具體為:

能效水平 冷水機組補貼標準
能效等級1級 60元/千瓦
能效等級2級 50元/千瓦
 高效節能單元機推廣財政補貼標準具體為: 
額定製冷量(瓦) 定速空調 轉速可控型空調
能效等級1級 能效等級2級 能效等級1級 能效等級2級
額定製冷量≤7100 300元/(台、套) 200元/(台、套) 350元/(台、套) 280元/(台、套)
7100<額定製冷量≤14000 不接風管的風冷式 250元/(台、套) / 400元/(台、套) 330元/(台、套)
其他類型 330元/(台、套) 250元/(台、套)
14000<額定製冷量≤20000 40元/千瓦 30元/千瓦 / /
額定製冷量>20000 50元/千瓦 40元/千瓦 / /

五、推廣資格申請

申請高效節能單元機和冷水機組推廣的生產企業,將高效節能單元機和冷水機組推廣申請報告(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1)及下述材料逐級上報,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二)節能產品認證證書(不包括額定製冷量小於等於7100瓦的定速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和轉速可控型空調(熱泵)機組);
(三)推廣產品能效標識備案證明(不包括額定製冷量小於等於7100瓦的定速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和轉速可控型空調(熱泵)機組);
(四)推廣產品能效檢測報告;
(五)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證書或生產許可證證書;
(六)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七)商標註冊證明及授權書;
(八)其他相關材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公示推廣企業、產品規格型號及銷售網點目錄,並根據推廣企業銷售網點變化、產品規格型號調整等情況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家電下鄉”等其他財政補助政策的規格型號不得申請。

六、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

(一)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或企事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簽署已獲得補貼並承諾配合有關檢查意見後,推廣企業及時將補貼資金兌付給消費者。
(二)推廣企業將銷售、安裝(配送)及用戶信息及時錄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統,於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推廣報告(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2),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組織有關第三方機構對推廣情況進行審核。
(四)財政部根據推廣企業月度推廣情況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審核意見,預撥補貼資金。
(五)年度終了後30日內,推廣企業提出年度補貼資金清算報告,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六)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審核意見和專項核查情況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七、標識的加施

(一)推廣企業按照要求在推廣產品的本體和包裝上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
(二)推廣產品公示之日前生產的產品,應於公示發布後1個月內在本體或外包裝上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
附:1.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單元機和冷水機組推廣申請報告格式(略)
2.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單元機和冷水機組推廣情況月度報告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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