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
一、定義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註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二、辦理途徑
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有兩條途徑:(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三、申請條件及辦理流程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標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確認提交註冊申請→在交費視窗繳納商標註冊規費→領取規費收據
(申請人領取收據後,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工作就已完成。商標註冊審理程式請參閱《商標註冊流程圖》,申請人在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四、申請註冊證明商標要提交如下材料: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證明商標申請人
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檔案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3、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
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1)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係;
(3)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4、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商標圖樣要求
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一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厘米並不大於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1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6、所需檔案
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7、肖像申請
如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五、辦理地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郵編:100055辦公時間:8:30-11:3013:30-16:30
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層登記註冊大廳)。
六、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核准註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說明。3、申請註冊的是證明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證明商標;
4、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民眾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准檔案。
5、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7、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證明商標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準。
七、注意事項
1、《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並不表示申請已被核准。2、證明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3、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4、證明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核准註冊前仍為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5、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商標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受理續展註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原註冊人想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6、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