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節水灌溉增效示範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國家發改委、水利部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國家發改委、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5.08.09
實施日期:2005.08.09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發改投資[2005]15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節水灌溉,合理利用水資源,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引導和推動我國節水灌溉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決定從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引導資金,專項用於節水灌溉增效示範項目(以下簡稱示範項目)建設。為確保資金充分發揮效益和示範項目建設按計畫全面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項目要重點安排在水資源短缺、發展節水灌溉效益顯著、配套資金落實、灌溉水源有保證、面積相對集中連片、農業生產條件和作物種植結構在當地具有代表性的地區。
第二章 目標和要求
第三條 示範項目要以增加農業灌溉技術科技含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產率,建設"優質、高效、高產"農業為目標,因地制宜地選擇節水灌溉發展模式,充分發揮典型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並為實現流域與區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科學、合理的技術和管理經驗。
第四條 示範項目不同於一般的節水灌溉工程,要從系統選型、規劃設計、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先進成果套用、科學用水、水費改革、人員培訓、信息管理等方面體現"高質量、高效益和高科技含量"的原則。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和水利廳(局)要在上年的12月底前聯合向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報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申請中央資金示範項目申報計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省級計委對可研報告的批覆。
第六條 國家計委和水利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示範項目申報材料,已安排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當年資金可能,在專家評估的基礎上擇優選取,聯合下達年度示範項目投資計畫。
第七條 中央投資計畫下達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已批覆的可研報告抓緊組織示範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示範項目建設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多渠道籌集,中央與地方配套的比例為:東部地區1:2、中西部地區1:1。
第九條 要嚴格按照審批的工程建設內容使用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條 要加強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示範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明確分級管理責任人,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
第十二條 示範項目的節水灌溉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執行,節水灌溉材料設備選購要積極推行政府採購的方式,做到質優價廉。
第十三條 示範項目要積極推行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切實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質量監管機制,確保示範工程的建設質量並按期完工。
第十四條 省級計委和水利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檢查監督。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將組織有關專家巡迴檢查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契約執行情況等,對違反規定和存在的問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將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示範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進行總結和自驗,並向省水利廳(局)提出驗收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廳(局)會同省級計委按有關要求對示範項目進行全面驗收。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對通過省級驗收的示範項目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示範項目驗收後,應及時向水利部農水司報送驗收總結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七章 建後管護
第十七條 示範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及時辦理移交,明確產權歸屬,落實管護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第十八條 要加強工程運行管護的責任制,明確管護職責,做到責任到人。要加強對上崗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十九條 要充分發揮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作用,要積極探索和實行水價、項目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改革措施,使示範項目的運行管理做到良性循環。
第二十條 要積極推行先進實用的農業科技成果,開展必要的田間觀測和試驗,不斷積累經驗,注意收集、積累示範項目建設和管理方面的各種資料,使示範項目真正起到示範和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示範項目建成後,新增加的灌溉面積要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進行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商水利部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