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度判官

判官,隋代在使府設判官。 其權極重,幾乎等於副使。 明代僅設於州,職位漸輕,清代改為州判。

節度,調度、指揮的意思。判官,隋代在使府設判官。唐代特派擔任臨時職務的大臣皆得自選中級官員,奏請充任判官,以資佐理,掌文書事務。中期以後,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等均設有判官,由本使選充,以備差遣。其權極重,幾乎等於副使。宋代沿置於各州、府,選派京官充任,稱為簽書判官廳公事(簡稱“簽判”);各路安撫、轉運和中央的三司、群牧等亦設判官,職位略低於副使。元代分設於各路總管府、散府及州。明代僅設於州,職位漸輕,清代改為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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