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本書既是管制研究方面的專著,又是管制經濟學的教科書。因此,它既適用於研究人員,也可以作為管制經濟學研究生課程的教材,該課程可構成產業組織學的一部分,書中大量而詳盡的注釋也可滿足大學高年級經濟學專業學生的需求。另外,本書對法律學、管理學以及政治科學有關管制程式的教學也不無裨益。
作者簡介
丹尼爾·F.史普博(Daniel F.Spulber,1953-),於1974年獲得密西根大學的經濟學學士學位,又分別於1976年和1970年獲西北大學經濟學碩士和博士學位。自1990年以來一直擔任美國西北大學能源管理(Thomas GAyers)、管理戰略、管理經濟學和決策科學(J.L.Kelogg研究生院)教授之職。1988-1990年,他還同時擔任南加州大學經濟學教授及該校法學中心的經濟學和法學教授。
目錄
出版前言
譯者的話
原版序言
0 導論
0.1 經濟效率與行政程式
0.2 遞增的規模技術報酬
0.3 管制與市場失靈
0.4 反托拉斯法
0.5 取消管制與再管制
第Ⅰ篇 管制與經濟分析
1 管制與經濟效率
1.1 經濟學、法學和政治科學中的管制概念
1.2 管制與市場交易
1.3 進入壁壘
1.4 外部性
1.5內部性
2 管制與行政過程
2.1 行政機構
2.2 直接互動:行政過程
2.3間接互動:管制的實證理論
2.4 管制和博弈理論
第Ⅱ篇 遞增規模報酬下的競爭與定價
3 成本基礎定價
3.1 企業的成本函式
3.2 無補貼價格
3.3 完全分配的成本定價
3.4 成本基礎定價的無效性
附錄
4可競爭市場與可維持的壟斷價格
4.1 可維持價格:定義與必要條件
4.2 可維持價格的存在:非聯合性技術
4.3 可維持價格的存在:成本補貼
4.4 數量可維持性
附錄
5 次優的怕累托最佳化定價
5.1 次優的帕累托最佳化
5.2 個人間的轉移
5.3 利潤分配
5.4高峰負荷定價
附錄
6 次優定價與核心
6.1 次優核心
6.2 必要條件
6.3 自然壟斷與存在
6.4 多元企業的均衡
附錄
7 次優的價格歧視
7.1 次優收費
7.2 價格歧視下的次優核心
7.3 兩部費率與市場規模
7.4 次優非線性定價
附錄
8 最優定價
8.1邊際成本定價
8.2 最優兩部定價與核心
8.3 巨型市場中的最優定價
8.4 價值配置與核心
附錄
9 特許權競爭
9.1 特許權競爭設計
9.2 特許權競爭與線性價格
9.3 特許權競爭與兩部收費
9.4 特許權競爭與人格化收費
第Ⅲ篇 市場的行政管制
10 進人壁壘1:價格管制與談判
10.1 費率聽證
10.2 談判框架
10.3 針對費率與成本的談判
10.4 針對報酬率的談判
10.5 討價還價和風險分擔
11 進入壁壘2:信息不對稱下的費率管制與談判
11.1 供求未知下的談判
11.2 有效率的機制
11.3 談判機制的特性
11.4 談判均衡:效率、壟斷和獨買
附錄
12 外部性1:談判
12.1 管制性標準與公開聽證
12.2 科斯定理
12.3 私下談判與產權
12.4 不對稱信息下的私下談判
13 外部性2:政策的執行
13.1 次優管制
13.2 總量標準與市場結構
13.3 政策工具與配置的低效率
13.4 不對稱信息下的環境管制
14 內部性1:管制與責任
14.1 產品質量與作業場所安全
14.2 責任規則
14.3 進入壁壘
14.4 可競爭市場與生產者防範
15 內部性2:風險與不對稱性信息
15.1 風險與保險
15.2 道德風險
15.3 不利選擇
15.4 信號與信息公開
附錄
第Ⅳ篇 反托拉斯:效率與競爭
16 反托拉斯法與管制
16.1 成文法與行政機構
16.2 進入壁壘:串謀
16.3 外部性:排他性行為
16.4 內部性:縱向制約與不正當行為
17 反托拉斯與競爭
17.1 市場結構與產業績效
17.2 古諾數量競爭
17.3 伯特蘭價格競爭
17.4 價格競爭與產品差異
17.5 生產能力競爭
18 反托拉斯與價格歧視
18.1 價格歧視、競爭與福利
18.2 有差異產品的競爭性價格歧視
18.3 有差異產品的壟斷性價格歧視
18.4 可維持的多種價格表
19 反托拉斯法的實施
19.1 實施程式
19.2 不對稱信息下的公法實施
19.3 市場均衡與公法實施
19.4 市場均衡與私法實施
第Ⅴ篇 結論
20 管制政策
20.1 費率管制
20.2 沉澱成本
20.3 取消管制與進入
20.4 管制與反托拉斯的匯合
參考文獻
書摘
第Ⅰ篇 管制與經濟分析
1 管制與經濟效率
管制的研究需要一個前後一致的框架。本章的目的是要提出一個經濟管制的定義。在一個市場模型里,正式的管制定義是由一系列顯性關聯的管制性約束得出的。因此可以按照所限制的對象(如消費者、企業和資源配置機制)進行管制的分類。而且,對管制的制度和行政內容,我還強調一種實證的方法。管制的過程是由消費者和企業對管制政策及其後果進行討價還價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戰略互動關係組成的。所以,.管制研究的對象不僅包括管制下市場的均衡,也包括行政之過程。
在1.1節中,討論是從回顧各種管制的經濟學、法學和政治科學的定義開始的。我所要強調的是,雖然上述每一學科對管制特徵的探究各有貢獻,但傳統的定義都傾向於在市場條件以外來定義管制,通常視市場為一個“黑箱”。我將在1.2節里,另外提出一個市場條件下的管制定義。
管制也許具有純粹的再分配效果,也許會影響配置效率。因此,在研究管制時,一種規範的觀點也不可或缺。在評價各種可替代的管制政策時,必然牽涉到某些比較的標準。我首先劃定政府干預有可能促進資源配置的市場失靈的領域。當然,市場失靈本身並非管制的充分條件。正如波斯納(Posner,1977)所指出的,“政府失靈”反倒有可能是一種成本高昂的替代。由政府介入其中造成資源無效配置的市場不乏其例。在運輸業(如鐵路、航空、貨車、公共汽車及計程車)中實行進入管制即帶來行業價格上升和效率降低。更毋庸置疑的是,管制常常被政府用以取得某些目的,如收入的再分配和特殊產業的鼓勵,而置經濟效率於不顧。許多管制措施實質上就是再分配,並且是政治過程的結果,以滿足消費者或產業壓力集團的自我利益。當然,管制的失靈並不一定妨礙在福利經濟學範疇里進行管制的研究。通過考察最適度的管制,實際管制活動中的缺陷能夠得到更好的分析和理解。如果我們將市場失靈視為建立管制制度的必要條件,我們也許能夠認定某些管制不能改善經濟效率的情況。
在1.3-1.5節中,我對市場失靈和相應的管制將作一番綜合性的概述。我劃分並定義了三種類型的市場失靈。這就是分別由阻礙性交易(進入壁壘)、缺乏合法的必備條件的交易(外部性)以及產生低效率的交易權屬(properties of transactions)(內部性)所造成的成本。在每一類型市場失靈之下,我都介紹了也許能改善配置效率的管制及其他可替代的社會制度。
1.1 經濟學、法學和政治科學中的管制概念
在經濟學、法學和政治科學領域裡,管制受到廣泛的研究。每一個領域都剖析了這一復雜課題的許多重要方面。早期的經濟學文獻所顧及的是對特殊產業或一群產業的管制。隨著理論的發展,開始對可替代的政策手段的激勵與福利性質作出估價。法學文獻研究執法、市場規則及行政程式。政治科學的文獻則把焦點放在政策形成和執行的政治及行政作用方面。正如我在闡述上述每一學科里管制的定義時所指出的,大部分討論都將注意力集中在管制的行政方面,而置受管制市場的均衡分析於不顧。尋求一個綜合性的管制定義的努力尚未結束,並受益於迄今為止所提出過的各種定義。
1.1.1 經濟學中的管制定義
經濟學對管制的研究已折射出美國聯邦及州政府管制中廣泛的重點問題。經濟學對管制的理論和經驗的研究興趣曾集中於考察某些特殊產業的價格和進入的控制上。這些產業包括:公用事業(電力、管道運輸)、通訊、交通(公路貨運、鐵路、航空)與金融(銀行、保險、證券)。這種管制被稱為“老式”的管制。為了體現產業研究的廣泛重點,在1970年以前,管制的經濟理論一般強調公共事業里的定價問題。大部分注意力都投向規模技術遞增收益情況下的定價問題。討論也都集中在如何選擇能保證公用事業的資本投資有一特殊回報率的價格,以及維持成本最低化的激勵等相關問題之上。為在高峰和非尖峰時段最優分配消費者的需求而設計的費率結構已經運用於電力和電信產業。
管制經濟學作為一個研究領域,需要一套邏輯清晰的一般原理,以利於對受管制市場的正式模擬,並就管制制度和管制政策的後果提出某些可驗證的假說。不幸的是,作為文獻快速發展和變化的結果,一個具備普遍意義的可有效運用的管制定義仍未出現。為了評價和檢驗有關管制效果的理論,有必要對某一特殊種類的管制或某些特殊產業作詳細的考據。然而,如果文獻過於分散和專業化,就會出現一種危險,即每一領域裡的研究者將自顧自地“重複發明車輪(reinvent the wheel)”許多次。這是早期產業研究里屢見不鮮的事情。一種管制的經濟理論必須能普遍適用於可觀察到的各種形式的管制活動。心懷於此,我們將回顧經濟學文獻中一些重要的管制定義。
直到1970年,大部分早期的管制文獻都將焦點放在公用事業的管制上。體現這些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首推卡恩(Kahn,1970,1971)教授的經典教科書。卡恩(1970,P.2)將公共部門(public sector)和公用事業(public utility)視為兩種“競爭性市場模型明顯不能描述或甚至無從描述”的經濟。卡恩(1970,P.20)觀察到,“管制的實質是政府命令對競爭的明顯取代,作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圖維護良好的經濟績效。”卡恩(1970,P.3)對管制者對公用事業的管制作了如下定義:“對該種產業的結構及其經濟績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規定……如進入控制、價格決定、服務條件及質量的規定以及在合理條件下服務所有客戶時應盡義務的規定……”卡恩的定義是建立在公共事業的管制經驗之上的,並不能一般化地擴展到其他管制領域,如環境污染和作業場所安全。更應引起注意的是,作為競爭性市場內容而存在的政府制度(government institutions),在卡恩看來只游離於市場之“邊緣(periphery)”,因而未作討論。
卡恩(1970)所強調的領域主要是對壟斷的管制及費率的決定。他尤其關心邊際成本定價的一般原則、長期和短期邊際成本及價格歧視等問題。卡恩(1971)對管制制度的考慮包括:導源於收益率管制的投入扭曲(即阿弗奇一詹森效應Averch-JohnsOn effect)、自然壟斷與規模經濟以及受管制產業(電力、電信、天然氣、貨運及其他)內的競爭。
謝潑德和威爾科克斯(Shepherd and Wilcox,1979,p.267)聲言“管制只是管制者們的所作所為”。他們的管制教科書把“針對工商業的公共政策”劃分為反托拉斯法、管制及公共企業(public enterprise)三類。謝潑德和威爾科克斯集中討論的公用事業包括能源部門、通訊、運輸及城市服務等。他們關於公共企業的討論主要圍繞公共所有權和對公用部門的控制。其中的重點又放在政策制定者與受他們管制的企業之間的互動關係上。
1981年,一個重要的進展是由喬斯科(Joskow)和諾爾(Noll)作出的。他們全面總結了競爭與非競爭產業里的價格與進入的管制,以及對“質量”(環境、健康、就業安全及產品質量)的管制。他們還強調以管制的政治、行政程式為研究重點的管制的立法與官僚理論的重要性。
傳播最廣的管制定義是由斯蒂格勒(Stigler,1971,P.3)提供的:“作為一種法規(rule),管制是產業所需並主要為其利益所設計和操作的”。在他看來,管制是國家“強制權力”的運用。因此,管制幾乎能採取任何手段滿足某產業的欲望,最極端的就是增加它們的獲利能力。斯蒂格勒列舉了四項為產業所需而由國家提供的管制手段:直接的貨幣補貼,新進入的控制、對產業輔助品生產的鼓勵及代替品生產的壓抑以及價格的控制。另外,斯蒂格勒(1981)又將管制的範圍擴展到所有的公共一私人關係中,不僅僅包括“老式”的公用事業和反托拉斯政策,還包括對“要素市場的公共干預”,貨幣籌措及支付,以及“對商品的服務和生產、銷售或交易的公共干預”,還有法律制度。就設定一個範圍或邊界的意義來說,上述定義已遠遠超出了我們的目的。斯氏(1981)的理論偏重於管制的起源,這在管制被確切理解前是必要的。我將在下一章回過頭來討論管制的起源問題。
管制經濟學家還考察過那些主要負責執行反托拉斯法的機構,即法務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這些研究都運用了產業組織的方法以考查反托拉斯政策對市場結構和績效的影響效果。
自從1970年環境保護委員會(EPA)建立以來,管制的重心開始轉向環境質量、產品安全及工作場所安全的管制。這種在管制教科書中能觀察到的開始強調“新浪潮”或“社會性管制”的變化波及各種產業。大量有關環境管制和政策的文獻開始問世,如鮑莫爾和奧茨(Balamol&Oates,1975、1979)。同時也出現了大量關於產品及作業場所安全的文獻,如維斯凱西(Viscusi,1979、1983)。這些新的研究領域將管制研究的理論背景顯著擴展到福利經濟學,公共財政學及不確定條件下的決策科學等領域,它們都將反映在我們的討論中。
1.1.2 法學中的管制定義
管制研究的對象是各種可替代的政府干預市場形式的複雜特徵和後果。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制既涉及市場行為的一般規則(general rule),也涉及為達到短期政策目標而採取的特殊行動。哈耶克(1960,pp.220—221)觀察到,斯密(Adam Smith)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對政府干預的反對尤其針對“政府強制力的使用,即非一般法的正規執行,並且迎合某些特殊目的”的現象。管制研究既包括市場的一般規則也包括隨機的政策行為。
市場是一種社會習俗,而非自然現象。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掌)”依賴於管制市場交換的法律這一“看得見的手臂”。市場交換的規則一般來源於已經形成的習慣和標準的實踐以及普通法。政府對市場的管制則提供了一些附加的常常是補充性的法規,從而對交易的範圍或約束或鼓勵。
有秩序的市場交易對法律規則的依賴,有時被經濟學家視為理所當然的事。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1973,第一卷,p.4)里一個主要的理論是:“律師所研究的正當行為的規則,作為一種秩序,其大部分特徵都不為律師所知;而研究這種秩序的經濟學家也同樣不詳知他所研究的秩序依賴其上的行為規則的特徵。”對受管制市場的研究必須從市場規則的研究入手,這是法學和經濟學的接壤之處。通過研究市場得以運轉於其中的制度框架的研究,我們也許能更好地描述特殊的管制制度的效果。更進一步,我們也許可以對管制是否能促進市場配置作出估價,並且決定應該採用何種形式的管制。
人們常常認為,市場交易和市場的政府管制構成資源配置的兩種可替代方法。如果我們將管制的含義限制為政府對資源配置的直接參與,這個觀點是正確的。但這並非管制的唯一形式。在某些情況下,與普通法相比,管制也許能為市場交易提供一個成本更低的基礎。在處理市場參與者遇到的問題時,管制不必拘泥於命令和控制的傳統形式。行政管制能夠藉助普通法的形式和程式。管制也可建立允許市場式配置機制運行的規則。除此以外,管制機構可建立一種法庭(forum),使特殊權力得以實施;與此同時,某些判例(precedents)也被建立起來,以避免特殊結果和配置的出現。因此,管制論者必須證明,與司法執行規則相比,公共管制所提供的規則,不但能降低行政成本,而且能帶來更有效的資源配置。
對契約安排的干預是否必要,是管制中涉及到的重要問題。如果個體代理者選擇自願的交易,私人間的談判應該產生有效的配置。另外,契約的形成,是契約法、財產法和民法等普通法的管轄對象。任何對管制制度是否必要的估價,都必須考慮可替代的法律制度。例如,通過對產品和作業場所安全的管制而取得的市場配置,就必須與義務規則(liability rules)下能觀察到的市場配置相比較。因此,管制的一個主要方面是要涉及可替代的法律制度的研究。
管制中另外一個基本問題是要分清執行一般規則和特殊限制的方法。許多這樣的問題在法學和經濟學文獻中得到了處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規則是否應該通過公法或私法的努力去執行。行政管制的作用也許與來源於公法執行的正的淨利潤相關。
契約、民事及財產的普通法一般都通過私法來執行。正如蘭德斯(Landes)和波斯納(Posner)(1975,p.3)觀察到的,“國家的作用僅限於提供一套法院體系。”刑法大部分是公法執行的。反托拉斯法則代表一種公法和私法混合執行的有趣形式。三重損害懲罰(trebledamagespenalty)為私法執行提供了激勵。管制機構或依賴私人控訴,或依賴信息收集中發現的有關違犯產品質量標準和作業場所安全規則的犯罪報告。個人向管制機構提供信息的作法,體現了私法和公法執行的相互結合。
對公法和私法執行進行比較研究的文獻日益增多。在一篇重要的論文裡,貝克爾(Becker)和斯蒂格勒(1974)認為,競爭性的私法執行通過來源於罰金的激勵,能夠取得最佳的執行效果。蘭德斯和波斯納(1975)對此有歧義,他們指出,通過高於外部損害水平處以罰金和降低拘捕的可能性,公法執行能夠在更低的成本之下實現。然而,在更高罰金的情況下,私人部門將增加執法資源的投入,從而導致無效率的過度投資。波林斯基(Polinsky,1980)指出,刑事犯罪會引發外部性損害。在此情況下,由於有限損害(各個違法者造成的損害其實是可加的),私法執行會導致投資不足。波林斯基聲稱,競爭性的私法執行成功率不如公法執行。因此,即使公法執行在成本上不占優勢,從社會角度看卻更為可取。
法律的執行,除了具備公共商品的性質,也可能存在規模經濟性。從單個原告的角度看,法律的訴訟成本可能大大高於其所受到的損害,雖然所有原告所受的總損害大於一次法律訴訟的潛在成本。波斯納(1977,p.449)指出,一種集團訴訟將許多零碎訴訟匯集起來,能夠產生訴訟的規模經濟。但波斯納又指出,如果任何一個原告所受的損害較小,而原告的數量卻很多,則使每一個原告得到賠償的成本會高得令人咋舌。可是,如果無法提出集團訴訟,那么,社會就不能享有對違法者處以罰金而產生的預防效果所帶來的利益。
行政機構扮演的角色是,將個人的申訴匯集起來,並根據來源於個別消費者的申訴,對違法者處以賠償性處罰。與集團訴訟不同,所收到的申訴不一定來源於同一時期,但必須經過一段時期的考察。另外,管制機構可以根據少數申訴展開自己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