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

背景

這屆大公會議主要是為制裁佛提烏斯(photius)於公元 859年鼓吹裂教之事,由教宗哈德良二世召集。原來,前任君城宗主教依納爵由於得罪政壇要人(君城彌額爾三世的叔父巴達斯)而獲充軍,佛提烏斯被升為宗主教,他極願獲得教宗尼古拉一世的認可。尼古拉一世卻認為事態嚴重,遂委派兩位代表勘察究竟。兩位代表到達君城之後受盡恐嚇,最後竟在東方三百一十八位主教前宣布佛提烏斯為合法的君城宗主教。另一方面,受盡屈辱的依納爵抗訴教宗,教宗在仔細查究之後於862年召開羅馬會議,宣告861年的君城會議無效。佛提烏斯在君王的支持下,又於867年召開另一次會議,會議中絕罰當時的教宗尼古拉一世。但當東方政權易手之後,整個事件有了新的變化,新任君王巴西略(basileius)驅逐了佛提烏斯,復招回充軍十年的依納爵,巴西略御請教宗哈德良二世懲罰並原諒悔過的佛提烏斯。

所定信理

大公會議在869年10月5日隆重開幕,會中宣讀了哈德良二世的函件,其包括《和解的文獻》:“凡願意和教宗和解的佛氏支持者在滿全某些補贖之後都可得到赦免。”
1、所定信理:
(1)我們決定:“對耶穌基督我們的主,與萬有的救主的聖像和聖福音的經卷該同樣予以尊敬和欽崇。”
(2)相仿地,對他無玷之母——天主之母瑪利亞的聖像,也是如此;此外,我們也繪出天使的圖象,依據《聖經》語句所象徵的。我們還恭敬、尊重極可欽佩的宗徒的、先知殉道的、以及一切聖人聖女們的聖像。而且,凡不這樣做的,應由父及子及聖神,予以絕罰。
2、所定規條
(1)既然宗座的以及大公會議的典章,完全不準主教的擢升與祝聖,受到君王權勢與命令所干預,則我們一致定斷,並亦這樣宣布我們的主張,若某一位主教之接受祝聖,由於君王的欺騙或壓迫,則該用一切辦法,來予以革職,因為他之所以願意或同意占有天主之家,不是由於天主的旨意以及教會的禮儀與訓令,而是由於肉情的願欲,是出於人而由於人。
(2)世上任何權勢,對任何在位的教宗,不可不予以尊重,更不得企圖把他們從自己的寶座上推下來,相反地,我們認為他們,應享受一切尊敬與榮譽,而以羅馬元老至聖教宗為首位。
(3)我們不許任何人,設計陷害羅馬元老至聖教宗,且不得流言蜚語,加上莫須有的罪名而予以詆毀,否則要受懲罰。

結果

佛氏二度被傳召,他卻頑強地予以拒絕服從,因而遭受絕罰,他的所有文獻都被焚毀,同時也絕罰了所有異說者和支持佛氏的不悔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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