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產品註冊所需資料
(一)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二)產品技術要求;
(三)產品檢驗報告;
(四)臨床評價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及標籤樣稿;
(六)與產品研製、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七)證明產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資料。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常見的第二類醫療器械
X線拍片機、B超、顯微鏡、生化儀等屬於Ⅱ類
監管部門
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註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
進口第二類醫療器械
向我國境內出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由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和註冊申請人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檔案。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申請資料中的產品檢驗報告應當是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臨床評價資料應當包括臨床試驗報告,但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除外。第二類醫療器械變更:已註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其設計、原材料、生產工藝、適用範圍、使用方法等發生實質性變化,有可能影響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註冊人應當向原註冊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發生非實質性變化,不影響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將變化情況向原註冊部門備案。
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
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應當進行臨床試驗;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於進行臨床試驗:
(一)工作機理明確、設計定型,生產工藝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套用多年且無嚴重不良事件記錄,不改變常規用途的;
(二)通過非臨床評價能夠證明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
(三)通過對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者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能夠證明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
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以及所生產醫療器械的註冊證。受理生產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並發給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第二類醫療器械還應當標明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和醫療器械註冊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
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製度。記錄事項包括:
(一)醫療器械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
(二)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有效期、銷售日期;
(三)生產企業的名稱;
(四)供貨者或者購貨者的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
(五)相關許可證明檔案編號等。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並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國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手段進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