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二)原經濟貿易局指導國有企業管理和改革、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和領導企業黨建工作、管理國有資產職能及縣直國有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職能。 (八)負責對全縣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全方位監督和業務指導。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的辦公地點設在賓館路71號(原地稅局辦公樓四樓)

一、劃入職責
(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縣屬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的職責。
(二)原經濟貿易局指導國有企業管理和改革、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和領導企業黨建工作、管理國有資產職能及縣直國有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職能。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的辦公地點設在賓館路71號(原地稅局辦公樓四樓)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結合本地實際擬定有關實施細則,報政府批准後實施;制定全縣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法處置違法行為。
(二)負責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處置(包括辦理資產劃轉、出讓,報廢以及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手續)、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報表匯總、登記台帳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縣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網路;培育和發展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並進行管理監督。
(三)按照分級監管的體制,決定和批准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決定和批准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和國有獨資企業的設立、合併、重組、終止、拍賣等審批產權變動和財務處理的重大問題,組織清算和收繳被解散、撤銷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收益;審查批准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年度經營告和重大事項報告以及長遠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畫和收益運用計畫;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國有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四)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負責全縣國有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等非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包括國有土地、礦產、水、森林等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糾紛調處,對產權變動進行審批;負責全縣性融資活動中資源的調配調劑及辦理相關手續的協調;負責縣政府統一規劃中國有資產的調劑,促進資產最佳化配置,合理流動,以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實現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負責全縣國有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等非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收益的收繳。
(六)推進全縣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代表縣政府向國有獨資和重點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七)根據縣委授權,通過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主持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與占用使用方收入掛鈎的考核分配體系;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推進所監管企業的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八)負責對全縣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全方位監督和業務指導。
(九)對所監管企業的黨建、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人才工作進行指導。
(十)根據縣委決定,管理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履行縣委規定的職責。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辦公地點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的辦公地點設在賓館路71號(原地稅局辦公樓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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