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排污費

空氣排污費

空氣排污費是指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收取的治理費用,該費用根據要求可以不予公開。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於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並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徵收依據

空氣排污費 空氣排污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徵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於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並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徵收範圍

空氣排污費徵收範圍包括:汽車尾氣揚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等。

徵收對象

中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中涉及的排污費的收取,只能針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收取。

費用收取

針對火電企業等燃煤大戶,江蘇按照國家的要求,徵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污費。排污費都是收支兩條線,收取的費用也由財政統一支出,用於環境改造。因為國家並沒有要求對此數據公開,所以江蘇尚沒有公開此項費用。

同樣,南京也並沒有公開二氧化硫等工業排污費的收取情況,不過對於工地排放的揚塵,的確是一直在收取“揚塵費”。有監測顯示,工地上的泥土經過汽車反覆碾壓,會形成超細灰塵PM2.5,飄散到空氣中。在這一過程中,10克泥土至少能污染200平方米範圍。對於揚塵污染,南京從2009年就開始試點徵收“揚塵費”,利用價格槓桿促進揚塵污染治理,揚塵排污費的徵收標準為0.24元/立方米/月。2009年,南京徵收“揚塵費”僅僅40萬,2010年則收到了411萬,到了2011年,這一費用則達到了1200萬。2012年達到2000多萬,2013年可能會收取到3000萬揚塵費。

懲罰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2000年修改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拒繳排污費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申請費用公開

2013年12月,全國多地出現霧霾天氣,京津冀長三角地區更是多日發布重污染預警。當月9日,江蘇律師封頂、浙江律師忻芙蓉、上海律師李珺、安徽律師施鮑中4位律師向全國31個省級環保部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他們要求公開的內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2010年~2012年每年收取的空氣排污費總額和2010年~2012年每年空氣排污費使用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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