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史蒂芬-布雷耶看來,美國憲法的主要功能在於保護並且激勵他所說的“積極自由”:在政府以及法律形成中的公民參與。《積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指出,積極自由要求法院的節制以及司法對國會的尊重;它還意味著要承認人民大眾變革的需求和要求。事實上,美國憲法最持久的光芒即在於它的原則可以被調適,從而應對未曾預見的情形,布雷耶反對將憲法視為一個關於已經逝去的世界的靜態指引。《積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針對當代美國憲法諸領域內的若干典型案例進行了精彩論述,極大地促進了當下有關美國法院之角色和權力的辯論。
作者簡介
史蒂芬·布雷耶,自1994年起,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此之前,他曾任教於哈佛大學法學院,出版有《打破惡性循環:政府如何有效規制風險》、《規制及其改革》等行政法領域內的經典著作;自1980年至1994.年,布雷耶為聯邦第一巡迴區抗訴法院法官,並在1990年至1994年擔任該院首席法官。在任職最高法院後,布雷耶成為自由派憲法解釋理論的代言者,並在2005年出版《積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一書。
田雷,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博士,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近期出版譯著有《事故共和國:殘疾的工人、貧窮的寡婦與美國法的重構》(上海三聯書店2008年版)、《人民自己:人民憲政主義與司法審查》(譯林出版社2010年版)、《看不見的憲法》(法律出版社即出)。
目錄
致謝
導言
第一部分 主旨:積極自由
第一章 主旨之考察
第二章 一種解釋傳統
第三章 憲法簡史
第二部分 套用
第四章 言論
第五章 聯邦制
第六章 隱私
第七章 糾偏行為
第八章 制定法解釋
第九章 行政法
第十章 小結
第三部分 回應原旨主義的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