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內鬥爭

種內鬥爭

種內鬥爭是指同種生物個體之間,由於爭奪食物,棲息地或其它生活條件而發生的鬥爭,叫做種內鬥爭。

例如,鱸魚的成魚經常以本種幼魚為食;有的動物的雄性個體在繁殖期時,往往為了爭奪雌性個體與同種的雄性個體進行鬥爭。對於失敗者常常造成死亡,但是對於種的延續是有利的,可以使同種內生存下來的個體得到比較充分的生活條件,或者出生的後代能夠更優良一些。

種內鬥爭是指同種個體間的競爭。生態學上對種內競爭十分重視,把它看做是調節種群密度的一種機制。尼科爾森(A、J、Nicholson, 1954)基於這一觀點,把種內鬥爭分成爭奪型和競爭型兩類。屬於爭奪型的有關個體,任意消耗資源,結果所有個體都得不到足夠的量,極端情況,可共同死滅。這種類型從維持種群的觀點來看,浪費資源,容易發生個體數大幅度變動,食草動物出現的競爭就是其中一例。屬於競爭型的有關個體,一部分個體確保其所需要的資源,其餘一部分個體有時得不到利用資源。為了維持種群資源可被有效地利用,同時使種群的密度維持在穩定的狀態。具有勢力範圍的動物和捕食寄生者中表現的競爭就是其中的一例。如果個體間鬥爭能力的差異小,種內鬥爭趨向於爭奪型;個體間鬥爭能力的差異大,種內鬥爭就趨向於競爭型。植物中存在的所謂自動稀疏現象,通常認為是由於種群內個體間產生了大的差異,弱小的個體受到大形個體的抑制而造成的。出生時間的遲早和所處環境的差別也會造成個體競爭能力的差異。但當這種差異為遺傳性所決定時,競爭就成為自然選擇的主要因素。達爾文(1859)認為,生活要求相同的同種個體間所產生的鬥爭最為激烈。他認為這是進化的主要原因。關於種內鬥爭在進化上的重要住,有很多見解。其中有人〔如李森科( T.D.Lysenko,1945)〕甚至對種內鬥爭的存在的事實持否定態度。溫愛德華茲(V.C.Wynne-Edwards,1962)提出,動物中經常以發展各種社會行為來避免種內鬥爭過激的現象,以象徵性的形式來解決鬥爭,稱為習慣的競爭。例如,高等動物中常見的威嚇就是其中一種形式。他主張這一類社會行為是種群水平的(不是個體水平的)在自然選擇中即群體選擇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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