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是稅收徵收管理基本法律,主要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其中稅款徵收是稅收征管活動的中心環節,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體現。稅款徵收主要形式分為查賬徵收、核定徵收、定期定額徵收、查驗徵收、委託代征等。我們主要探討的是定期定額徵收,核心是稅額核定,其適用對象為個體工商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8第16號令,關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期限、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這裡稅額核定條件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國家稅務總局2008第17號令,關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定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既所謂雙定戶,其徵收方式為定期定額徵收。
2、由於個體工商戶經營過程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使生產經營過程的收入成本費用等不能準確提供和核算,不能建立賬薄,只能按雙定戶管理。徵收的稅額為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為準。稅收征管實踐證明,絕大多數個體工商戶習慣核定稅額,不願建賬,即使有賬也是流水賬,不能作為計稅依據,只能作為參考。另外,個體工商戶經營穩定性無法保障,生意興隆維持時間長,生意不景氣便廢業走人。所以開、廢業頻率高,走逃等形式的非正常戶頻頻發生。由此產生核定的稅額欠繳現象也是屢屢存在。
3、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各類業戶,在經營過程中,經常採用現金交易,以貨易貨,抵押轉讓等交易手段,既不建賬又不計賬,稅務機關無法實行查賬徵收。為使這部分應徵稅款能夠及時足額入庫,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和其經營情況,對這樣的個體工商戶核定其稅額,實施定期定額徵收。所以,對於無賬不能準確計算查實的個體工商戶適宜這種定期定額徵收方式。
基本原則要求
1、簡單易行便於操作。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其稅額核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08第16號令《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七、八條,共有7種方法6項程式,基本達到個體工商戶稅額核定要求。稅額核定通常我們採用《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四款方法進行核定。其稅額核定程式主要是按《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操作,主要是自行申報和參考調查結果計算應納稅額。上述核定比較簡單,而且便於操作,2008年12月以前,都按此方法和程式實行。相對查賬徵收,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不僅簡便而且成本低,故許多小規模納稅人都願意開辦個體工商戶,不需建賬,核定定額。
2、稅額核定應盡力達到準確合理。由於個體工商戶經營內容、經營規模、經營地點、行業特點等因素不同,核定稅額不同。通常對新開業戶,考慮新辦業戶困難因素,往往核定稅額較低,待日後規模逐漸擴大,經營逐漸好轉再適時調增。所以,核定稅額很難一步到位,只能逐步達到準確合理。象查賬徵收那樣,開具多少發票,就交多少稅款,個體工商戶很難做到,並已經習慣這種核定稅額方法繳納定額稅款。
3、稅額核定的檢查監督。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並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由於長期以來,對個體工商戶經營資料要求和檢查堅持不夠,要求不嚴,未能把這項檢查制度堅持和實施,所以對核定與調整稅額缺失有利證據資料,弱化了稅額核定合理性、準確性以及定期定額徵收管理。
方法
目前稅務機關核定稅額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種: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採用以上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稅額的依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額執行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繼續經營的納稅人,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按照上述規定重新核定下一個定額執行期的定額。
歷史與現狀
1、稅額核定歷史狀況及方法。2008年12月31日以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4%、6%兩擋徵收率徵收。一般情況下稅額核定按租金反算法推算銷售額,再計算應納稅額。《征管法》確定的起征點為5000元和3000元,最低稅額可確定為200元和180元。
2、稅額核定的變化。2009年1月起,小規模納稅人實行3%徵收率,取消前兩擋徵收率,起征點不變,最低稅額可確定為150元和90元。稅額核定不再使用按租金反推銷售額法,而是採用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的計算機核定軟體系統,統一其核定方法。計算機核定其參數主要以面積為主,地域等條件為輔,經過半年多的實踐,計算機核定稅額的利弊凸現無遺。採用計算機核定稅額時,當各項調查數據輸入計算機後,計算機自行確定應稅銷售額,人為的隨意更改是不可能的,除非錄入不真實的調查數據。然而能有效堵塞核定中的隨意性,這是有利的一面。不利因素是計算機核定一個模式千篇一律不分行業的一刀切,行業間很容易產生稅負不公現象。
3、稅額核定的調整。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核定的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比對後,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不僅要補繳稅款,而且應做為下期稅額調整的依據。這裡問題是有的行業使用和開具發票,可以進行比對和調整,而不使用和開具發票的行業則不能比對和調整。這樣不使用和開具發票的行業因不能依此進行比對和調整,同樣存在稅負不公的情況。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式重新核定定額。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其稅額調整通常在年度終了後進行,一般調增不調減。2009年1月1日之後,稅額調整一般在一個季度終了後就有調整,有增也有減。
征管建議
1、稅額的核定和徵收兩分離。
現行稅收征管中查賬徵收實行了征、管、三分離,而定期定額徵收未做要求。筆者認為稅額核定與徵收也應實行兩分離。既核定不徵收,徵收不核定。建議設定專門稅額核定機構,統一核定定額,分別徵收管理。現階段的核定徵收於一人之身,一人說了算,有很大弊端。再先進、再精確的軟體都是由人來操作,為防止“暗箱”操作,所以應實行核定與徵收分離。
2、稅額核定不應一種模式
目前稅額核定所採用的計算機軟體系統,分三大類行業,既商業、工業、修理修配業。其中商業有16項內容,通常填寫有9項,實際參與計算有6項。工業有18項內容,通常填寫有9項,實際參與計算有6項。修理修配業有10項內容,通常填寫有7項,實際參與計算有5項。上述行業大類中,除修理修配業以外,商業和工業稅額核定參與計算的項目,主要以經營面積為主,其他為輔。調整係數主要以經營狀況為主,共設定8個級別。上述情況,大多數個體工商戶稅額核定其準確性出入不是很大。但對於有的個體工商戶不是臨街店鋪,經營活動不依靠臨街店鋪,而主要靠關係,其經營業務有電話和手機就行,不在乎樓層。面積大小對於此類經營影響不大,用面積大小衡量不能真實反映實際狀況。另外,對不需要和不使用發票的業戶,如果核定稅額偏低,要進行調整,其依據無法用發票金額比對方法,只能採用其他方法。通常情況下專管員對這樣業戶很少調整。所以,計算機核定稅額不應一種模式,需要建立多種模式,不同行業有不同行業的核定模式,其調整係數不應只設8個級別,應增加10個以上。建議加強改革和完善稅額核定軟體,使之稅額核定的模式多樣化,使之稅額核定更趨於公平、合理,準確到位。
3、計算機核定稅額,應重視實地調查
“有調查才有發言權”,這是偉人的名言。只有深入調查,才會掌握準確有效資料,有了準確的第一手材料,稅額核定才能更準確。所以,深入調查是合理核定稅額基礎和關鍵因素。不僅要重視稅額核定前的調查,而且要加大調查的深度和廣度。有門頭房和沒有門頭房的,臨街和二樓以上辦公的經營業戶,應該有區別,不能一律以面積為主。實地調查中應對沒有門頭的業戶多調查多了解。看其貨物儲藏地以及該地租金和費用,從而全面衡量和確定經行銷售額。現在普遍存在差不多心理,認為個體工商戶簡易徵收,不必那么複雜,交稅就比沒交強。所以,對經營方式隱蔽性較強的業戶如果專管員不深入調查和了解,就不能準確掌握這些業戶的具體情況,那么就很難核定一個合理準確到位的稅額。要使計算機核定真正合理準確到位,深入調查很重要。對於變化的經營業戶應當根據具體經營狀況,到現場了解,隨時修改變化了的經營數據,使不同的經濟條件、經營時期、經營項目、經營狀況與核定稅額匹配。保證核定定額的公平公正,從而保護個體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實事求是核定稅額,不能一刀切、不能一個模式。對同行業的新戶和老戶,專業和不專業,經營規模大和小等,都要實事求是,堅持從實際出發,這樣才能保證稅額核定的合理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