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應納稅額的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賬簿但未設定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二)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採用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稅額核定徵收的計算公式。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其中,應稅所得率應按規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