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5號)
《關於規範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3號)
提供表單
無
提供資料
分支機構需報送《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確認單》(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稅種登記。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標準要求
1.受理審核
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
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核准納稅人稅種,經系統錄入稅種信息。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