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具備一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代徵稅款的一種徵收管理方式。
中國代征制度的實施,目的在於發揮代征單位在控制稅源、組織徵收方面的優勢,減少偷稅漏稅,簡化征納手續,緩解稅務機關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代征單位主要有:①海關,受託代征進口貨物的產品稅、增值稅;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代征營業稅、車船使用稅;③區、鄉政府或村委會,受託代征所在地的屠宰稅;④集貿市場、牲畜交易市場,受託代徵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⑤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有關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稅務機關向代征人發出《代征證書》,明確代征的稅種、稅目、稅率、繳庫方式、繳納期限和代征手續費標準等內容。代征人必須熟悉國家稅收政策、法令和徵收業務,認真履行代征義務。按照稅法規定和代征證書的要求,辦理代征代繳稅款,妥善保管代征資料,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並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與檢查。代征人只能辦理稅務機關委託的代征業務。對於納稅人申請減稅、免稅、退稅以及所發生的稅務違章行為,必須如實送交稅務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