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稅務違法處罰權,政府稅法執行權的一種。稅務違法處罰權是指稅務機關在依法對稅收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措施過程中的一種權力,包括處以罰款,加收滯納金、給予行政處分權等。稅務處罰是指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相應的制裁措施。目前我國的稅務處罰權集中在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採用法律的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國務院可以採用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處罰;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採用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
正確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對於依法組織稅收收入,嚴肅查處稅務違法違章行為,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和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及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當前,進一步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約束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實現行政權力陽光運行的客觀需要,對於充分維護和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征納關係,深入推進稅收法治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級別管轄
稅務機關對處罰管轄是按許可權劃分的,即通常人們聽說的“級別管轄”。級別管轄主要解決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分別管轄哪些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哪些行政違法行為可以由低一個層次的行政機關處罰,哪些行政違法行為只能由高一個層級的機關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這並不排除縣以上稅務機關實施2000元以下的罰款,而稅務所則不能超過2000元罰款額的處罰標準。
稅務所的許可權
稅務機關的行政罰款權相對集中於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這主要是考慮到罰款直接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被處罰相對人的財產權益,鑒於目前基層執法人員的素質狀況以及違法行為的複雜性,必須慎重行事,防止侵犯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考慮到即時處罰的現實需要,因此也必須賦予基層稅務所一定限額的處罰權。
稅務所的稅務行政處罰許可權的範圍,過去一直採取了比較慎重的態度。例如,對個體工商戶和集市貿易經營人員違反稅法規定進行處罰的,凡罰款在200元以上的,需要報經區、縣稅務分局局長批准;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需經主管稅務所所長批准;罰款50元以下的,由稅務檢查組研究決定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以前,也僅賦予了稅務所1000元以下的處罰權,修訂後在授予稅務所的處罰許可權方面比原來有了很大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這樣一來,一是沒有了處罰對象的限制;二是處罰數額也有很大提高,這主要是由於我國物價上漲、經濟繁榮以及市場交易頻繁等原因所需求的。適當擴大稅務所的處罰許可權,有利於稅務所在處理一些輕微的違法行為時避免複雜的審批手續,儘快解決問題,從而有效地維護稅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