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方

租賃方

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物所有者或當前持有者即為租賃方。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並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租賃與借款、買賣等相比,有以下特點:一是租賃是轉移財產使用權,而不轉移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區別於買賣、贈與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點。三是租賃契約為雙方有償契約。

租賃方

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物所有者或當前持有者即為租賃方。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並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租賃與借款、買賣等相比,有以下特點:一是租賃是轉移財產使用權,而不轉移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區別於買賣、贈與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點。二是租賃具有臨時性。租賃不適用於財產的永久性使用,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三是租賃契約為雙方有償契約。

租賃契約中的甲方為租賃方,乙方為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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