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租賃保函的金額應與租金及相應的利息相等,一般自承租人收到租賃設備並驗收合格後生效,至承擔人支付完全部的租金或雙方的時期失效。
適用範圍
租賃保函適用於租賃契約。
在租賃項目中,出租方為避免承租人無法按期償還租金,特別是在融資租賃情況下,租期長、租賃對象的特定性等使出租方承擔較大的風險,往往要求銀行對承租人按期償還租金進行擔保。
分類
租賃保函根據租賃方式不同分為融資租賃保函和經營租賃保函。
1、融資租賃保函
融資租賃保函指承租人根據租賃協定的規定,請求銀行向出租人所出具的一種旨在保證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證承諾。
2、經營租賃保函
經營租賃保函是保證申請人因購買商品、技術、專利、或勞動契約項下的付款責任而出具的類同信用證的保函。
作用
1、對出租方
·便利了租賃契約的執行;
·獲得了及時收回租金的保障。
2、對承租方
·有利於承租方取得設備使用權;
·獲得資金融通、促進資金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