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

秘書處

秘書處,是指聯合國的常設行政機構。由秘書長一人和辦事人員若干人組成,後者由秘書長依聯合國大會決議委任。主要職能是為聯合國其他機構提供服務,並執行這些機構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經安全理事會推薦由大會決議任命,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除領導秘書處處理行政事務外,尚有權將他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在國際爭端中親自或派代表進行斡旋和調停,管理維持和平、行動,等等。

基本信息

聯合國秘書處

秘書長 秘書長

由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體國際工作人員組成,從事聯合國各種日常工作。秘書處為聯合國其他主要機關服務,並執行這些機關制定的方案與政策。秘書處的首長是秘書長,秘書長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任命,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秘書處的職責同聯合國所處理的問題一樣多種多樣,範圍從管理維持和平行動到調停國際爭端、從調查經濟及社會趨勢和問題到編寫關於人權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報告。秘書處工作人員還使世界各通訊媒體了解和關心聯合國的工作;就全世界所關切的問題組織國際會議;監測聯合國各機構所作決定的執行情況;將發言和檔案翻譯成聯合國各正式語文。

由經常預算提供經費的秘書處工作人員來自170個國家,共約7500人。作為國際公務員,他們和秘書長都對聯合國負責,並宣誓不尋求或接受聯合國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的指示。根據《憲章》,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和工作人員責任的專屬國際性,決不設法不當影響其責任的履行。

聯合國總部設在紐約,但在日內瓦、維也納和奈洛比也設有很多機構。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日內瓦辦事處)是會議外交中心以及裁軍和人權問題論壇。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維也納辦事處)是聯合國藥物濫用管制、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及國際貿易法等領域活動的總部。聯合國奈洛比辦事處(奈洛比辦事處)是聯合國環境和人類住區領域活動的總部。

機構

聯合國秘書長辦公廳

聯合國內部監督事務廳

聯合國法律事務廳

秘書長 秘書長

聯合國政治事務部

聯合國裁軍事務部

聯合國和平行動部

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

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

聯合國大會和會議管理部

聯合國新聞部

聯合國管理事務部

聯合國伊拉克方案辦公室

聯合國安全協調員辦公室

聯合國藥物管制和預防犯罪辦事處

秘書長 秘書長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

聯合國奈洛比辦事處

歷任秘書長

特里格韋·賴伊 (挪威,歐洲),1946年2月至1952年11月。

達格·哈馬舍爾德 (瑞典,歐洲),1953年4月至1961年。

吳丹(緬甸,亞洲),1961年上任,1962年當選,服務至1971年12月。

秘書長 秘書長

庫爾特·瓦爾德海姆(奧地利,歐洲),1972年1月至1981年12月。

佩雷斯·德奎利亞爾(秘魯,南美洲),1982年1月至1991年12月。

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埃及,非洲),1992年1月直至1996年12月。

科菲·安南(加納,非洲),1997年1月至2006年12月。

潘基文(韓國,亞洲)2007年1月至今。

產生

聯合國秘書長的產生遵循這樣的過程:首先在現任秘書長卸任前各參選國首先向世界各國通報推薦人,然後根據通報名單,在經過由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聯合國安理會討論,並獲同意的情況下,然後提交到聯合國大會,由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共同投票,獲票最多的人,當選下一屆聯合國秘書長。

秘書長 秘書長

這裡,還有一條約定俗成的規定,即秘書長人選每十年各大洲輪換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以往的秘書長人選,基本遵循這樣的流程。但2007年的秘書長換屆,此舉受到挑戰:按常規下屆秘書長應由亞洲人擔任,然而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卻提出了新的主張。

作用

聯合國秘書長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務員又是執行長,作為聯合國理想的象徵,秘書長為全世界人們,尤其是窮人和弱勢人群仗義執言。

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他履行行政長官的職務,以及安理會、聯合國大會、經濟社會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組織“所託付之其他職務”。憲章還規定秘書長有權力“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這些綱領性的原則即明確規定了本職位的權力,又給予其極大的採取行動的自由。如果秘書長不關心成員國的利益,他就不稱職。但是他必須要維護聯合國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權威,一言一行都要從和平的角度出發,為此甚至可以不惜經常得罪上述成員國。

秘書長 秘書長

秘書長要參加聯合國各機構的會議,同世界領袖、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舉行會談,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員國的人們能清楚地了解聯合國日程上值得國際關注的眾多事情。每年,秘書長都要作聯合國工作報告,評價聯合國的工作,指出以後的工作重點。聯合國秘書長同時又是行政協調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由聯合國基金會、署及其他專門部門組成,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在聯合國體系面臨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務上謀求進一步的協調與合作。

聯合國秘書長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發揮他的“積極職能”,本著獨立、公正、誠信的原則,公開或私下裡採取措施,防止國際爭端的產生、激化和傳播。

每任秘書長在其任期中間都會根據當時的時代形勢確定自己的工作重點。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秘書長經安理會推薦由聯合國大會任命。

任命條件

聯合國秘書長應該具備什麼條件,這是個很複雜的問題。

一般來說,秘書長必須有著非凡的外交才華和卓越的外交經歷,而且,這個人不僅會英語,法語也必須非常熟練。

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七條規定:“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本組織所需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秘書長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委派之。秘書長為本組織之行政首長。”那么,聯合國秘書長是如何選舉產生、又有哪些任命條件呢?

聯合國大會1946年1月24日通過的第11(I)號決議就秘書長的任命和待遇有了較詳細論述,主要內容有:

首先,秘書長一職應該由德高望重的人擔任。

其次,秘書長應得到足夠的待遇,聯合國提供官邸、家具等維持和修葺費用。

再次,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期滿後可以連任。

最後,有關秘書長人選的具體要求:

關於以後各屆秘書長的任期,由大會和安理會根據未來秘書長之經歷決定;

秘書長 秘書長

秘書長在退休後,任何會員國政府不得聘用其擔任政府職位,以免因為持有相關情報讓其他會員國不安。秘書長也應該拒絕接受這種性質的任命;

確定首任秘書長任期為5年,期滿時可連任5年。根據《憲章》第18條和第27條的規定,秘書長應由安理會7個理事國之可決票(自1965年安理會理事國增加到15個後,可決票數也相應改為9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提名,經大會以到會及投票的會員國多數表決任命之,除非大會自行決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數;

大會應以秘密會議方式討論(秘書長)提名與任命問題,安理會應儘可能向大會推薦一名候選人,以避免在會上就提名問題進行辯論;無論安理會或大會投票均應採用秘密投票。

改革方案

第1屆聯合國大會15日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兩份框架性決議,批准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對秘書處下屬的維持和平行動部和裁軍事務部進行改革。

根據決議文本,聯大批准潘基文提出的改革維持和平行動部的建議,其中包括增設“維和行動服務部”,由秘書長任命一位副秘書長負責;批准成立裁軍事務辦公室,取代現有的裁軍事務部,由一位副秘書長級別的高級代表負責;強調新成立的裁軍事務辦公室必須執行聯大所作出的相關決定、決議和所賦予的任務。

決議要求潘基文分別就改革現有兩個部門的具體細節儘快向聯大提交報告。

潘基文在決議通過後發表講話,對聯合國成員國的支持表示感謝。他表示,他將與成員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共同推進改革,並承諾將繼續在改革問題上本著開放和透明的精神與成員國進行協商。

學生會秘書處

學生會秘書處是目前我國高校學生會組織中普遍設定的執行機構。學生會秘書處一般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2~3人,及若干執行秘書構成。

主要職責:

1.處理學生會的日常事務;2.負責各項會議的記錄工作,協助主席團健全學生會各項規章制度;3.負責起草學生會有關檔案;4.負責學生會相關檔案的管理工作;5.及時向各部處傳達主席團的有關工作部署,及時向主席團匯報各部處有關工作情況;6.負責學生會財務審計監督;7.負責各部門工作完成情況監督;8.統籌人事任命,職務調動,及時更新學生會成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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