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司寇·大司寇

《秋官司寇·大司寇》是西周時期文學家周公創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原文

秋官司寇·大司寇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以圓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圓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圓土者殺。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大祭祀,奉犬牲;若祀五帝,則戒之日,蒞誓百官,戒於百族。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大軍旅,蒞戮於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作者簡介

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周武王姬發的弟弟,曾兩次輔佐周武王東伐紂王,並製作禮樂。因其采邑在周,爵為上公,故稱周公。周公是西周初期傑出的政治家、軍事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尊為“元聖”和儒學先驅。周公一生的功績被《尚書·大傳》概括為:“一年救亂,二年克殷,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六年制禮樂,七年致政成王。”周公攝政七年,提出了各方面的帶根本性典章制度,完善了宗法制度、分封制、嫡長子繼承法和井田制。周公七年歸政成王,正式確立了周王朝的嫡長子繼承制,這些制度的最大特色是以宗法血緣為紐帶,把家族和國家融合在一起,把政治和倫理融合在一起,這一制度的形成對中國封建社會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為周族八百年的統治奠定了基礎。著有《周禮》及《詩經》《尚書》的部分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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