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法體系之行政稱為“公行政”,
在私法體系內也有行政,稱為“私行政”。
私行政是相對於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而言的。私行政與公共行政都是屬於行政(administration)的範疇。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行政即國家行政,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活動。而所謂的公共行政,是指那些不以營利(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組織、管理與調控活動。公共行政與私行政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基於“公共利益” 和是否具有“營利性”。
例如,私法人的行政(尤其在私法的法人組織內)等,行政若存在於私法體系,為“私行政”。
“私行政”之研究屬於私法,主要是民法體系的研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