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招錄、招聘、補充等業務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再就業援助制度;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國(境)外人員在秀就業管理政策;擬定縣屬國有企業用工政策並對其用工進行綜合管理。
(四)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牽頭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公)傷和離退休政策。
(八)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職稱、專家綜合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承辦法定、委託或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榮譽和獎勵制度,綜合管理獎勵表彰工作。
(十一)擬訂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秀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地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計畫;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人事、督查、宣傳、統戰、精神文明、愛國衛生、安全消防、人口計生、教育培訓、信息調研、政務公開、行政後勤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二)規劃財務和基金監督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重大項目編制;承擔部門綜合預算和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財務管理和核算工作;承擔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本系統數據統計和發布工作;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人員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人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法制信訪科(紀檢監察室)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貫徹落實國家信訪條例;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的管理規則、辦法和集體上訪、罷工處理政策和措施;負責處理來信、來訪接待工作;組織協調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綜合分析信訪信息並提出政策建議;督促檢查信訪事項處理和落實情況;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議案、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綜合治理、普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承擔部門及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掛縣就業再就業辦公室牌子)
擬訂城鄉就業再就業規劃、年度計畫、人才隊伍建設及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秀山就業管理政策;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外國人(不含專家)來秀山就業許可和國(境)外、縣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負責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承辦縣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事務;指導、協調全縣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負責制定縣屬國有企業用工管理辦法、審批用工計畫,指導縣屬國有企業依法用工並對違規用工行為進行查處;負責鄉鎮就業再就業工作指導和年度考核工作。
(五)社會保障科(掛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監督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貫徹執行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和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公)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康復、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工作;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負責縣級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負責企業特殊工時審批工作;統籌擬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負責管理和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派駐32個鄉鎮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工作;負責鄉鎮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和年度考核工作。
(六)工資福利科
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津補貼和休息休假政策;承擔縣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調查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補貼的審批、調整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福利和死亡人員相關費用計發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退休福利等業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培訓等相關工作;參與醫療、住房制度改革等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掛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縣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縣級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人事管理事項;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及分析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考試和審批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考核及管理服務工作和學術帶頭人的選拔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綜合管理全縣職稱改革工作和初、中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職務聘任和聘後管理及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考試和頒證工作。
(八)公務員管理科(掛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綜合管理和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承辦法定人事任免事項和縣政府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任免手續;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的公開招考、計畫編制和報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縣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交流調配;負責國家機關非學歷短訓班的審批,參與成人高等學歷考務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隊伍考試工作;綜合管理縣政府各部門的獎勵、表彰和授予榮譽稱號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