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期
1.1飼料生產基地的轉換期的要求與有機農場的轉換期要求一致。
牧場、非草食動物運動場草地的轉換期可以縮短到12個月;如果從未使用過禁用物質,則轉換期可以縮短到6個月。
1.2畜禽需經過轉換期後,方可作為有機產品出售。畜禽的轉換期如下:
(a)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
(b)肉用羊和豬,6個月;
(c)乳用畜,6個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它種類的轉換期應長於其養殖周期的四分之三。
平行生產
如果一個養殖場同時以有機方式及非有機方式養殖同一品種或難以區分的畜禽品種,則應滿足下列條件,其有機養殖的畜禽才可以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a)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的圈欄、運動場地和牧場完全分開,或者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是易於區分的品種;
(b)貯存飼料的倉庫或區域分開並設定了明顯標記;
(c)保留了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的分群、飼餵、治療等詳細記錄;
(d)有機畜禽不能接觸非有機飼料和禁用物質的貯藏區域。
畜禽的引入
3.1應引入有機畜禽。當不能得到有機畜禽時,允許引入常規畜禽,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a)肉牛、馬屬動物、駝,已斷乳但不超過6個月齡。
(b)豬、羊,不超過6周齡且已斷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過4周齡,接受過初乳餵養且主要是以全乳餵養的犢牛;
(d)肉用雞,不超過3日齡;(其他禽類可放寬到2周齡)
(e)蛋用雞,不超過18周齡;
3.2允許引入常規種畜,每年引入的數量不能超過同種成年有機畜總量的10%。以下情況,經認證機構許可該比例可以放寬到40%。
(a)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
(b)養殖場規模大幅度擴大;
(c)養殖場發展新的畜禽品種。
所有引入的常規畜禽必須經過相應的轉換期。
3.3允許引入常規種公畜,引入後應立即按照有機方式飼養。
3.4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種材料、疫苗、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
飼料
4.1畜禽應以有機飼料飼養。飼料中至少應有50%來自本養殖場飼料種植基地或本地區有合作關係的有機農場。飼料生產應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種植的要求。
4.2在養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第一年,本養殖場飼料種植基地按照本標準要求生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餵本養殖場的畜禽,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4.3當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允許購買常規飼料。但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a)草食動物(以乾物質計)10%。
(b)非草食動物(以乾物質計)15%。
畜禽日糧中常規飼料的比例不得超過總量的25%(以乾物質計)。
出現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時,允許在一定時間期限內飼餵超過以上比例的常規飼料。
飼餵常規飼料須事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並詳細記錄飼餵情況。
4.4必須保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得到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在其日糧中,粗飼料、青飼料或青貯飼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於60%(對乳用畜,前3個月內此比例可降低為50%)。在豬和家禽的日糧中必須配以粗飼料、青飼料或青貯飼料。
4.5初乳期幼畜必須由母畜帶養,並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許用同種類的有機奶餵養哺乳期幼畜。在無法獲得有機奶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同種類的非有機奶。
禁止早期斷乳,或用代乳品餵養幼畜。在緊急情況下允許使用代乳品補飼,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學合成的添加劑或動物屠宰產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豬、羊,6周;
(b)牛、馬,3個月。
4.6配合飼料中的主要農業源配料都必須獲得有機認證。
4.7在生產飼料、飼料配料、飼料添加劑時均不得使用轉基因生物或其產品。
4.8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產品:
(a)以動物及其製品飼餵反芻動物,或給畜禽飼餵同科動物及其製品;同科動物
(b)未經加工或經過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動物糞便;
(c)經化學溶劑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學合成物質的飼料;
飼料添加劑
5.1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應在農業部發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同時應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5.2允許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
5.3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芽的糧食、魚肝油、釀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質。
5.4禁止使用以下產品:
(a)化學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包括用於促進生長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學合成的開胃劑;
(c)防腐劑(作為加工助劑時例外)。
(d)化學合成的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學提純的胺基酸;
(g)轉基因生物或其產品。
飼養條件
6.1畜禽的飼養環境(圈舍、圍欄等)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以適應畜禽的生理和行為需要:
(a)足夠的活動空間和時間保留;畜禽運動場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氣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應避免過度的太陽照射;
(c)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避免受風、雨、雪等侵襲;
(d)足夠的墊料;
(e)足夠的飲水和飼料;
(f)不使用對人或畜禽健康明顯有害的建築材料和設備。
6.2畜禽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附錄C.1章的要求。
6.3飼養蛋禽允許用人工照明來延長光照時間,但每天的總光照時間不得超過16h。
6.4應使所有畜禽都應在適當的季節到戶外自由運動。但以下情況允許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結構使得畜禽暫時無法在戶外運動,但應限期改進;
(b)圈養比放牧更有利於土地資源的持續利用。
6.5禁止採取使畜禽無法接觸土地的籠養等飼養方式和完全圈養、舍飼、拴養等限制畜禽自然行為的飼養方式。
6.6群居性畜禽不能單欄飼養,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後期的家畜例外。
6.7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動物的傷害。
6.8禁止強迫餵食。
疾病防治
7.1有機畜禽疾病預防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
(a)根據地區特點選擇適應性強、抗性強的品種;
(b)根據畜禽需要,採用輪牧、提供優質飼料及合適的運動等飼養管理方法,增強畜禽的非特異性免疫力;
(c)確定合理的畜禽飼養密度,防止畜禽密度過大導致的健康問題。
7.2允許在畜禽飼養場所使用附錄C中所列的消毒劑。允許在畜禽飼養場所,以對畜禽絕對安全的方式使用國家批准使用的殺鼠劑和附錄B中的物質。
7.3消毒處理時,應將畜禽遷出處理區。應定期清理畜禽糞便。
7.4允許採用中獸醫、針灸、植物源製劑和順勢療法等自然療法醫治畜禽疾病。
7.5允許實行國家法定的預防接種。
當農場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時,允許緊急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母源體抗體物質的產生而採取的接種)。但接種的疫苗不能是轉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獸藥對畜禽進行預防性治療。
7.6當採用多種預防措施仍無法控制畜禽疾病或傷痛時,允許在獸醫的指導下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獸藥,但必須經過該藥物的停藥期的二倍時間(如果二倍停藥期不足48h,則必須達到48h)之後,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能作為有機產品出售。
7.7禁止為了刺激畜禽生長而使用抗生素、化學合成的抗寄生蟲藥或其它生長促進劑。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情、同期發情、超數排卵等)。但激素可在獸醫監督下用於對個別動物進行疾病治療。
7.8除法定的疫苗接種外,飼養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許接受一個療程的對抗性獸藥治療;飼養周期超過1年的,每年最多允許接受三個療程的對抗性獸藥治療,否則該畜禽不得作為有機畜禽或有機產品出售,如該畜禽要繼續留在有機養殖體系內,則必須在認證機構同意後再經過規定的轉換期。
7.9必須對疾病診斷結果、所用藥物名稱、劑量、給藥方式、給藥時間、療程、護理方法、停藥期進行記錄。對於接受過常規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群批標記。
非治療性手術
1有機養殖強調尊重動物的個性特徵。應儘量養殖不需要採取非治療性手術的品種。在儘量減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許對畜禽採用以下非治療性手術,必要時可使用麻醉劑:
(a)物理閹割(肉豬、牛、雞等);
(b)斷角;
(c)在仔豬出生後24h內對乳牙進行鈍化處理(防止傷害母豬乳房);
(d)羔羊斷尾;
(e)剪羽;
(f)扣環。
2禁止進行以下非治療性手術:
(a)斷尾(除羔羊外);
(b)斷喙、斷趾;
(c)烙翅;
(d)仔豬斷牙;
(e)其它沒有明確允許採取的非治療性手術。
繁殖
9.1提倡自然繁殖。
9.2允許採用人工授精等不會對畜禽遺傳多樣性產生嚴重影響的各種繁殖方法。
9.3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會產生嚴重影響的人工或輔助性繁殖技術。
9.4除非為了治療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進畜禽排卵和分娩。
9.5母畜在妊娠期的後三分之一時段內接受禁用物質處理後,其後代不能被認證為有機。
運輸和屠宰
10.1畜禽在裝卸、運輸、待宰和屠宰期間都必須有清楚的標記,易於識別。
10.2畜禽在裝卸、運輸和待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
10.3應給畜禽提供適當的條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過視覺、聽覺和嗅覺接觸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動物;
(b)保持現存的群體聯繫,避免混合不同群體或性別的畜禽;
(c)提供緩解應激的休息時間;
(d)確保運輸方式和操作設備的質量和適合性;運輸工具應適合所運輸的畜禽。
(e)運輸途中應避免饑渴,如有需要,應給畜禽餵食、餵水;
(f)考慮並儘量滿足畜禽的個別需要;
(g)提供合適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h)裝載和卸載時對畜禽的應激應最小。
10.4運輸和宰殺動物的操作應力求平和。禁止使用電棍及類似設備驅趕動物。禁止在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對動物使用鎮靜劑或興奮劑。
10.5除非從養殖場到屠宰場的距離太遠,一般情況下用車輛運輸畜禽的時間不應超過8h。應儘量就近屠宰。
10.6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吊和屠宰。用於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覺的工具應隨時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許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覺,而必須直接屠宰,則應儘可能在平和的環境下以儘可能短的時間進行。
10.7有機畜禽和常規畜禽應分開屠宰,屠宰後的產品應分開貯藏並清楚標記。用於畜體標記的色料必須符合國家的食品衛生規定。
環境影響
11.1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量不超過其養殖範圍的最大載畜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畜禽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而導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11.2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並得到及時處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糞便儲存、處理設施在設計、施工、操作時都應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GB18596養殖場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