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
2004年5月21日
一、判定標準
(一)禽流感病或死禽密切接觸者
1.飼養、販賣、屠宰、加工病禽或死禽的人員;
2.捕殺、處理病或死禽,未按相應規範採取防護措施的人員;
3.直接接觸病或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其他相關人員。
(二)禽流感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
與出現症狀後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生活、居住、護理或直接接觸過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體液的人員。
二、處理原則
1.醫學觀察期限暫定為7天(參照人流感潛伏期,自最後接觸病禽、死禽或病人、疑似病人之日算起),觀察期間不限制醫學觀察對象的活動,但觀察對象活動範圍需在動物禽流感疫區範圍內(疫點周圍3公里)。
2.告知禽流感的臨床特點、傳播途徑及相關防治知識。
3.觀察期間,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人員每日對密切接觸者測試1次體溫,了解其身體健康狀況,填寫《禽流感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登記表》(附表1),並按《禽流感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統計日報表》(附表2)每日上報到縣級疾控機構。各級疾控機構每日按《禽流感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每日統計匯總表》(附表3)匯總,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日12時將前1日附表3上報衛生部。
4.對出現異常臨床表現(體溫≥38℃伴咳嗽或咽痛等症狀)的,應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見《人禽流感流行病學調查方案》),並按照《人禽流感診療方案》進行診斷治療。
5.當出現禽流感疫情在人與人之間傳播時,對密切接觸者應進行隔離醫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