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醫學觀察

隔離醫學觀察

“醫學觀察”和“醫學隔離”是隔離醫學觀察的統稱。

【定 義】
“醫學觀察”和“醫學隔離”是隔離醫學觀察的統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要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採取其他預防措施。
【醫學觀察措施】
密切接觸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記並進行7天醫學觀察;儘量減少外出活動;疾控機構負責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隨訪,每日測量體溫和健康詢問,做好登記。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可居家醫學觀察,也可集中醫學觀察。醫學觀察開始前,專業人員應口頭或書面告知被觀察對象相關傳染病的臨床特點、傳播途徑等相關防治知識,負責醫學觀察的單位聯繫人、聯繫方式等。
【醫學隔離】 對醫學觀察期間出現發熱或呼吸道症狀者,在採取有效防護條件下,應立即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學隔離治療。對疑似或者確診病例採取限制手段,是防止傳染病疫情擴散的重要措施。【目的】 根據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等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其中,對甲類傳染病病人,應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或者根據傳染病的潛伏期將其留驗。對乙類或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法律特別規定,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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