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院管理協會

福建省醫院管理協會於2003年10月16日在福州成立,位於福建省衛生廳內,福建省醫院管理協會是中國醫院協會的單位會員,是全省醫院管理的行業性組織,是各級各類醫院自願組成的民眾性行業性團體,也是全省醫院管理工作者的學術組織,是經省民政廳核准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基本信息

簡介:

福建省醫院管理協會於2003年10月16日在福州成立,位於福建省衛生廳內,福建省醫院管理協會是中國醫院協會的單位會員,是全省醫院管理的行業性組織,是各級各類醫院自願組成的民眾性行業性團體,也是全省醫院管理工作者的學術組織,是經省民政廳核准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福建省醫院管理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家及省發展衛生事業的方針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各級各類醫院管理專業工作者以及社會各界熱心於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積極促進我省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醫院現代化建設、科學管理和專業人才的成長;依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和醫院合法權益,為醫院管理工作者服務;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工作效益和科學管理水平,更好地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把協會建設成為有行業特色的社會團體。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福建省醫院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醫院協會的單位會員,是全省醫院管理的行業性組織。其英文名稱是:Fujian Hospital Association 縮寫為:FHA。
第二條 本會是各級各類醫院自願組成的民眾性行業性團體,也是全省醫院管理工作者的學術組織,是經省民政廳核准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家及省發展衛生事業的方針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各級各類醫院管理工作者以及社會各界熱心於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積極促進我省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醫院現代化建設、科學管理和專業人才的成長;依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和醫院、患者合法權益,為醫院管理工作者服務;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工作效益和科學管理水平,更好地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把協會建設成為有行業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福州市鼓屏路6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根據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對醫院的服務工作;
二、在醫院工作人員中進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教育,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
三、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相關衛生管理法規、部門規章和臨床診療技術規範的制訂工作;
四、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對全省醫療機構醫療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辦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醫院標準的論證、評審及監督管理,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等工作;
六、積極開展醫院管理的學術研究和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調研,為衛生行政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七、編輯出版醫院管理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影像製品,宣傳有關方針政策,典型經驗和先進人物;
八、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崗位培訓,提高醫院管理專業人員的素質;
九、推薦、評選、表彰優秀醫院管理成果、學術蓍作及論文、優秀醫院管理幹部;
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自律活動,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向政府反映醫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
十一、促進醫院與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社會有關團體之間的聯繫與協作;
十二、根據國家政策,加強與國外醫院管理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及台港澳地區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十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興辦經濟、技術實體,開展業務諮詢和服務;
十四、辦理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有加入本會意願的,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院;
三、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與醫院管理有關的科研、教學等單位及醫療器械、醫藥企業;
四、 各地的醫院管理協(學)會及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所在單位或當地醫藥衛生民眾團體推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三、優先在本會舉辦的期刊上發表論文和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四、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積極參與本會工作,承辦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三級醫院2000元/年;二級醫院1000元/年;其他醫療機構500/年;醫藥企業5000元/年。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收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衛生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並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並對其進行監管;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的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衛生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衛生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由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並報民政部門審批,可設立若干專業分會。專業分會經民主協商推選委員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並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規定及本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協會興辦或管理與宗旨、業務相關的經濟、技術實體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活動或服務及按協定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衛生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衛生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衛生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衛生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衛生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 11 月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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