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財社〔2006〕43號
各設區、縣(市、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現將《福建省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附屬檔案:福建省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暫行辦法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暫行辦法
福建省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意見》(閩政〔2006〕5號)精神,提高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以下簡稱“農民工”)技能水平和轉崗就業能力,加快農民工轉移就業的步伐,進一步緩解部分行業企業“招工難”的矛盾,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要以促進轉移就業為導向,以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為目標,以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重點,鼓勵廣大農民工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城鄉社會協調發展,推進海峽兩岸經濟區建設。
第三條 按照“政府推動、社會興辦、部門監管、農民受益”的原則,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費用實行政府、個人或企業共同分擔的機制。政府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準給予補貼,超出政府補貼部分由個人或企業負擔。
第四條 政府補助資金從預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籌集的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各級財政要根據農民工轉移到城鎮就業工作的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資金投入,確保農民工培訓補助經費落實到位。省級財政根據各地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實績、財政困難程度、財政投入情況、培訓補助資金支出進度等因素給予地方適當補助。
第五條 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培訓就業願望和勞動能力、在城鎮務工並辦理了進城求職登記的農民工(包括外省來閩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經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領取合格證書並在本省實現就業的或企業組織的“訂單式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可享受政府培訓補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助。
第六條 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政府原則上按每人不超過3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對農村低保戶、庫區移民、失地農民、“一戶一就業”農民等“就業扶貧對象”的培訓、省內緊缺工種培訓及創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但一般不超過500元/人。具體補助標準依據培訓項目內容、培訓工種、培訓時間、難易程度以及財力狀況等因素由當地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上述“就業扶貧對象”由當地鄉鎮(街道)民政辦或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供證明。
第七條 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以農民直接受益為原則。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以下補助辦法:
(一)有能力墊付職業培訓補助標準內費用的農民工,到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時,自己先全額交納培訓費(包括個人負擔和政府補助標準內費用),定點培訓機構為其出具收費票據。培訓結束後,符合本文第五條規定補助條件者,憑《居民身份證》、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定點培訓機構出具的收費票據、勞動契約複印件(或自謀職業證明、個體經營執照複印件)等就業證明,向定點培訓機構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補助,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轉同級財政部門覆核後,到指定銀行領取培訓補貼資金。具體操作辦法以方便農民工領取培訓補貼費為原則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對確實無力墊付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生活困難農民工,可以採取由承擔幫扶任務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幫扶的方式。承擔幫扶任務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並根據農民工個人條件等因素組織生活困難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申請培訓補貼資金報告應附經其培訓後符合享受職業培訓補助的農民工簽名的花名冊、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培訓班驗收合格證明、勞動契約複印件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等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對相關材料審核後轉同級財政部門覆核,財政部門核定後直接將補助資金劃撥培訓機構。
生活困難對象由各地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三)實施“訂單式培訓”補助辦法。為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鼓勵企業開展 “訂單式培訓”,並對開展“訂單式培訓”的企業給予培訓補助。享受“訂單式培訓”補助的對象為根據企業用工需求,一次性新吸納30人以上農民工就業並實施崗前培訓的用工企業。用工企業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需經用工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用工企業憑新招收農民工花名冊、勞動契約複印件、培訓驗收合格證明、農民工簽名的受培訓人員名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等有關材料,向用工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補助。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轉同級財政部門覆核,財政部門核定後將補助資金直接劃撥到用工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超出政府補助標準的培訓費用由用工企業負擔。開展“訂單式培訓”的企業可自行組織農民工培訓,也可與各類培訓機構聯合實施或委託培訓機構實施。
(四)實施“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助辦法。為提高在崗農民工崗位技能水平,對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給予培訓補助。享受“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助的對象為組織已在本企業就業的農民工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並驗收合格的用工企業。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驗收合格的用工企業,憑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農民工簽名的人員名單、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企業支出培訓費的憑證或發票及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等有關材料,向用工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補助。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轉同級財政部門覆核,財政部門核定後將補助資金直接劃撥到用工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超出政府補助標準的培訓費用由用工企業負擔。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可自行組織在崗農民工培訓,也可與各類培訓機構聯合實施或委託培訓機構實施。
第八條 在榕的中央、省屬培訓機構、企業向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培訓補助資金;非在榕的中央、省屬培訓機構、企業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培訓補助資金。省財政在對各地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資金進行補助時一併予以考慮。各地不得因隸屬關係等原因將中央和省屬管理的培訓機構、企業排除在培訓補助政策之外。
第九條 要動員和組織有資質條件的各類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培訓工作。承擔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和承擔幫扶任務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的確定,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合理布局、擇優的原則,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的辦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在榕的省屬以上培訓機構向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按照上述辦法共同確認省本級定點培訓機構。非在榕的省屬以上培訓機構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參加所在地定點培訓機構的評選。
第十條 定點培訓機構和開展“訂單式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應做好年度培訓計畫編制工作。培訓計畫包括:計畫培訓人數、培訓專業(工種)、培訓課時、培訓地點、培訓方式、使用教材、培訓目標、考核方式、培訓經費預算等,並於每年第四季度將下一年度的培訓計畫報送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培訓計畫目標,下達各定點培訓機構和企業培訓計畫數。
第十一條 定點培訓機構和開展“訂單式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要按照“針對性強、實用性強”的原則組織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要根據市場變化和企業用工需要,科學設定培訓專業,安排培訓內容,重點開展市場急需工種的技能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120個課時(15天以上),複雜工種和勞動預備制要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按照“誰認定、誰管理”的原則對定點培訓機構和開展“訂單式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定點培訓機構和開展“訂單式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舉辦的培訓班,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不定時的進行抽查,可採取實地查看、暗訪等多種方式檢查培訓情況,並於培訓結束後組織驗收。發現有違規操作的,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對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定點培訓機構取消其定點培訓資格。
第十三條 定點培訓機構要建立農民工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台賬。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匯總上季度所轄縣(市、區)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並上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對外省農民工培訓要單獨統計。
第十四條 各地要將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政策和定點培訓機構向全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引導和鼓勵農民工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自主選擇培訓項目,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定點培訓機構為其進行培訓。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補助經費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對騙取、挪用、貪污補助資金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培訓機構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追回補助資金,同時取消其定點培訓資格和申請政府補助資格,並給予全省通報。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及縣(市、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補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本辦法解釋權歸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