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福建省農學會是福建省成立最早的學術團體之一,為中國農學會省級學會,自1951年6月成立,伴隨著共和國前進的步伐,走過了六十載的不平凡歷程。福建省農學會,現代農業的積極倡導者。學會組織
福建省農學會由省農業廳、福建農林大學、省農科院聯合組成,是以服務“三農”為己任的綜合性學術性社會公益團體,在農業科技領域具有重要影響。福建省農學會始終把服務農業、服務農村、服務農民作為神聖
?的職責,乘著改革開放的春風,在探索中發展,在探索中前進,為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加快農業科技進步、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不遺餘力。自1951年6月成立以來,迄今為止,在吳建華會長(原福建省農業廳廳長)領導下的福建省省農學會幾經調整、變革,現已經發展成為擁有112個團體(單位)會員(9個設區市農學會、81個縣級農學會和22個企業會員);4個分會、1個專業委員會;5個工作委員會、1個農業專家諮詢團、海峽三農發展中心和新合作雜誌社以及2660多名會員的農業綜合性和學術性社會公益團體。福建省農學會會員中,既有為農業科技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老一輩科學家,又有取得優異成績的中青年學科帶頭人;既有聞名遐邇的農業企業家,又有奮鬥在農業第一線的科技工作者。省農學會已成為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農民的橋樑,成為聯繫農村的紐帶,成為推動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學會職能
福建省農學會深入開展學術交流,廣泛普及農業科學知識及技術諮詢,積極倡導現代農業,著力推動閩台農業科技交流,重視科技評價與舉薦人才,為福建農業發展戰略、政策、措施提供決策諮詢,工作穩步推進,成果愈發豐碩,促進了農業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為建設海峽西岸社會主義新農村發揮了重要作用。
學會榮譽
2007年被福建省人事廳和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評為“2001年—2005年年度福建省科協系統先進集體”
2005年—2008年連續4年被評為“全國省級學會之星”
2007年被中國農學會評為”先進學會“
2008年被福建省民政廳評為”5A級社團組織“
學會工作
目前,福建省農學會為福建農業的跨越發展組織實施了多項服務三農的評選活動以及惠農工程。
三百科普惠農興社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三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如雨後春筍,不斷湧現,努力將千家萬戶的農民聯合起來,對接千變萬化的大市場,日益成為帶領農民發家致富的新銳板塊力量。為扶持和推進福建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範化、規模化發展,福建省農學會每年都與全省各級農業部門、科協體系等共同組織科普、農業科技知識推廣等系列活動,並組織實施“三百科普惠農興社工程“,這項工作由海峽三農發展中心具體運作。神農福建農業科技獎神農福建農業科技獎是經福建省農業廳、科技廳批准設立的面向全省農業行業的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一次,授獎一次。神農福建農業科技獎獲獎項目及成果,具有推薦“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或“福建省科學技”的資格,並可作為相關人員評審職稱、晉級職務、評選先進等主要參考依據之一。福建十大茶新聞評選為搶抓機遇,持續創新,推動福建茶業經濟快速騰飛,2009年11月18日,由海峽茶業交流協會和福建省農學會聯合主辦的“2010年度福建十大茶新聞”評選活動新聞發布會在寧德召開。福建茶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基礎,茶葉總產量、總產值、品種種類、良種普及率,以及對台茶業合作交流等指標均居全國第一。組織開展“2010年度福建十大茶新聞”評選活動,是海峽茶業交流協會履行自?身職能、推動閩茶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一項具體措施。通過這次評選活動,總結茶葉種植、製作、經營的先進經驗,推廣有機茶的產業支撐技術,推動茶葉品牌培育,形成規模效應,進一步促進海峽兩岸茶產?業及茶文化的交流合作,幫助茶企業提高綜合競爭力,提升福建茶業發展水平,更好地服務海峽西岸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做大做強福建茶業經濟貢獻力量。
學會章程
福建省農學會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條 本會名稱[本團體的名稱是]:福建省農學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 縮寫為FAAS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由全省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農業部門管理幹部工作者、農業教育工作者、農業企業家和科研、教育、生產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多學科、綜合性、學術性和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農業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我省發展現代農業和農業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性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思想方針,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緊扣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這箇中心任務以及省科協的工作思路,實施科教興農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團結和動員全省農業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突出“三農”(指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農科院、福建農林大學)協作,充分調動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開展農業學術交流,普及、推廣農業科學技術,培養、提高農業科技人才,為促進我省農業科學技術事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積極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以福建省行政區域為活動範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掛靠福建省農業廳,其辦事機構設在福州市華林[鼓屏]路123[183]號福建省農業廳1號辦公樓[大院內]。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能力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我省農業科學技術現代化。反映農業專家[教授]的意見與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二)普及農業科學知識,傳播和推廣農業先進技術,提高我省農業勞動者素質。
(三)開展繼續教育和農業技術培訓,促進科技人員知識更新。
(四)編輯、出版和發行本會會刊及有關刊物,傳播和提供科學技術信息;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公益性事業活動。
(五)開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動以及台港澳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海內外各類農業科技團體和農業科學家的友好交往,選派農業人員出國研修人員。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對我省農業發展戰略、農業科學技術政策和重要措施、農業工程建設進行決策論證;開展科技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承擔農業科技項目的評估、成果評審,以及農業技術項目論證,農業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審定和認證;做好離退休農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資格認定工作[農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逐步起到社會中介組織作用]。
(七)接受企業委託,組織會員和廣大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幫助企業編制規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拓展市場,經營策劃,品牌推介,招商引資及各種技術諮詢服務,幫助農業企業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逐步起到社會中介組織作用。
(八)向黨和政府反映農業科技工作者呼聲、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開展表彰獎勵活動,特別是在學會工作中成績優異的先進單位和優秀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除具備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農業科技人員,農民技術員,農民技師, 農業企業家;以及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行政、事業、企業管理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與本會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管理等合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
(一)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農科各專業及相關學科具有大、中專以上畢業學歷,並且從事農業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當中級職稱水平的,或在農業生產、科研、教育、推廣和科技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就、獲地市級以上獎勵的農業科技工作者,或支持、熱心參加學會活動的農業領導幹部,或有突出成績的農業工作者及有關人員等均可申請本會個人會員;
(三)凡願意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並經依法登記的有關社團組織,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隊伍的科研、教育、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或從事農業及相關的產業大戶、農民企業家等均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學會秘書處審核[查]批准;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公室發給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科技工作者聯誼等活動;
(三)優先或優惠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技術資料、予以技術諮詢、農業諮詢、培訓等;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七)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五)按學會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不交納會費或在兩年內有通知而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特殊情況除外),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省級學會應書面通知會員補交;不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或在兩年內有通知而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特殊情況除外),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學會秘書處決定[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費標準依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和省民政廳備案後實行;會費使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本會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審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和註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不能到會的,可委託代表參加,其代表有表決權。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原則上理事成員中45歲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不少於30%[15%],要有一名青年理事擔任正或副會[理事]長。換屆時,理事更新不少於1/4[1/3]。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常務理事不能到會的,可委託代表到會,其代表有表決權。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換屆當選時一般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一般[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牽頭協調省級農科學會負責人協作辦理有關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年度工作計畫;
(二)辦理會長交辦事項,實施常務理事會決定事項,並起常務理事會參謀助手作用;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三農”協作、省級農科學會秘書長、地市縣農學會秘書長有關工作事宜;
(五)負責本會經費預算、使用及決算,以及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與顧問。根據工作需要,名譽會長與顧問可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會議,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條 本會分支機構是本會業務範圍設立專門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是本會的組織基礎[組成部分]。分支機構必須接受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不另訂章程,不另設理事會,但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學組。本會負責[應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按本章程規定按時換屆,每屆任期五[四]年。換屆時其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65[6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分支機構發展會員須經分會領導簽字後報本會審批。[本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包括個人和單位會員)
(二)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執行《會計法》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職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住所及主要固定資產由常務理事會及其辦公室使用維護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挪用、平調和侵占、私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個月[15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和“三農”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省民政廳和省科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